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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附加稅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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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營業稅的減免政策有哪些?

2017附加稅減免政策

【檔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

【政策規定】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爲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相關提示】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檔案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政策規定】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檔案依據】

《關於員工制家政服務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號)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51號)規定的員工制家政服務營業稅免稅政策,自2014年 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納稅人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的營業稅應納稅款中抵減,家政服務業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之日前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相關提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51號):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檔案依據】

《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政策規定】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相關提示】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爲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 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檔案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政策規定】

一、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髮、洗染、裱畫、謄寫、鐫刻、複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暫免徵收營業稅: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相關提示】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徵、多徵稅款應從納稅人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檔案依據】

《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

【政策規定】

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

【相關提示】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明確進一步實施16項社會辦醫政策措施。要求積極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各項稅收政策。

【檔案依據】

《關於支援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8號)

【政策規定】

對納稅人爲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遺址等的修復保護服務;納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醫藥診療保健服務;現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等免徵營業稅。

【相關提示】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爲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爲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檔案依據】

《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

【政策規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爲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相關提示】

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爲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爲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餘額。

【檔案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政策規定】

對爲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相關提示】

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檔案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政策規定】

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限額減徵營業稅。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減徵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 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餘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徵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徵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徵,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相關提示】

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佔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檔案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4號)

【政策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納稅人轉讓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的行爲,暫不徵收營業稅。

【相關提示】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檔案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2011年51號)

【政策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爲,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相關提示】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不徵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3]13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鞍山鋼鐵集團轉讓部分資產產權不徵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3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轉讓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16號)同時廢止。

【檔案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政策規定】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相關提示】

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文到之日前已徵稅款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