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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顧問的價值:從“防範風險”到“創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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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作是企業律師,對於企法顧問有什麼樣的價值?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企法顧問的價值:從“防範風險”到“創造價值”

企業法律顧問的一般性而言,防範風險是企業聘請法律顧問的基本動機所在,也是律師在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基本點。許多律師在進行法律顧問推廣的過程中,也將風險防範作爲主要的賣點。風險防範的重點,律師各有倚重:比如,有的律師將“企業刑事法律風險”作爲重點,有的律師將“合同風險管理”作爲焦點,有的律師將重點放在“勞動用工”方面等等不一而足。就風險防範的環節而言,我們建議建立從“風險評估、風險警示、風險化解、風險反思”的風控體系。這種風控體系,能夠爲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更加高效和精準的法律服務。

其一,風險評估是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和基礎。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之時,一般需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律師的這種評估,是基於法律規則、實務經驗形成的。對企業進行法律風險評估,不能是簡單地走過場,而應該設計相應的風險評估表格,經由律師談話、資料分析甚至盡職調查等方式來測評。這種風險評估報告,內容上需要涵蓋前述企業法律風險的各個方面。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由律師出具的法律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基本能夠反映企業的風險狀況與應對風險的相應機制。

其二,風險警示需要呈現律師的專業特質。不得不承認,很多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過程中,一方面對風險的認識相對有限,另一方面對風險警示的方式也顯得非常隨意。在風險評估報告的基礎上,企業的日常經營過程中究竟有無風險、存在哪些風險,這是需要律師給出相對比較明確的答案的。

律師提出的風險警示,首先應當是基於前述的法律風險評估報告,哪些方面存在風險,存在怎樣的風險,需要予以明確。比如,一些企業可能在合同管理上比較混亂,律師的風險警示就應當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律風險方面;如果企業存在較大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風險警示就應當主要集中在知識產權領域。

其次,律師的風險警示,應當是基於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審查。風險的存在,這是一個基本的共識,但對風險的認知,律師是不同於其他人的。律師應該在查閱、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甚至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透過分析、識別和比對,形成具有專業水準的風險警示報告。

再次,律師的風險警示,還應該提供“解決之道”。對於企業家而言,之所以需要律師作爲顧問,不僅僅是因爲其自身法律知識的不足,也是因爲希望在一些不夠明確的事項和領域能夠得到律師的專業意見。因此,在擔任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律師不能僅僅滿足於“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而更多的是應當聚焦於“解決問題”。

其三,化解風險是風險防範的核心。儘管我們在對企業的風險管理問題上,倡導“以防爲主,防控結合”,但就企業的實際需求而言,化解風險顯得更加迫切。因此,在我們看來,化解風險纔是企業法律顧問的核心職能所在。從律師角度而言,化解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基於以下方式:

(1)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項進行及時糾正。這主要是針對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比如,企業在用工方面不夠規範,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已籤的勞動合同沒有及時發放給勞動者;企業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股東發生變化等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的事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企業的具體執行沒有遵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逐一落實等等。對於這些事項,可以在法律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及時進行“內部糾錯”以符合法定的要求。

(2)對相關事項進行補充和完善。對於企業已經施行但還不夠規範、不夠完善的事項進行補充和完善,也是化解風險的一種方式。比如,在很多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從來沒有會議紀要;員工管理僅僅依憑勞動合同,既沒有入職、離職手續,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也是“只有協議”沒有“補償標準”等。對於這些事項,一些企業可能基於不全面的理解而採取了一定的舉措,但這些舉措要麼存在對法律、法規理解的偏差,要麼就是“只做了一半”……對這些事項的補充和完善,能夠更好地彰顯律師的專業知識和水準,也能更好地提升企業法治的水平,從而有效規避各類法律風險。

(3)矯正和修訂有關法律文字。法律文字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之時採行最多的工作方式。在防控風險方面,文字的矯正、修訂無疑是重要的方面。律師需要對企業採行的各種合同、文書進行認真細緻的分析和把關。以合同爲例,企業採用的各種合同都有必要由律師進行審查和矯正。在許多的企業的合同之中,要麼缺少法定的必要條款,要麼其中的有關條款本就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要麼其中的有關條款存在重大漏洞……對於合同審覈,這也是律師最爲普遍的工作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文字的審覈不僅僅涉及合同,還可能涉及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股東之間、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各種對內對外的文字,甚至還可能涉及公司內部的各種“通知”、“處罰”等事項。

(4)以調解、仲裁、訴訟方式化解風險。以調解、仲裁、訴訟方式化解風險,律師無疑具有許多的優勢。對於很多企業而言,其之所以請律師作爲顧問,就是希望由律師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從而解決企業存在的各種糾紛。透過糾紛解決模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這也是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常規內容,因此,我們在此也不再展開。

其四,風險反思。企業的經營過程,風險無處不在。因此,在對於企業風險的把控方面,定期組織進行“風險反思”,也應當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一方面,我們並不能確保,曾經發生過的風險不會再次發生;另一方面,新的風險的產生,可能也是基於原有風險衍變所致。因此,透過組織座談會、案例研討等方式,在企業的各個層級範圍進行風險反思,一方面能有效提升企業全員的風險意識,一方面也能在反思的基礎上逐步改進,從而更好地規避和克服風險。

“創造價值”彰顯法律顧問的終極追求

不得不承認,現在許多企業對法律顧問重視不夠,甚至在一些企業看來,法律顧問可有可無。究其緣由,一方面是因爲對法律顧問的認識不夠客觀全面,另一方面也與絕大多數法律顧問所承擔的功能和價值密切相關。在以往的法律實踐中,許多律師對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也是重點在於“防範風險”,並且這種“風險防範”也沒有形成任何體系化的框架。一年兩年下來,企業家無疑覺得法律顧問根本沒啥必要。這種現狀,與律師沒有能夠爲企業“創造價值”有很大關聯。如果說“防範風險”是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常規價值體現,那麼,“創造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律師作爲法律顧問的價值所在。

1、“創造價值”是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縱深發展的需要。

從規範的角度溯源,1986年頒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廠長可以設定專職或聘請兼職的法律顧問”。我國《律師法》第29條也明確了,“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爲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隨着越來越多的律師開始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內容、方式、渠道、途徑都有了很大的飛躍。一方面,企業對法律顧問的要求越來越高;另一方面,律師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也愈來愈精細。在一些事項,尤其是訴訟、仲裁、調解等事項上,企業對律師的授權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倚重律師的專業知識,律師水平的高下,也在訴訟、仲裁、調解的過程中一覽無遺。正因爲如此,所以,很多企業在聘請法律顧問時,比較傾向於大所和名律師。

2、“創造價值”是律師業競爭日趨激烈的需要。

近幾年來,律師從業人數和事務所數量都快速增長。以浙江省爲例,律師人數從2010年的9289人增加到2014年的14144人,增幅達52.3%;律師事務所從868家增加到了1158家;全省律師擔任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法律顧問2852家,擔任企業法律顧問31561家。

從這些數據不難看出,律師業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如何在如此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脫穎而出,這是所有事務所和律師都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爲顧問單位創造價值,無疑是鏗鏘有力的回答。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如果依然保有之前的思維和習慣,依然將重點放在維護與顧問單位的良好關係而不是提升服務質量、創造價值,其競爭優勢很快就會受到衝擊。

律師業的激烈競爭,使得各家事務所都會逐步形成以“專業優勢、團隊優勢、資訊優勢、資金優勢”爲聚焦的競爭模式,從而觸發律師向着“創造價值”的新藍海進發。

3、“創造價值”是律師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準的現實表徵。

在我們看來,防範風險只是法律顧問的基礎性功能,也不足以彰顯律師的真實價值。因此,能不能爲顧問單位“創造價值”,能爲顧問單位創造怎樣的價值,這將會是衡量律師及其團隊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水平高低的真正標杆。

隨着企業主體的日漸增多,各類企業法律法規日漸完善,“合法性”、“合規性”事項的指引日漸明確,企業在這些方面出現偏差的可能性降低,對法律顧問的功能訴求無疑就會產生變化。以律師給企業擔任爲期三年的法律顧問爲例,第一年的重點可能在防範法律風險,第二年重點在於提升企業法治水平、養成法治習慣,第三年的重點則無疑需要聚焦於爲企業創造價值。

當律師以“創造價值”作爲重點追求的時候,其服務的質量、方式、路徑、層級都可能發生變化,在企業、企業家心中的地位也將逐步凸顯。誠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律師可以成爲多個行業的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