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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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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規範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整合財力資源,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和民主理財,逐步建立更加科學規範的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機制,保證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執行,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供銷社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辦法

一、本辦法的財政專項資金主要指:上級以及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包括改革安置專項資金、“新網工程”專項資金、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業合作社專項資金等),上級社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社專項資金相關規定使用執行。

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要克服重資金、輕管理,重使用、輕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錢,不注重管理,只顧花錢,不考慮效益。

三、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權限和要求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所有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都要公示,做到公開透明,廣泛接受羣衆監督。

四、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和可行性研究,明確使用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預算。

五、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建設項目,必須按《招標法》規定,公開招標,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增加透明度,接受羣衆的監督。

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要按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加強會計覈算,正確反映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嚴格遵守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並做到“十個不準”:

(一)不準用財政專項資金髮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貼;

(二)不準用財政專項資金支付業務招待費;

(三)不準把財政專項資金作爲盈利分配;

(四)不準用財政專項資金外出旅遊和考察;

(五)不準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給未經檢查驗收的項目;

(六)不準弄虛作假編制項目,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七)不準擅自改變項目實施內容、專項資金的用途;

(八)不準截留、挪用、侵佔財政專項資金;

(九)不準貪髒、私分財政專項資金和賄賂、索取好處;

(十)不準利用職權爲個人、親屬和不合規定的單位徇私安排財政專項資金。

八、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供銷合作社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九、加大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責任追究力度。以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爲責任主體,履行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責任,一旦發生問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