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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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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援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建設和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分配,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對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中央財政將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兵團,以下簡稱省),由各省在本辦法規定範圍內,自主確定專項資金支援重點,統籌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按照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布的有關業務指導檔案加強項目管理,接受財政部、商務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正、規範、科學運作和注重效益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分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第三產業增加值、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區域發展差異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分配。具體分配辦法:

某省專項資金分配額 = 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地區差別係數分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爲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國家統計局上一年發佈的統計數據爲準。其中,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省統計局上一年發佈的統計數據爲準。

專項資金分配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省份,視情扣減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額。對預算執行嚴重滯後及專項資金管理出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加大專項資金扣減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專項資金。扣減或收回的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其他績效評價合格的省。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到省後,應按照項目法管理,在以下範圍內確定支援重點,集中財力支援項目建設、改造和發展:

(一)民生商貿服務業項目,包括家政服務、大衆化早餐工程、社區商業等;

(二)與生產流通直接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生產生活資料商貿物流、酒類流通追溯、品牌促進、電子商務、屠宰企業升級改造及屠宰監管技術系統等;

(三)與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二手車流通、舊貨流通、流通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流通體系建設等;

(四)與公共服務直接相關的項目,包括:市場監管、市場監測、商貿服務行業統計、應急調控等;

(五)其他經財政部、商務部確認的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以補助、以獎代補和貼息等方式安排到具體項目。其中:

採取補助方式的,除必須由財政負擔的公益性項目外,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按照先建設實施後安排補助的辦法,用於對已竣工驗收項目予以補助,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採取貼息方式的,對上年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予以補貼。貼息率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建設、設備購置安裝、資訊系統開發、品牌展覽推介、家政服務及公共服務崗位培訓、應急調運運費、市場監測統計費用等與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徵地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