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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加強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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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加強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管理,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社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直屬公司、廠、直管基層供銷社(以下簡稱企業)經營社有資產收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有關檔案以及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自治區供銷合作聯社社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供銷社加強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決定所稱社有資產,是指供銷合作社控制並擁有的各種形式的資產,供銷合作社對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爲供銷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二條 社有資產屬於各級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三條 上級社對下級社的社有資產管理負有指導、協調、監督的責任。

第四條 各企業經營的.社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任務。

第五條 各企業確保社有資產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條 各企業按規定向上級社報告社有資產運營情況,以及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各企業認真做好社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覈資、資產評估、綜合評價等工作,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

第八條 企業承辦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的經濟業務,要簽訂相應的委託合同,明確各自的責、權、利,維護供銷合作社利益,供銷合作社不承擔政策性虧損。

第九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供銷合作社有權抵制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企業隸屬關係,隨意平調或無償佔用和侵犯供銷合作社財產、削弱供銷合作社爲農服務實力等的不法行爲。因城鎮建設、道路拓寬需要拆遷或佔用和侵犯供銷合作社營業、網點和服務設施的,應儘量要求建設單位按當地城建統一規劃要求,安排供銷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設,確實無法安排供銷合作社自建的應按有關規定要求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或安排適當的地段還建,並做好職工安置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企業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佔供銷合作社集體財產,不得強制供銷合作社企業違反合作制和國家有關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規定進行改制、改革。

第一十一條 爲確保社有資產的安全,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爲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和抵押。

第一十二條 要積極爭取政府有關部門支援,透過辦理權證,明晰社有資產權屬。對於企業經營管理的待界定資產,要按照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予以界定,補辦相關手續,明晰社有資產權屬。在依法作出所有權界定之前,仍由企業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處理。

第一十三條 建立健全社有資產管理制度,如資產處置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和資產運營考覈制度等。

第一十四條 企業經營管理的門店、倉庫、場地等經營服務設施場所,除企業自用外,全部對外公開承包、租賃,承包金或租賃費出價最高者,獲得承包或租賃。嚴禁暗箱操作,壓低承包金或租賃費出包出租,損害集體利益。

第一十五條 加強社有資產購置的管理,特別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置的管理,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要根據企業的需要,經企業領導班子開會研究確定,並報上級社審批同意後,方可購置,需辦理控辦的,先辦手續後再購置。企業自建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及大型維修,在企業充分論證、測算投入產出效益的基礎上,必須按有關程序、權限規定申報審批,經有資質的審計部門進行決算審計,並進行帳務記載,嚴格管理好社有資產。

第一十六條 加強社有資產轉讓出售的管理,特別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轉讓出售的管理。出售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要經企業領導班子、職代會開會研究透過,報上級社批准,屬土地房屋還要報市政府審批,同意轉讓出售後,方可轉讓出售,並進行評估,公開轉讓出售,以最高市場價轉讓出售。若屬於抵押物,還要告知債權人,共同協商償還債務事宜。

第一十七條 加強社有資產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資產收益要及時送存銀行,及時進行帳務處理,防止社有資產收益體外循環和流失。

第一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權益總額-報告期內非企業經營行爲增加或減少的權益總額)÷期初所有者權益總額×100%。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於100%,爲社有資產保值,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大於100%,爲社有資產增值,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小於100%,爲社有資產減值。

第一十九條 建立企業經營管理者激勵、約束機制,依據企業發展狀況、行業特點等因素進行激勵與約束。對企業經營管理者採取包括年薪制、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期末獎、持有股權等激勵手段。對企業經營者的約束手段有管理制度、業績目標、風險抵押、取消獎勵和解聘等。

第二十條 建立企業經營管理者經營業績考覈制度,與企業經營管理者簽訂績效管理責任狀,依據績效管理責任狀對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