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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質監局舉報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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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質監局舉報獎勵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質監局舉報獎勵制度

質監局舉報獎勵制度1

一、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 採用實名或匿名方式, 透過來人、來函 、手機短信、來電話或傳真等方式, 實事求是地 向質監部門提供 發生在昌都境內的涉嫌製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爲的線索,並留下姓名和聯繫 方式,以便舉報內容覈實後,給予相應獎勵。

二、舉報應提供的基本資訊

1 、 違法單位名稱、地址 及假冒僞劣產品名稱。

2 、 違法人員的姓名、身份 、通訊資料等。

3 、違法事實的具體情節,儘可能提供直接的實物及書面證據等相關材料。

三、受理科室

受理科室:昌都地區質監局稽查隊

舉報電話:XXXXX

傳 真:XXXXX

舉報地址:XXXXX

郵政編碼:XXXXX

四、受理程序

1 、受理人員應及時做好舉報登記,填寫《舉報登記表》,如實記錄舉報內容,並及時報呈局領導批示。

2 、舉報事項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同時告知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案件一律依法立案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五、獎勵範圍

舉報下列製售假冒僞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屬於本制度獎勵範圍:

1 、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僞造或冒用廠名、廠址和產地的產品及包裝物、標識物的;

2 、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僞造或冒用生產許可證、認證、優質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質量標識的產品及包裝物、標識物的;

3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的;

4 、生產、銷售無檢驗合格證明、無生產許可證、強制認證產品無認證標識或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5 、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的;

6 、生產、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的或篡改產品生產日期、有效期的。

六、 獎勵原則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如下原則進行獎勵:

1 、對同一案件線索的舉報獎勵不重複發放。

2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3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確有補充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七、 獎勵標準

對 舉報的製假售假違法行爲,經查證屬實的, 依據查獲的假冒僞劣商品貨值的3%—5% ,一次性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 最低不低於300 元,最高不超過2 萬元。

八、獎勵兌現及資金來源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案件辦結後由辦案人員填寫舉報獎勵審批單,報經局領導審批後方可領取。獎勵舉報資金從自治區質監局撥給的舉報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九、相關要求

1 、實施獎勵工作由專人負責,並嚴格爲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 將舉報人姓名、身份、 電話、 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2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爲 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 、受理舉報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①僞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②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③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④ 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質監局舉報獎勵制度2

進一步鼓勵廣大羣衆積極舉報、揭發違反質量技術法律法規的行爲,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我局對2015年11月20發佈的《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違法行爲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透過,現將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爲獎勵舉報質量技術違法行爲的有功人員,打擊違法行爲,規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獎勵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僞劣商品違法行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電話、來訪等方式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質量技術違法行爲,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證屬實的舉報人員。

第三條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爲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管轄;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和違法行爲;

(三)採取實名舉報的方式;

(四)舉報線索事先未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掌握;

(五)舉報的情況查證屬實。

第四條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質量技術違法案件前主動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溝通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五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的先後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爲準。

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六條 下列舉報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人的舉報;

(三)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託人的舉報;

(四)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涉及食品違法行爲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六)對標籤、外包裝不規範等類似問題的舉報和投訴,不屬於本辦法舉報獎勵的範圍。

第七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協助調查等情況,舉報分爲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並已直接掌握有關證據,能提供具體的涉案物品數量、生產銷售情況、違法者名稱、地址、違法地點等,並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且貨值在15萬元以上(特種設備案件罰沒款5萬元以上)的;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相關證據,能提供基本的涉案物品數量、生產銷售情況、違法者名稱、地址、違法地點等,並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且貨值在5萬元以上(特種設備案件罰沒款8千元以上)的;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舉報獎勵金按下列原則發放:

(一)有罰沒款的案件,根據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按照該案罰沒款總額5%— 4%(一級舉報)、 3%— 2%(二級舉報)、 1%以下(三級舉報)的比例計發舉報獎勵金。單案的舉報獎勵金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

(二)沒有罰沒款的案件,按照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按2000—1000 元(一級舉報)、 1000—500 元(二級舉報)、 500—100 元(三級舉報)計發舉報獎勵金;

最終被判定爲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以上規定計算的獎勵金低於1萬元的,或者沒有罰沒款的,給予1萬元獎勵。

第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舉報後,必須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的相關規定、領取舉報獎勵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條 舉報獎勵金按下列程序發放: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並向舉報人發出舉報獎勵金的領獎通知;

(二)舉報人應在收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查處部門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銀行帳戶,透過銀行劃轉。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爲自動放棄;

(三)聯名舉報的,舉報獎勵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舉報獎勵金時,應填寫《舉報獎勵金髮放表》,註明案件名稱、獎勵金數額、領款人身份證號、審批人、經辦人、證明人等內容。

第十一條 嚴格爲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嚴禁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及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露。

第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指定專門的舉報受理部門,設立並對外公佈舉報電話,規範工作人員與舉報人之間的行爲,嚴格執行有關財政規章,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以下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僞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泄密、泄露舉報資訊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財政規定,挪用、侵吞獎勵金的。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舉報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資金,納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xx年11月20日發佈的《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違法行爲獎勵辦法》同時廢止。有關法律依據政策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