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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衆舉報制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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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爲接受羣衆監督,密切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羣衆的聯繫,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信訪條例》,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羣衆舉報制度

羣衆舉報制度說明

第二條投訴監督科負責舉報、投訴案件的指導、檢查、監督工作。羣衆舉報和投訴案件由投訴監督科或綜合執法大隊(中隊)受理。所受理的舉報和投訴包括本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爲及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爲。

第三條對於羣衆舉報、投訴反映的問題,必須嚴肅認真、正確處理;實事求是,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諉敷衍、不拖延積壓,積極爲羣衆排憂解難。

第四條本局透過以下渠道接受舉報和投訴:

(一)羣衆來電、來信及來訪;

(二)其他有關部門或組織移交的舉報和投訴;

(三)其他渠道轉來的舉報和投訴。

第五條本局的通訊地址、舉報、投訴電話及電子郵箱應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處理舉報或投訴的程序:

(一)對所有舉報和投訴均要認真做好登記、編號工作。

(二)對不屬本局職權範圍的舉報和投訴,不予受理,但應做好解釋工作。

(三)舉報、投訴案件中,凡涉及本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的違紀違法行爲,一律由投訴監督科受理。

(四)投訴監督科受理的`舉報和投訴案件,凡涉及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爲,可交給綜合執法大隊(中隊)辦理。綜合執法大隊(中隊)必須依法辦理,並把辦理情況上報投訴監督科。

(五)綜合執法大隊(中隊)所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中,牽涉面廣、影響較大、綜合執法大隊(中隊)認爲難於處理的,應向投訴監督科報告。

(六)上述要轉送或移送的舉報、投訴案件,投訴監督科自接到舉報、投訴案件之日起24小時內把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管理制度《羣衆舉報制度》。

(七)對涉及本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紀違法行爲的舉報、投訴案件,經查屬實的,本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對涉及當事人行政違法行爲的舉報、投訴案件,經查屬實的,應立案處理。

(九)綜合執法大隊(中隊)辦理投訴監督科交辦的舉報、投訴案件,應當在結案後2日內把處理情況(包括答覆情況)送交投訴監督科。

(十)做好舉報和投訴的答覆工作。信訪部門轉來並要求答覆的和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電話的舉報、投訴,投訴監督科必須在辦結之日起3日內答覆批轉部門或舉報、投訴人。

(十一)舉報投訴案件辦結完畢,應將投訴案件和有關資料歸檔儲存,並在原登記薄上註明處理結果,以便查存。

第七條對重大案件或短期內難於解決的投訴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說明情況。

對本局不能單獨處理的問題,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絡,商請他們協助處理。

第八條綜合執法大隊(中隊)應在每月底向投訴監督科報告受理羣衆舉報或投訴案件的查處和回覆情況。投訴監督科彙總後進行通報。

第九條投訴監督科對綜合執法大隊(中隊)受理羣衆舉報或投訴工作進行檢查、考覈,並列入崗位責任制評比考覈內容。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