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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高專民法學教學的現狀與對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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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係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對整個中國法治追求的終極目標的確立有着重要的影響。民法學作爲法學教育的核心課程,對於法學專業學生,無論是本科生還是高職高專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學體系的樹立、法律知識的運用,都有着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試根據高職高專的教學目標、課程設定、師資建設、實訓內容和時間以及民法教學中的一些經驗,對高職高專民法教學實踐進行探討。

高職高專民法學教學的現狀與對策論文

一、高職高專民法教學的現狀

(一)課程設定不明確

1.教學目標不明確。高職高專培養的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往往要求能夠熟練掌握法律事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具有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後就業的崗位主要是:律師助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文員,司法助理。從學生畢業後的主要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決、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而傳統的民法教學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學方式,教師也用自己曾經在本科甚至碩士博士受過的教育方式來教育學生。以教師爲主導,教師採用“教”的方式,學生在座位上“學”的方式來進行民法教學。大部分教學只是停留在解釋法條的層面上,注重理論知識。雖然有實訓課程,但由於安排理論教學的時間太長,導致實訓課程有名無分,所以實訓課程的安排起不到培養學生應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實訓課程被拿來當作案例討論、案例分析課程。所以實訓課程大部分只是流於表面,並沒有達到培養學生法律能力、鍛鍊學生實際操作技能的目的。

2.課程設定缺少對學生律師思維的培養。目前高職民法教學傾向於培養學生的法官思維,即使案例分析也都是從執法者的角度出發,教師也習慣於以法官的角色教學,很多的案例解析教材和考題的參考答案也是執法斷案式的結論。

[案例] 某運輸公司爲某食品廠運送食品,途中翻車,損失5000元。食品廠要求運輸公司賠償,運輸公司認爲是司機自己的過錯造成翻車,應由司機賠償。食品廠於是向法院起訴。

[問題] 法院應如何裁判?法律依據是什麼?

教科書上像這樣的同步練習還有很多,問題設定諸如此類,“法院應如何裁判?爲什麼?”“如果你是法官,你怎麼判決?”等等。筆者整理了一下,發現大量的法學類教科書習慣從法官法院的角度出發看問題,無論是教材的編寫還是課後習題的設定,很少從律師的角度來編寫,這並不容易鍛鍊學生法律角色的多角度思維,致使他們看問題容易形成思維定式,只從一種角度——法官的角度看待問題。培養學生法官的思維,應是本科以及本科以上的教學目標。把本科的教學目標同樣設定在了高職高專教科書上,有失偏頗。因爲高職高專法律專業的學生畢業後絕大多數人都是從事律師助理、文員、司法助理的崗位。如果教科書上的案例多數以法官的思維、角色分析來看待案件,那麼與高職高專的人才培養目標不相吻合。

模擬法庭的關於模擬民事案件的設定也存在同樣的現象。透過模擬法庭塑造學生的公民意識,使學生具有強烈的權利意識,本意無可厚非。可是在模擬法庭的設定上,大部分高職高專院校沿用本科學校的模擬法庭設定:注重訴訟程序,以法官的視角爲本位,缺乏律師和辯護人的視角分析與鍛鍊。

(二)師資隊伍建設狀況

1.缺乏穩定的專任教師結構。目前國內高校民法學學科建設勢單力薄的局面下,民法學教學專任教師師資不足,筆者所在的某校法律系,包括外請教師共有任課教師38人,其中民法學專任教師5人,但實際需要的民法教師達到9人。民法教師不夠,只能暫時讓教其他課的教師來“救場”,這樣纔是勉強完成教學任務。與其說是教學師資隊伍不足,不如說缺乏一支專任的民法學師資教學隊伍。缺乏穩定的師資教學隊伍,導致民法學科勢單力薄,專任教師教學任務重,教師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提高,也致使集體備課和團隊科研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學科的進一步發展得不到保障。

2.現有任課教師的專業性有待提高。筆者所在的法律系,擔任民法教學任務的教師共有9人,據統計,民法學專業出身的教師僅爲1人,從另一方面反映了民法學教師的專業性不足。究其原因,教師根據自身喜好、課程難易程度、學生打分情況等因素來挑課,造成一些案例少、理論多的法學課程無人問津,除非領導強押或學年度課時量完成不了,一些教師才“勉爲其難”地完成教學任務。另外,民法學是一門與時俱進的學科,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民法學科也在不斷髮展。一名民法教師要深入瞭解民法,掌握分析問題的能力,就必須與時俱進。這就需要教師在掌握理論知識的同時,獲得外出培訓和學習的機會,以提高自身素質和了解最近的學科動態。然而,很多院校對支援教師參加全國性的學術會議和論壇的力度不夠大,教師缺乏民法知識業務學習的培訓和進修。

3.任課教師須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建設一支學歷結構、職稱結構、職業資格結構合理、科學的師資隊伍,是搞好高職高專民法學改革的關鍵。一名優秀的民法教師,光有法律知識和現代法律觀念是遠遠不夠的,他還必須具有社會實踐經驗,比如具有律師資格或有從事司法的經驗經歷。“紙上談兵”是行不通和不可行的,因爲培養法律事務學生,需要學生具有一定的實踐技能,如果教師不具備一定的實踐技能,那麼怎樣傳道授業解惑呢?現在高校相當一部分教師“重返校園”,他們從高校碩士、博士畢業後進入高校任教,所謂從“高校到高校”。他們固然透過了司法考試,拿到了司法考試證,但沒有法律實踐經驗,對課本上的知識,也是從高校中的課本和課堂上獲得,而沒有實踐鍛鍊的履歷。所以在上課的時候以書本上的內容爲主,因爲他們在高校也是這樣經歷過的,缺乏自己的經驗、體會和見解,所以傳授給學生時缺乏自己的理解,導致與實踐實際相聯繫的匱乏。

模擬法庭教學是現代法科教學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傳統的輔助教學項目。學生透過參與情境,能有效地運用所學專業知識來解決實務問題,提高實務能力。透過模擬法庭的教學,能夠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更能客觀和直白地瞭解司法程序。模擬法庭的教學需要教師具備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紮實的專業理論知識,既能在理論上指導學生分析法庭上的理論問題,也能在模擬法庭教學中規範學生進行法律職業指導,所以模擬法庭對教師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專業理論知識要求更高,更需要教師具備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

(三)實訓時間有限

從2004年4月以後,爲了適應社會對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高職學制從3年改爲2年。以筆者所在的學校爲例,法律事務、法律文祕專業的學生,在校學習的時間爲2年半,剩下半年的時間用來實習。學制的縮短,就使得專業教學更需要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這就意味着原本就不多的專業課更加要濃縮和精短。許多院校爲了填滿理論課的課時的不足,實訓課一般是被用來充當案例討論和案例分析課,使得真正的實訓活動形同虛設。而民法和其他的法律學科相似,是一門理論性極強同時操作性不高的'法律學科,課程的特點造成了實訓難度的加大。

由此可見,傳統民法教學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資源設定,缺乏與高職高專學生能力和就業崗位相配套的一系列相應措施。如果單單注重書本上知識的講授,“照本宣科”,而忽視對學生實踐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和鍛鍊,那麼必然不符合高職高專學生的人才培養目標。

二、對策分析

(一)找準定位,明確教學培養方向

高職高專類法學教育無論是培養目標還是學制、設定都與本科類法學教育存在一定差異。本科類法學教育培養目標是具有紮實理論功底的學術類人才,並使其向研究型人才逐步轉化。而高職高專類法學教育側重於培養學生掌握實踐操作能力和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培養法律實務能力”。這就是要求高職高專的學生不必追求法學理論相關資訊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後有什麼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資訊範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於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的深入研究,只需掌握法學專業必要的理論基礎知識,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具體到民法學課程上,就是要培養學生學習並掌握民法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並將所學有效運用於社會實踐。本科類法學教育學制設定一般爲4年,像民法這類法律學科一般分爲兩個學期學,一個學期講民法總論,另一個學期講民法分則。而高職高專院校民法學的設定一般較短,只有一個學期。筆者所在的學校,民法學一般在大一下學期開課,也就是學完憲法、法理這些基礎類法律學科之後開課,設定80個課時。而公安專業50個課時,法律文祕專業40個課時。基於以上原因,教師要想在民法學課堂中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必須考慮到高職高專的特點,明確培養方向和學制設定狀況,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只有這樣才能適應高職高專院校培養人才的目標。

(二)運用多種教學手段

1.開展案例式教學。民法教師在課堂上實施教學時,如果只是簡單地用多媒體放映課件,然後進行民法教學,這依舊屬於單項式灌輸教學。學生在學習時,光聽光記,仍舊會感覺到枯燥乏味,會削弱課堂教學的互動性,使得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受到遏制。因此,開展案例式教學的精髓還是在於教師,教師要能夠主導課堂,能夠引導學生積極地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這就需要教師有極大的熱情和熱心對待課堂,以及需要靈活會應變的教學方式。例如,在教學中,如果發現事前設計準備的教學方法起不到應有的教學效果,學生的興趣不大時,必須當機立斷採取另一個教學方法。學生對一門課是否感興趣,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教師的引導。教師透過課堂討論、案情模擬引導學生主動學習。課堂討論是一種有效的互動式和啓發式教學方法。教師透過組織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引導學生對案件積極思考,學生對案件發表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對不同的觀點展開討論。在這裏教師並不是高高在上的“講授者”,而是透過對案件的諄諄善誘,起到引導的作用,是“引導者”,透過引導,激發學生學習民法的興趣與增加學生學習民法的主動性。筆者在課堂教學中經常使用案例教學,如最近網絡購物非常興盛,讓學生結合這一熱點,說自己網購的經歷和見聞,引出民法基本原則中重要的一個原則——自願原則,來開展討論。透過討論,使學生了解自願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重要作用,它是民事活動中的重要原則、核心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循這一原則。此外,還能夠透過還原案情,讓學生角色扮演,演繹民法案例,使得學生們增強民法學習的趣味性和主動性,更加深刻的理解民法的基礎知識與精神。

2.“現實中的法庭”與“模擬法庭”相結合。建立與利用法學教學基地,使法院的一些民事審判開庭地點放在學校,開展良性互動。學生透過旁聽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加深對民法基本理論知識與民事審判程序的理解,再與模擬法庭相比較,完善模擬法庭制度。同時,可以適當組織學生到法院旁(下轉第61頁)(上接第22頁)聽民事案件的審理,使他們更加直觀地對民事審判活動有所瞭解,激發他們學習民法的興趣。筆者所在的法律系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研室,開展了讓某法庭入校的活動,旁聽的學生人數衆多,激發了他們學習法律的興趣,效果良好。同時,應參照現實中的法庭,做好教學總結,不斷調整模擬法庭的實訓教學,對模擬法庭教學不斷創新,完善模擬法庭制度,以實現實務性的高職高專法科學生的培養。

3.利用院校優勢,開展教學實訓。筆者所在的院校是公安院校,可以利用公安院校與基層派出所的關係,請優秀的民警來學校授課,講解基層公安對民事糾紛的主持與調節,並結合實際案例來說明民法知識對基層公安工作的重要性,這樣加深學生對民事調解工作的直觀認識。同時,雙師型教師可以利用“雙師”的身份,請律師事務所裏優秀的律師來學校舉辦講座,請他們講述自己的民事辦案經驗、調解經驗與法條解讀,使學生不出校園,在校園裏就可以瞭解接觸民法。另外,筆者學校公安專業的學生會到派出所見習。在見習期間,他們會第一手接觸到民事案件,他們接觸的民事案件會促使他們翻閱民法課本,以及促進他們學習民法。

(三)加強師資建設

民法教師只有不斷提高民法理論水平與司法實踐水平,才能更好地把握民法教學的重點,從而更好地提高民法教學效果,爲培養合格的高職高專法科學生打下基礎。這就需要民法教師定期調研,到實踐中鍛鍊與學習;還需要教師不斷累積自己的民法知識與實踐經驗,使自己的教學更加貼近社會,避免學生“只知書本,不知社會”,避免“紙上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