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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植物檢疫執法現狀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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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討論了當前植物檢疫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如植檢人員數量不足、植檢人員身份尷尬、執法手段落後、執法漏洞大等,並提出了相應的發展對策,以爲植物檢疫執法工作的持續開展提供依據。

研究植物檢疫執法現狀及對策


關鍵詞:植物檢疫執法;存在問題;對策
  
  植物檢疫是《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各級植物檢疫機構的重要行政執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近年來,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國的事件時有發生,有害生物在國內地區間傳播擴散的風險也日益加大,植物檢疫執法顯得越發重要和緊迫[2]。然而當前植物檢疫執法中仍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與當前對植物檢疫執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現以揚州爲例,就植物檢疫執法現狀淺談如下。
  1當前植物檢疫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植檢人員數量不足,執法強度不夠
  現階段揚州市各縣(市、區)植物檢疫人員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僅有1人,植物檢疫人員基本是以病蟲測報人員兼職爲主,有些植檢員因工作調動已離開植檢崗位,在崗人員既要負責本地區農作物病蟲草測報與防治,又要負責植物檢疫執法,往往一到農作物常規病蟲草測報與防治關鍵時期,植檢人員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測報與防治工作中,難以兼顧植物檢疫執法。近年來,揚州市繁育種基地面積逐年加大,已達4 667~5 333hm2,加之要開展農業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帶建設,布點廣,防控對象多,關鍵時刻顯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處於被動狀態,很少有時間去各種子經營門市進行執法檢查。
  1.2植檢人員身份尷尬
  多年來,由於植檢人員名義上是專職植檢員,實際上大多數是植保站的專業技術人員,更多的是以農作物病蟲測報與防治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出現在公衆面前。因此,植檢執法長期以來,沒有象工商、公安、質監等行政執法部門那樣衆人皆知;而且植物檢疫人員是事業編制性質,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在執法時沒有強有力的行政支援,無法充分發揮其作用。
  1.3執法手段落後
  一是調查鑑別方法落後。植物檢疫執法開展有害生物調查時,靠手查眼看,憑經驗,遇到可疑對象不能準確判定時,就送到上級植物檢疫部門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請專家鑑別。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帶建設通常是要檢查出本地沒有發生過的有害生物,植檢員靠書本抽象介紹來鑑別往往比較困難。二是辦公條件落後。沒有執法檢查專用車,去種苗繁育基地執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種單位的車子,工作效率低。
  1.4執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產地檢疫證號。繁種單位大量種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揚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種面積,把外地種子調回來後,套用揚州市發放的產地檢疫合格證號上市場。二是調出種子不開植物檢疫證書。隨着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快遞公司如春筍般涌現,郵政、鐵路部門調運植物及植物產品時需要植物檢疫證書,而這些快遞公司則不需要。三是不開具調運檢疫要求書。調種單位調入種子前不向植檢部門提出申請,種子調入後,不向當地植檢機構寄送植物檢疫證書。植檢機構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時通常會讓貨主把一份證書寄給調入地植檢機構,而貨主往往又不去寄。隨着農作物種子市場的放開,經營單位網點的增多,揚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種子調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幾份調入的植物檢疫證書,這樣就不知道外來種子的來路和去向,給當地有害生物的發生增添了風險,給監控增加了難度。四是調種單位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時資訊不全。有些單位來植檢機構辦理調運檢疫證書時資訊不全,有時有收貨單位沒有單位地址,或者沒有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訊,來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單位通常是比較固定的幾個單位和人員,植檢機構辦事人員往往礙於人情在資訊不全的情況下也給辦理了證書,這給以後對調出種子的追蹤帶來極大不便。
 2發展對策
  2.1開展聯合執法
  在植檢執法人員少而現階段增加人員又較困難的情況下,可在一個地級市範圍內將各縣(市、區)植物檢疫員集中起來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以達到以下幾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執法力量,體現植檢執法的嚴肅性。透過聯合執法避免有些縣(市、區)植檢員少,田間調查的範圍、面積不足,從而給種子(苗)繁育單位造成植物檢疫執法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感覺。同時由於執法力量的增加,田間有害生物調查的面積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機率大大減少。二是相互監督,避免人情關係。聯合執法實際上也是異地執法,避免本地執法時,由於人情關係讓一些育種單位有弄虛作假的機會,比如育種單位有多大面積繁種田、多少個品種,聯合執法時當場查證,相互監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