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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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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我國自1980年開徵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逐年增長,它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整體情況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其調節力度還遠遠不夠。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制本身不完善以及個人所得稅徵管手段乏力所致。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和收入作用,應在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及徵管水平的提高方面下工夫。  一、 完善個人所得稅制  (一)選擇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  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需要改進,這一點已成共識。但對應選擇哪種模式卻存在不同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的意見主要有綜合制模式、混合制模式和改進後的分類制模式3種。筆者認爲,確定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應在以下基礎上進行:一是從上比較3種模式的優劣;二是從國內外的實踐中借鑑經驗;三是我國的具體國情。綜合分析以上因素,我認爲以採用混合型的結構模式爲宜。  1.分類所得稅制具有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待遇的優點,但不能很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綜合所得稅制能較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但對不同性質的所得不能實行差別待遇,且徵稅成本高,對個人申報和稅務機關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須以發達的資訊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爲條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能將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兼收幷蓄,既堅持量能負擔的原則,又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區別對待,是一種較爲理想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  2.考察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分類制較早實行,以後在某些國家演進爲綜合制,更多的則爲分類綜合制。目前世界上實行單一的分類制或單一的綜合制的國家爲數不多,發達國家多采用綜合制,發展家除扎伊爾、也門、約旦等少數國家採用分類制以外,大多數國家採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制模式。  3.混合型的結構模式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美國是採用徹底綜合型個人所得稅制的代表國家,這與它擁有先進的化徵管手段,對個人的主要收入能實行有效監控,並且擁有發達的信用、、通訊手段相適應。同美國以及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徵管手段還較落後,機在稅收徵管中的運用尚處於起步階段,而且沒有實行銀行存款實名制,對納稅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監控,因此選擇綜合所得稅制不符合我國目前國情。有的學者認爲,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徵稅成本、對徵管水平的要求並不比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低,主張選擇綜合制模式,那麼,實行混合制模式在稅收徵管方面有何優勢呢?在採用混合制模式的情況下,對於某些應稅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稅率徵收,不必實行年度綜合申報納稅。另外,對於工薪所得可採用預扣代繳的徵收方式。除少數工薪收入特別高的納稅人外,大多數可只進行年末調整,而不必申報納稅,這樣可大大減少申報納稅人數,日本的做法就證明了這一點。在日本4300多萬納稅人中,申報納稅的只有1800多萬人,只佔應納稅人數的40%多;而美國儘管有88%的納稅人是實行預扣代繳的,每年納稅申報人數仍達1億多人。可見,實行混合制能減少納稅申報人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簡化徵管的目的。  (二)從嚴控制減免稅,淨化稅基  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以外,其它所得一律要徵稅。配套條件成熟時,還應將居民銀行存款利息納入徵稅範圍。  (三)改革現行的稅率結構  對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中的勞動所得實行同等課稅,避免對同性質所得實行稅率上的稅收歧視;順應世界性稅制改革的.趨勢,縮減累進稅率的級次,並使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稅負持平。  (四)透過測算,健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  個人所得稅的必要扣除費用應該區分爲兩部分:一部分是爲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如差旅費、維修費等,這部分費用可採取據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辦法進行扣除;另一部分是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生計費”,這部分費用應根據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等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