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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幾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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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幾點看法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國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在目的表述、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設定3個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而剖析了各問題存在的原因,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全面表述準則的目的,取消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設定遞延所得稅資產二級科目等建議,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準則;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   
  2006 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這套所得稅會計準則充分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以國際主流的資產負債觀作爲其制定的基礎,符合資產負債表復位的會計理論發展潮流;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作爲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引入暫時性差異,擴大了所得稅處理的範圍,使所得稅資訊得到更爲全面的反映;採用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科目清楚地反映了企業預付將來稅款的資產或將來應付稅款的義務,有助於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做出恰當的評價和預測。這些現實意義是毋庸置疑的,它們決定了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的合理性,但對其是否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認識還不夠,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並提出改進的建議。
  
  一、 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1. 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目的表述不全面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在其“導言”中指出:“本準則規定企業本年或以前年度所產生的所得稅影響的財務會計處理和報告。”在其“目標和基本原則”中指出:“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第一個目標是確認本年應付或應退稅款的金額。第二個目標是對已經在企業財務報表或納稅申報表中確認事項的未來納稅影響確認爲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國際會計準則在其“目的”中的第一段指出:“本準則的目的是規定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所得稅會計的基本問題概括爲如何覈算以下所指事項當期和未來納稅後果: (1)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負債)賬面金額的未來收回(清償);(2)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當期交易和其他事項。”
  我國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在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中將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目的表述爲:“爲了規範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與以上兩者相比較,沒有具體地提出準則的目的,未說明所得稅事項與本期及前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有關,表述顯得過於簡練,不全面。
  2.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及其轉回政策有助於企業進行利潤操縱,降低了會計資訊的可靠性
  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並且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但是,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且容易受到管理當局意圖的影響,其結果存在較大的主觀性,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彈性過大,缺乏衡量標準和制約手段。企業在利益驅動和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可以利用這一政策,人爲地進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處理,將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以增加當期的利潤,待日後再把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額轉回來,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使會計資訊使用者難以衡量企業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行爲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造成會計資訊的可靠性降低。
  3. 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設定過於籠統
  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除了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爲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外,還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後期的可抵扣的虧損,也確認爲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準則中沒有爲遞延所得稅資產設定二級科目,以區分兩者,這樣給稅收徵管人員及會計人員在計算有以前年度虧損的所得稅帶來了許多不便,在計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必須查閱企業備查的允許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記錄或稅務機關的以前年度彙算記錄,如果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資料管理不完善或徵管不銜接,就容易讓企業鑽空子,將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作可抵扣虧損用來結轉當期所得稅額,從而使企業少繳納所得稅,造成國家所得稅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