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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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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改革的思考
我國現行稅制是在向主義市場的轉軌時期建立的,具有一定的過渡性。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和完善,這套稅制的弊端和不足也日益顯露出來。我國的稅制改革還將繼續下去。本文擬針對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和國外的先進經驗,談一談自己的認識,以推動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個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大體上可分爲三種基本模式:  (一)分類所得稅制  又稱爲個別所得稅制,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稅率分別徵收,實行區別對待的稅收制度,如對工資薪金等勞動所得課以較輕的稅,對營業利潤、利息、股息、租金等資本所得課以較重的稅。這種稅制的基本特徵就是隻對稅法上明確規定的所得分類分項課徵,而不是將個人的總所得合併納稅。從世界各國的稅制看,英國的“所得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典範。  分類所得稅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可以藉助差別稅率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區別對待,以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其二,可以廣泛地採用源泉課稅法,課徵簡便,節省徵收費用。然而,這種稅收制度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正的納稅能力征稅,不能真正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並且,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來源的渠道和形式呈多樣化的趨勢,這對所得的分類分項無疑會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分類所得稅制並不是一種理想的稅制模式。當今世界純粹採用這種稅收制度的國家並不多。  (二)綜合所得稅制  又稱爲一般所得稅,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餘額按累進稅率徵收的一種稅收制度。它的特點就是將來源於各種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總課稅,不分類別,統一徵收。西方許多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就屬這一類型,如美國。  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表現在:稅基較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考慮到個人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等,給予納稅人一定的減免照顧;就其總的淨所得采取累進稅率,這又可以達到調節納稅人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實現一定程度上的縱向再分配。但這種稅制的課徵手續較繁,徵收費用較多,且容易出現偷漏稅,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較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先進的稅收管理制度。  (三)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又稱爲混合所得稅制,是由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併而成的一種稅收制度。具體講,它是按納稅人的各項有規則來源的所得先分類課徵,從來源扣繳,然後再綜合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其特點是對同一所得進行兩次獨立的課稅。瑞典、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就屬於這種類型。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最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因爲它既實行差別課稅,又採用累進稅率全面課徵,綜合了前兩種稅制的優點,得以實行從源扣繳、防止漏稅,全部所得又要合併申報,等於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因此,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一種適用性較強的所得稅類型。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  我國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共列了11個徵稅項目,各項所得分類徵收,實行差別稅率。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 —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稿酬所得稅率爲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30%;勞務所得稅率爲20%,並按所得的增加實行加成徵收的辦法;其他所得稅率爲20%。各項所得不再彙總納稅,扣除額各不相同,也不實行兩次課徵的辦法。可見,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具有分類所得稅的基本特徵,是一種具有較少綜合性的分類所得稅制。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採用分類稅制模式,主要是基於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淡薄、稅收徵管比較落後的現實。這種稅制適應了源泉課稅的要求,有利於防止稅收的流失。然而,這並不是一種理想的稅制模式。其主要弊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不能充分貫徹其立法原則。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是以公有制爲基礎的國家,個人收入主要是依據按勞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顯得相對公平,這就決定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可能象西方那樣在整個稅制中居於主導地位,成爲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我國開徵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的就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糾正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偏差,防止出現貧富分化。事實上,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立法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以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稅負的政策。”應該說,堅持這一原則是非常正確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現行稅制採用分類課徵辦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繳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多繳稅的現象,不能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稅負”的原則,也難以有效調節高收入和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矛盾。  第二,現行稅制模式爲合法避稅留下了漏洞,給徵收管理帶來了困難,導致了稅源的流失。同時,在徵管上分項進行源泉扣繳,也容易造成納稅人稅負的扭曲。由於採用了源泉扣繳,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必須是在按月取得時繳納,這勢必會產生一些不合理的現象。如果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在12個月內每個月都取得800 元的勞務報酬,不需扣稅;而乙在某個月取得9600元的報配,其餘11個月收入很少或沒有收入,卻要繳納1760元的稅。類似的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都可以透過分散取得,從而化整爲零,最終減少繳稅數額。可見,現行稅制漏洞太大,容易被人鑽空子,使逃稅、避稅成爲可能。  第三,現行稅制對費用扣除的規定不合理。現行稅制採用分項徵收的辦法,對不同項目的所得實行不同的費用扣除。總的來看,費用扣除有定額和定率兩種形式。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每月費用扣除800 元(外籍來華人員、港澳臺同胞扣除4000元)。這種規定顯得過於簡單。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具體情況,而單純地對個人所得徵稅,既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防止收入差距過大。但由於每個家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異,如家庭成員的多少、有無贍養老人及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差異,以及接受、醫療保險等方面的差異,這些情況導致了每個家庭的實際負擔不同,需要納稅時在費用扣除上予以考慮。否則,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就難以體現。另外,現行稅制對勞務所得等採用按次定額或定率扣除的辦法,對不同來源的所得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標準,對同時擁有多項所得者實行多次扣除的辦法,更加重了稅負的不公平。  第四,現行稅制模式不符合稅收徵管方式改革的趨勢,不利於提高國民的.納稅意識。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主要採用扣繳的辦法,這也是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徵收辦法顯得比較落後。如果稅務部門不主動上門,納稅人不會主動納稅,偷稅漏稅現象就會經常發生。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拋棄了這種徵收辦法,而採用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辦法。隨着主義市場的建立和,我國稅收徵管方式已開始轉變。可以預見,隨着國民納稅意識的增強,我國稅收徵管也會實行以申報納稅爲主的徵收方式。因此,個人所得稅也應適應這種趨勢,在稅制模式的選擇上應具有超前性和長遠的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