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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之路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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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之路是怎麼走的?有哪些改變呢?有給老百姓帶來便利?

個人所得稅:改革之路怎麼走

個人所得稅作爲與老百姓關係最爲密切的稅種之一,改革呼聲一直不絕於耳。尤其是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國的個稅改革已經不是某一個具體要素的改革,而是進入到了一個整體性改革的新階段,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規劃,並充分考慮各項手段、措施的可操作性,對課稅模式的轉變、費用扣除的確定、稅率的優化調整、徵管流程的重構等做出通盤設計。

1.“調節收入差距”效果如何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也越來越明顯,使得稅收收入也存在着較大的差異。再者,近些年,個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單純地依賴工資薪金收入,呈現出多元化和隱形化的特徵。而個稅改革由於種種原因明顯滯後於這種收入格局變化,相關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和問題,使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發揮十分有限。不僅如此,個人所得稅還有被邊緣化的表現,其調節功能亟待優化和強化。

我國個人所得稅最早於1950年1月由政務院頒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提出:“我國擬開徵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14個稅種”,但當時只限於提出擬開徵,並未付諸實踐。個稅的真正實施是在1980年,其背景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外開放,爲維護國家主權和稅收收益權,主要針對外國來華人員開徵個人所得稅。其後,20世紀80年代後期又開始對國內居民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1994年分稅制改革,將上述兩稅與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併,形成了目前個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框架。其後,國家又對個稅進行過幾次重大調整。最近的一次調整是2011年9月1日,將個稅的起徵點由原來的每月2000元調高至3500元,並將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由9級減至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調整爲3%。

根據統計數據,起徵點調到3500元后,工薪所得納稅人佔全部工薪收入人羣的比重由原先的28%下降到不到8%。“調節收入差距”本就是個稅徵收的應有之義,所以就工薪收入羣體而言,這種改變符合其優化原理。然而這一稅改使高收入者增加納稅、低收入者減少繳稅的效應卻只限於工薪階層。具體分析,首先,在總體框架上未能充分體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除工薪所得之外的高收入調節機制沒有建立。其次,“劫富”效應不明顯,比如,將年收入12萬以上定義爲高收入羣體,這種設定標準偏於老化,對真正的富豪徵稅效果不明顯。再次,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濟貧”效應也有限。因爲改革之前月收入低於2000元的人羣原本也不需要納稅,改革之後調整爲3500元,對於普通薪酬的人羣來說,也就是減少了幾十元稅負支出,但對於高薪酬人羣來說,卻能夠節約幾百元甚至更多。個稅設計的初衷是調節高收入、緩解因社會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然而,2011年後個稅徵收仍存在“逆向調節”現象,工薪階層成了實際的納稅主體。

在稅制設計中,首先要考慮的便是稅種的功能定位問題。傳統意義上,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功能即爲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然而,近十多年來,我國的個稅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平均僅在7%左右;佔公共財政收入的比重更低,僅爲6%。可見,我國個稅在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方面不夠理想。原因主要在於我國目前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已經過了多年的發展,但生產力水平和人均GDP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相對較低,大部分家庭的收入都是用於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個人收入很難作爲普遍徵收的對象。

2.不應再糾結於“起徵點”調整

我國個人所得稅從1980年正式開徵至今已有36年,“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也早已在2003年中央檔案中明確。但時至今日,個稅已有的改革始終圍繞着工薪所得免徵額的調整,真正意義上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沒有實質性推進。很顯然,個稅改革不應再糾結於“起徵點”的調整,而是應儘快建立以家庭爲單位、按年計徵的現代所得稅制度,並明晰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目前,我國採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這種稅率設計結構過於複雜,與國際上通行的簡化稅率結構、降低稅負的個稅改革趨勢不相適應。

當前,我國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模式,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共分爲11類:“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並規定了每個應稅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和計稅辦法。這種徵稅模式一目瞭然,便於徵收,但也存在弊端,並未涵蓋所有的收入方式,即不在11個稅目範圍的收入就都不需要繳納個稅。

而近年來,我國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資收入爲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發展,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收入也逐漸成爲居民收入的重要來源。另外,職務補助及其他實物補助形式也構成居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上述這些收入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下,無法自動地成爲應稅項目,這就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過於狹窄,分類所得稅制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原則。此外,前述11個稅目,由於其稅率和扣除費用不同,界限比較模糊,這就爲納稅人將其所得收入在不同項目之間轉移創造了空間。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種稅,近年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發展趨勢是低稅率、寬稅基的稅制結構。相比之下,我國的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對個人的實際稅負能力考慮不夠充分。例如工薪所得,目前我國對所有的納稅人免徵額均爲3500元,卻未考慮每個納稅人的情況彼此之間差異很大。有些人處於並有可能長期處於單身狀態,有些人則有家庭,且家庭成員人數也不一樣;有些人需要教育子女,有些人需要贍養老人。而且,不同地區的生活水平也不盡相同,這些都會影響到納稅人的生活總成本和實際的稅收負擔。

3.按家庭徵收是未來個稅改革方向

借鑑國際上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取向應是充分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強化個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兼顧培養納稅意識和培育中等收入階層。

同時,確定納稅人和徵稅範圍,合理劃分綜合課稅項目和分類課稅項目。具體而言,可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具有勞動報酬性質的收入,納入到綜合課稅的範圍中。利息、股息、紅利,屬於投資所得,財產租賃屬於讓渡使用權所得,財產轉讓屬於所有權變動所得,可考慮仍然按照現行的分類計徵方式。

未來,個稅改革方向是按家庭徵收,過渡期可先按照個人綜合徵收但增加專項扣除。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還允許納稅人就其贍養人口的多少和實際負擔的情況扣除一定數額的生計費用。目前在費用扣除方面,我國採取的是綜合扣除和分項扣除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綜合扣除。顯然,我們有必要調整思路,實行以家庭爲對象的徵收方式。具體可將納稅人能夠計算的家庭負擔,比如贍養人口的數量、按揭貸款額度等計入個稅的.抵扣因素,以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事實上,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按家庭徵收進行改革的呼聲早已持續多年,只是在技術層面條件還不太具備。比如,將納稅人的家庭收入納入徵稅的資訊系統較爲困難,大部分納稅人對稅法規定及申報程序等並不熟悉,這也是此項改革過去早已提出卻遲遲沒有有效推進的重要原因。因此,現階段,可考慮按照個人綜合所得徵收,增加“人口贍養係數”和“房貸利息支出額”這兩個專項扣除項目。此外,費用扣除標準應根據物價的變化實時浮動,建立可變的動態扣除機制,以防止物價的漲跌造成費用扣除與現實生活成本的脫節。

此外,建立健全個人信用制度,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可考慮將每一位社會成員的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障號碼與其個人納稅號碼“三號合一”,成爲其唯一、終身有效的資訊單元代號,亦成爲納稅識別號。其取得的每一筆收入,都可記入這一號碼之下,並可根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履行情況進行信用評級,其評級結果會對納稅人的工作、貸款等社會行爲產生實質性影響,以此促使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專家觀點】

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院長賈康:本輪個稅改革要站在整個稅制改革的宏觀層面去思考,稅制改革應以保護納稅人權利爲中心,納稅人總體稅負不應增加。應當將個稅改革與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改革結合在一起考慮,就是說,如果個稅改革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就應當透過降低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稅負,讓納稅人得到更多實惠,實現直接稅與間接稅一體化的改革。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稅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張學誕:個稅改革應確定合理的綜合所得徵稅範圍,可將經常性的勞動所得確定爲綜合所得,將資本性所得和偶然所得仍作爲分類所得。建立規範的稅前扣除制度,可考慮在現有工資薪金費用扣除的基礎上,增加教育、醫療、住房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專項扣除。專項扣除的項目和標準應體現個人及其家庭的個性化支出因素,同時應與基本扣除額的調整統籌考慮。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只要扣除了個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成本費用,對個人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之後的餘額徵收個稅,那麼個稅是不是對家庭徵收,本來就不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問題的焦點應該是成本費用扣除標準是否合適,即綜合與分類所得稅改革後,各種標準扣除和專項扣除是否與實際成本費用基本相符。個稅改革的目標就是讓個稅更加公平。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副研究員滕祥志:在分類所得稅制之下,沒有考慮扣除項目中家庭撫養、贍養、大額教育和醫療支出、首套房屋貸款利息等生計扣除的因素,夫妻二人必須分別納稅,沒有將家庭作爲納稅主體對待。考慮到家庭和人口存續發展、未來鼓勵生育和尊重家庭價值的客觀趨勢,應儘量廣泛實行綜合徵收,相應降低稅率,實現整體性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