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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與德治關係的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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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與德治關係的再反思
摘要: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產物,其發源於古希臘、古羅馬,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而只有刑治。傳統儒家所倡導的德治,作爲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社會控制模式,其也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德治,因其與封建專制制度、古代刑罰的糾纏,而最終導致了自身的異化。因此,搞清法治與德治這兩個概念的由來、各自的內涵,對於我們在現時代討論二者的關係問題,至關重要。本文透過對德治與法治概念的由來和各自內涵的梳理,得出如下結論:法治應是現代中國社會的主流控制模式;德治的使用應該限定在“道德教化”的層面上,作爲法治的輔助手段。

關鍵詞:法治 德治 刑罰
  
  一、法治與刑罰
  
  法治這一概念,可以說是舶來品,因爲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罰、刑律概念。“法治”一詞,在英文中與之對應的是這樣一些詞: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這些詞可分別譯爲“法的統治”、“依法統治”、“透過法律治理”。由此,結合我們的理解,法治應是一種社會控制模式,是指人們透過或主要透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我們知道,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主要來源於西方法律文化(當然,其精神和傳統可上溯至古希臘、羅馬)根據西方法學家和一些權威工具書對法治一詞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點:(1)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2)法治與憲政緊密相連,沒有憲政即沒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國家透過法律控制社會,並且它本身也要爲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則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建立理想的社會生活方式。由此可見,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產物,尤其是法治與民主政治的緣生關係;法治與憲政,法治與國家的互相聯繫,又相互制約關係,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無不體現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質。
  對比中國來看,我們可以發現,中國自古以來(一直到清朝滅亡,兩千餘年的歷史),從未有過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即是刑罰的代稱,這可以說是中國法律傳統的核心,無論在制度抑或觀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這個意義上而言,要說中國古代有法治的話,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於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總是強調道德教化(即禮樂教化)相對於法的優位性,這便造成一個後果,即法在中國古代社會完全沒有形式的獨立性、合理性可言,其總是從屬於道德的,可以說道德是刑罰的目的和根據,刑罰全然成爲推行道德的工具。這樣,道德便完全凌駕於法之上,法被徹底的異化了,其只不過是道德的附庸,毫無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獨立性可言。事實上,中國這一文化傳統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們仍能時而不時的在人們的有意識或無意識的觀點主張中,發現這一影響的存在,如人們對於“法治”和“法制”這兩者的'界限模糊不清,總以爲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這一概念背後所包含的深層文化底蘊,即西方的民主政治傳統和“法律至上原則”等背景,這顯然是受中國古代人們對法的認識的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二、德治的異化
  
  德治與法治相應,也是一種社會控制模式,簡單的說即是以德治國,或說道德的統治即人們藉助或主要藉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實現,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內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條件是意志自由,他以應該的方式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以協調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
  中國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這在《尚書》中可得到證明,當時的人們已經認識到統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層面上始終以德治爲目標,西方哲人自柏拉圖始,也有對德治嚮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國》中所揭示的那樣。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現實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們可以發現,人們對此問題自覺和反省得比較早。由於有與中國迥異的人性論傳統(即原罪說,性惡論),西方的哲人們更容易正視德治陷入困境的現實,進而能夠給出更現實、更有效的解決方案。柏拉圖最終放棄《理想國》的德治理想而轉求於法律和秩序(見其《法律篇》的相關思想)便是很好的證明。事實上,柏拉圖以後,從亞里士多德開始,“法治國”是人類最理想的國家這一思想便成爲西方的傳統。然而在中國,我們將發現完全不同的情況。爲了搞清問題,我們有必要簡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國古代社會的現實化過程。下面,就讓我們從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開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現實化情況究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