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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家的人性觀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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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人性及其善惡問題是中國思想史的核心問題之一,其善惡之爭,自古及今一直喋喋不休。本文無意於探究各家人性論之優劣,僅試透過對法家人性觀的解讀,理清法家思想的源流,加深人們對法治思想的理解。

試論法家的人性觀與法治

論文關鍵詞 法家 人性觀 法治

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立說,百家爭鳴,圍繞着如何富國強兵一統天下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在這個過程中,人性的善惡問題成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甚至成爲支撐士子們思想理論的基石。

就法家而言,它所倡導的政治體制是“法治”,他們的代表人物從人性論入手,透過對人性的認識和分析,提出了“因人情”而“治天下”的法治思想,並在百家爭鳴的浪潮中成爲諸侯朝堂上的最後贏家,尤其是經過變法實踐檢驗以後,法治思想更加深入人心。雖則漢以後法家作爲一個派別已煙消雲散了,但“儒表法裏”的治國思想卻一直是支撐中國封建社會的柱石,它對中國社會所產生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本文試透過對法家人性論的解讀,理清法家思想的源流,加深人們對法治思想的理解。

關於人性問題,我們現在一般認爲:人性是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自然屬性是指人的原始本性,就是人的感官和肢體的生理欲求,即人同於動物的自然屬性;而人的社會屬性則是指人之所以爲人的規定性,是“人之所以異於禽獸”的道德屬性,集中表現爲仁義禮智等善德。但在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對人性及其善惡問題卻是各持己見。

衆所周知,我國傳統思想中的人性論,起源於儒家學派。孔子認爲人“性相近也,習相遠也。”故多言仁義而重教化,試圖以倫理道德的說教來協調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社會之間的利害矛盾關係。他雖未過多的言及人性,但卻是後世思想家人性觀念的思想發端。

孔子之後,諸子百家對人性及其善惡問題大致分持四種觀點:無善無惡論、有善有惡論、性善論和性惡論。

“無善無惡論”認爲人性無善惡,所謂的善與惡都是後天的因素所造成的:“有善有惡論”認爲“善”和“惡”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屬性,這種先天本性的強弱在於養。養善則善性長,養惡則惡性脹:“性善論”認爲人生而有“善端”,並可透過存心、養性發展這種善端:“性惡論”認爲人生而有欲且自私自利,故人性惡,但同時還認爲後天的教育可以變惡爲善。

面對上述四種人性觀,法家並未糾其枝葉論長道短,而是直麪人性指出其然,其人性之說多被歸入性惡類。那麼,法家究竟是如何看待人性的呢?

《管子》中講:

“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而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萬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

“凡人之情,得所欲則樂,逢所惡則憂,此貴賤之所同有也。”

“民之從利也,如水之走下,於四方無擇也。”

《商君書》有言:

“民之於利也,若水之於下也,四旁無擇也。”

“夫農,民之所苦;而戰,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計也。故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審也。利出於地,則民盡力;利出於戰,則民致死。”

“民之性,飢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求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

“民之慾富貴也,共闔棺而後止”。

《韓非子》中說:

“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人爲嬰兒也,父母養之簡,子長而怨。子盛壯成人,其供養薄,父母怒而誚之。子、父,至親也,而或譙或怨者,皆挾相爲而不周於爲己也。”

“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次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

“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

……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法家認爲人的本性是自利、自爲、自私的,但卻並未明確指出這些都是惡的表現。他們只談人性,不講善惡,只講人的基本生理、心理需要,不論後天的倫理、道德教化及其評價。可以這樣說,在法家的`眼裏,人們不能也不應對自然人性進行善惡的道德評價,人性既然是與生俱來的、人皆共有的自然而然的現象,那麼,就不應該給其冠之以善或者惡而加以扭曲。如同食色之性,人皆有之,此性有善惡否?當然沒有,人們之所以會有善或惡的意念,實在是基於對其實現慾念的方式方法做出的判斷而已。損人利己、損公肥私則爲惡;利人利己、大公無私定是善!所以,法家認爲正確的做法不是壓抑人性而是導引人性——合法地利己。可見,與其說法家主張人性惡,倒不如說法家主張人性無善無惡更爲準確一些。

其實,在法家思想裏,他們觀察人性、分析歸納人性的目的並不是爲了判斷其善惡,而是爲了探尋更加有效的治世方案。他們透過對人性的認識和分析,指出人的最基本生理、心理需要,並提出在因循的基礎上加以作爲的主張,即實行法治,以法對人性進行導引,從而使天下歸治。

法家認爲,人性好逸惡勞、好利惡害等,恰恰爲統治者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爲提供了可能。《管子·侈靡》中說:“飲食者也,侈樂者也;民之所願也,足其所欲,贍其所願,則能用之耳。”《管子·權修》曰:“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商鞅說:“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韓非也講:“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人性既然是自然而成的,所以現行政治政策就必須以人的本性爲依據,在順應人性的基礎上,用法律來調整人性,用賞與罰兩手來發揮禁止和引導的功能,使人們理性地去控制自己的行爲,從而使社會規範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