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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合法性中的政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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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按照傳統的政治哲學合法性是由民主政治或公平原則提供的。其實還有另外一種合法性。這種觀點對傳統的合法性理論提出了挑戰,不是全部透過選舉產生的領導者都是滿足政治制度的,還有就是沒有透過選舉的領導者不一定是不合法的,因此,如果這些政府是合法的,要滿足人們的需求。

政治制度合法性中的政治發展

關鍵詞 政治制度 合法性 政治發展

作者簡介:張倩,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一、前言

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可以隨意變更。在理性的方面來說,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代表了廣大人民的利益。體現了這個國家的核心價值觀同時也體現了國家追求正義。政治制度所表現了價值性和所屬的工具性二種屬性。政治制度是政治發展成就的一種體現,政治制度和政治發展關係緊密。每次在政治學習的探討中,合法性這個問題總是很重要的討論話題。在一定意義上來說,合法性貫穿政治學習的核心,假如研究合法性理論的歷史背景就可以明白,國外近現代政治學歷史的最主要的思想問題就是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這個問題。人們不斷的對政治制度合法性問題進行討論。一定程度上,在對合法性問題進行理論研究是對每個國家政治作出了很大的成就。依據韋伯的想法,不管什麼樣的統治,只有當政治制度被大家認爲是有一定合理藉口的時候,這樣纔可以被人們承認,因此人們認爲它擁有合法性。正當性真正上就是指對一種合法秩序的認可,和同時行爲受到這秩序支配的可能性。

韋伯在這種正當性信念的原則上加以引出更有力的概念,並把這種概念爲三種不同的類別:

第一種是原始型。這種原則依靠人民對原始傳統的實施權威的人的合法地位的信念。(這種原則主要存在於原始社會中,它是社會結構分化程度很低、社會比較封閉、人在關聯的聯繫靠的是血緣關係、宗族法規。

第二種是有吸引力型,主要以領導者的才華稱爲基礎,它是以領袖人物的非凡才能爲基礎的。(一些領導人很容易被認爲很有吸引力,所以被認爲是英明神武,有吸引力的領導者和跟隨他的人都認爲他是與身俱來的權利)。

第三種是權威性,這種原則是指成立在制度上的和不是個人武斷的原則上。(權威性領導人的制度,領導者就是權威,頒佈的法律法規都是滿足一個或者多個準則的,透過上面我們可以知道,韋伯所理解的合法性去掉了任何真實的內容的合法性。雖然他喜歡這種權威型的合法性,但是關於尋找合法性的問題上,他更加喜歡獲得合法性的合理化、安全化的手段。因此,就在本質上來說,在合法性問題上,韋伯尋找一種“合理的”。韋伯和後來的研究學者們,在合法性問題上認爲的是根據事實認定,現在重視的是人民對於現在政治制度中有關於信任問題,都是認爲根據最後結果來判斷的。哈貝馬斯就認爲合法性理論分爲二類主義:經驗主義以及規範主義兩類,而且還分析他們各自的優缺點,最後將他們聯繫在一起,構成自己的合法性理論。透過哈貝馬斯認爲,合法性不可以被簡單理解成人民對於國家政治權力的信任和忠誠,合法性不一定也可能來自政治自己本身,需要透過外界來證明這一切。哈貝馬斯對政治有價值的合法性提出了懷疑,認爲政治能有價值嗎?就是認爲這種政治含有被人們認爲是有價值的,這也就是政治能不能擁有合法性。這些都是哈貝馬斯在合法性問題總結出了論斷:“合法性意味着某種政治秩序被認可的價值。”

二、正義的合法性:公平

因爲原理有許許多多的難處,很多的研究者想不透過這個研究其他的,透過另一種方法尋找成立的合法性,來證明人類必須遵守法律的原因,想成是一種特殊的實驗。有學者就說出了“限制的相互性”的原理:如果許許多多的人都按照某種規則活動而這種規則還影響人們的自由的時候,而這時候要求人們服從規則的人從中獲得好處,被要求的人就想從中獲得好處的人受到限制。比如:一個很乾燥缺水的地方,有甲、乙、丙、丁這些人一起挖一個水渠,然而這時候有一個外人想用這裏的水。這個人就一定要有和甲、乙、丙、丁做相同的任務。依照這個學者的說法,如果有人在遵從法律的事情上取得好處,也就需要這個人和其他人一樣,這就是公平的一種體現。

由於很多原因這個學者的原則過於簡單粗糙,引來的許許多多的批評。在這些對這個學者的批評中,有位學者提出了這樣質疑。他列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如果你的鄰居(排除你還有364個人)成立了一個公共廣播系統,同時寫了一份涵蓋全部人的名單,讓其中每個人在不同的一天對這個廣播系統負責,如講笑話、談今天發生的事或報告天氣等等;或許你在這個活動中獲得好處(有時聽天氣預報或發生的奇聞異事),如果有一天到你來放廣播,你應該去播放嗎?就按上面的案例來說,這個學者對上一個學者提出了三種批評。第一,按付出和收入來說,人們在大家一起合作的事情中得到的有可能少於他付出的成本。好比,假設有人在這個活動中獲得了好處,而這個人理解爲在全年中他獲得的好處沒有他在一天付出的多。假如有人認爲這個原則是公平的,所以它必須加上一個特殊的要求,就因該人在從大家一起合作的事業中想要得到更多的好處就必須付出更多的代價。假設可以完成上面的要求,想要得到更多的好處就必須付出更多的代價,或許會發生這樣的的事:即使加入合作是大家一起合作的事,每個人都做的同樣多的貢獻,結果是每個人從中得到的好處可能是不相同的。比如,除了你之外別人對這個活動有很多是喜愛的,自己卻只是喜歡它一點點。在這樣的情況下,叫你和別人付出出一樣的是一種不公平要求。最後,前面的要求都滿足,也可能出現其他的狀況,就是和這個活動相比,你比較喜歡別的活動。如看書讀書或者旅遊等等。其他人對這個喜歡活動,這就是代表着不同意你的選擇,你本來你就是不想參加的。就是這樣的原因,別人逼迫你參加活動讓你付出相同的貢獻?

所有這些總結在一起:上一個學者的限制的相互性原則是不公平的。不管誰在活動裏面獲得了好處,總的來說他的付出大於他自己獲得的.好處,還可能自己獲得的好處相比於其他的人來說少了很多,所以別人就不能要求你作出一樣的付出,個人也不需要和集體中的人一樣。大概說來這些不復雜的東西我們都滿足了,還有最後重要的問題,在團隊合作活動中得到的好處都不是自己想得到的,學者的觀念要求,如果你在這裏得到了好處就一定要爲這付出代價。如果這個需要成立就有這個要求:活動中得到的好處要是自己願意的,假如我接受了在活動中得到的好處,那我就要對這個付出,如果我不是自己願意接受的,我就不必要付出代價。 總結上面可以得到,學者的限制的相互性原則有一些不理想的方面:

1.剛剛發展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現象,再者就是別人要求的比自己貢獻的還多,再者就是要求別人或者自己做出同樣的貢獻在得到好處不一樣的情況下,不同的活動的事情,人們付出的大於自己得到的好處,或者在同樣的付出的情況下獲得的好處是一樣的,這是正常的,人在一起不應該爲這些小事煩惱。但是,學者的原則讓自己得到好處作爲藉口來讓他們付出。在這裏的藉口是得到好處,而人們得到好處與他們付出有一定的規律。所有的都存在規律如果不存在就說明,原則自己就存在不公平的現象。

2.有時候人們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得到了好處。人們從活動事業中得到好處有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他不在乎這些是怎得到的只需要擁有就可以了:另一種情況是無論那個人願意是否,他必須要得到。在第一種情況下,那個人得到了合作的好處,那麼他爲此做出一定的付出,假如第二種的情況下,別人就沒有要求他付出活動的權利。自己願意是一個重要的前提,如果不存在這個條件,就不需要付出義務。

三、哈特的原則存在缺點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哈特的原則發表了關於自己的看法,羅爾斯把個人發表的原則稱爲爲“公平原則”。在公平原則中,有人滿足了以下的條件:第一,公平的制度,第二,有人可以接受社會給予的好處。首先基本要求是國家的制度是公正的。按學者的看法,這對國家的最根本制度要求他的兩個原則的要求。學者的一個是基本原則是自由的平等,二個是正義原則包括兩個部分,就是公平、平等原則。在合法性方面來看,這個正義(公平)的條件既是對另一個學者原則的改正,同時是對同意理論改正。這個是對另一個學者原則的改正,願意是學者有可能是不一定公平的,是要求人們得到的好處要比自己得到的好處多。這個也是對同意原則的改變,在一個法制獨裁的國家,人們不同意這些也不是合法的,所以人類也不會有同意的。

在這個要求人們對好處的接受是自我願意的。按照學者多認爲的觀點,義務是人活動的的結果。只有很多人願意同意了國家制定的制度給的利益和透過這個獲得好處的方式,這個人才有可能服從國家制定一系列的義務。這一切就像同正義的要求一樣,這上面有對哈特原則修改,也有一些對其他的理論的修改也就是同意理論的修改。它是對哈特原則的修正,因爲後來的原因沒有弄明白大家誰的獲得好處應該是自己願意的,如果沒有自己願意的人,人們不會出現服從義務。這些觀點都是一些改變,因爲同意理論依賴於默認的同意,而默認的不會被看做是願意,就等於是他自己沒有同意。

四、結語

社會功能有許許多多。政府要做許許多多的事,如果每一件事都幫公民辦理是不存在的,這些都要求每個人明白自己的職責義務,什麼事情是政府的責任,什麼是自己的責任,這些重點是,政府在改變自己功能的時候,不要推卸屬於自己的責任。不會把自己的責任交給別的部門,例如,對於環境保護、抗震救災還有許多事情,在一些民間的組織擁有很多的工作經歷,處理一些事情會很方便的,這樣會提高辦事效率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政府需要對這些組織加以正確的引導,合理利用發展這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