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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判監視程序幾個題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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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判監視程序幾個題目的思考
判監視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以爲確有錯誤,當事人基於法定的事實和理由以爲有錯誤,人民***發現存在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視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經審級,它是審判工作中一項重要的補救制度,是終極的司法救濟。但由於現行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監視程序的規定欠缺公道性和可操縱性,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法院公正司法。筆者根據從事審判監視工作的體會,就如何完善審判監視制度談點看法。

  一、確立當事人訴權爲主導的理念,限制人民法院、人民***啓動再審程序。

  審判監視程序,應稱其爲再審程序更確切些。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頒佈以前,傳統的做法是隻能由法院提起再審,當事人只能申訴,是否啓動再審程序,由法院決定,在這個意義上稱之爲“審判監視”。而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再審的途徑有三種:1、法院提起;2、***抗訴;3、當事人申請再審。它是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一項重大補充。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權及人民法院的審判監視權、人民***的檢察監視權均可啓動再審程序。後兩種途徑在的走起來更爲便捷,因此當事人透過不斷上訪人大、上級法院及向檢察機關申訴來啓動再審程序,這些存有很多負面效應。

  法院依職權啓動再審程序,違反了民訴法“不告不理”的原則,是對當事人民事處分權的侵犯;它破壞了法院中立的'態度,有損法院公正形象;它導致訴審合一,背離了訴審分離的原則。

  檢察機關啓動再審程序也存有很多弊端:1、我國的檢察機關雖是法律的監視機關,但其本身卻缺乏有效的監視和制約,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的抗訴範圍只有四種情形,但實踐中往往隨意性大,使一些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如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等,被提起抗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提出抗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法律也沒有規定法院對不符合抗訴範圍條件的應該怎樣處理。當事人由於過了兩年的申請再審訴權而透過抗訴啓動再審程序,再審時確實提供了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象這類案件進進再審後,維持或改判均缺乏可操縱性。2、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將抗訴跟其工作成績掛鉤,從檢察機關公佈的民事案件抗訴統計數字看,每年都是成多少倍地增長,似乎其抗訴的民事案件越多就越體現其對審判監視的力度,成績就越大。筆者以爲這樣勢必導致檢察機關抗訴走向歧路。3、由於前兩年檢察機關“法院裁判不公找***”的反覆宣傳及抗訴不交費等因素,很多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等一審裁判一下來就直接到檢察機關申訴啓動再審程序,就筆者把握的情況來看,大部分抗訴案件從一審裁判結果出來,經過申訴,同級***審覈,同級***向上級***報請,上級***向同級法院提起抗訴,上級法院然後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五個階段只用兩三個月的時間,使得上訴程序越來越形同虛設。

  筆者以爲應當確立以當事人的申請再審訴權爲主導的理念,大力疏通基於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啓動的主渠道。1、對檢查監視權抗訴啓動再審程序的範圍,應當有一定的限制,要區分公權和私權。屬於公權範圍的,即對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裁判錯誤的,國家機關應當主動干預,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