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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層審計機關適用簡易審計程序的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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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程序是依法審計的基本保證。爲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審計法規、審計準則對審計計劃、審前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等每個環節均作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實施一個審計項目,基本上要走10多個程序,有近40多種不同類型的審計文書。透過近幾年來的審計工作實踐,審計人員特別是基層審計人員幾乎都有同樣的感慨:審計程序特別是審計文書太繁雜了。嚴謹細緻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文書對於提升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確實起到了很好的控制作用,但對於中小型審計項目缺乏必要性,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效應:一是增加了審計人員的負擔及心裏壓力,審計人員往往爲了應付繁雜的程序及文書不能輕鬆從審而忽視了一些實質性問題的查處,從而降低了審計質量;二是爲了審計項目評選獲優,許多文書於整理審計檔案時一次性進行“加工”及“包裝”,因此也滋生了審計風險。看來現行這套看似十分嚴謹、科學的審計程序,是否真正適用基層審計機關的工作要求,值得思考。

對基層審計機關適用簡易審計程序的思考論文

現行審計程序與基層審計並不適應,主要表現在:

一、浪費審計資源,增加不必要的審計成本。適用現行審計程序,對基層而言,不僅增加不必要的資金成本,而且更增加了人力資源成本。當前與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基層審計機關所面臨的審計對象一般規模不大,資金量不多,結構也不復雜,而且一般審計間隔時間不長。因此其現場審計時間一般也比較短。

二、製假嚴重。一切事物,當主觀上不願作爲且難以作爲,而客觀上作用又不大,但又被硬性要求必須作爲時,那麼很容易引發造假。毫不諱言,基層審計工作中製假現象已經十分嚴重。在大多數程序上走走過場,在文書上更是製假嚴重。目前,最能體現各審計機關工作成效高低的評比活動就是審計機關優秀項目評選,而優秀審計項目的唯一標誌,就是一個得分很高的審計案卷。由於規定的'程序與文書過於“完美”,“完美”與實用效果之間莫大的反差,使得基層審計人員平時乾脆將必須執行的程序、必須出具的文書束之高閣。只待年底評比之前一次性“加工”。各項必需由相關人員簽字的工作也可由某一審計人員代勞了。殊不知,審計風險也隨之降臨。

三、部分審計程序對基層審計而言,欠缺實際意義。現行審計程序均是爲省級以上的大型審計項目而設立的,對基層審計而言,欠缺實際意義。當前基層審計範圍廣,任務重,大多數項目規模小,內部管理結構簡單,所審計資金量不大。

針對上述情況,許多基層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多、項目小的特點,已經開始探索並嘗試簡易審計程序,筆者根據從審經驗,本着不違反現行《審計法》、一切從實際出發、保證審計質量、規避審計風險這三項原則,就現行部分審計程序在基層審計機關如何簡化在此略談幾點膚淺看法:

一、審前調查的開展。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統一審計項目,一般是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下級或多級審計機關或者審計組對具體審計任務的實施,需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以確定統一的審計依據、目的、範圍、內容、重點、時間等,所以有必要進行審前調查。而一般性的審計項目,將其實施時間放在下發審計通知書前與放在下發審計通知書後就其意義來說並沒有區別,同時在下發通知書前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甚至進行試審,容易引起被審計單位的反感,特別是出現被審計單位不予配合的情況,也沒有很好的法律保障。有時審計組成員爲了應付,就讓被審計單位寫一些諸如人員編制、管理體制、基本職能等基本情況了事,審前調查只是走走形式而已。因此筆者認爲,除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統一審計項目外,其他項目均可將審前調查實施時間調整到下發審計通知書後與現場審計一併進行。

其二、審計方案的編制。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統一審計項目,正如前面所說到的,這些項目需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要求具有統一審計目的、範圍、內容、重點、時間等,因此有必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而作爲基層來說,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方案已將工作要求等內容統一進行了部署,如果再編制實施方案,無非是在上級工作方案的基礎上添加一些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人員分工、審計步驟和方法等細則內容,而這些東西又具有很大的隨意及變動性,審前根本不宜將一些具體事項進行細化,它應根據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具體情況隨時進行調整。這個道理同樣適合於非行業審計的一般性審計項目。編制一套較完整的審計實施方案往往需要半天至一天的時間,同時還要求審計方案要隨現場審計的情況變化而隨時進行調整並審批,這更讓審計人員深感疲憊。以至於許多審計人員爲了避免“調整”或“出現紕漏”,往往是在現場審計結束後再按所實施過的步驟去“製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質量關鍵取決於人的素質,否則方案再怎麼完善都是紙上談兵,更有閉門造車之嫌。因此筆者認爲,除行業審計等統一審計項目需編制工作方案外,審計方案可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心中掌握,現場審計隨時安排及調整審計人員、審計內容、審計重點等,並不需要形成文字材料,但不排除根據實際情況確需編制的實施方案。

二、審計日記的編寫。如果按照規定要求去記日記,對於提升審計質量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目前基層審計人員結構複雜,真正能獨立從審,能較好地歸納總結並作出專業判斷的人員並不多,結果爲了應付,往往是“流水賬”形式居多,特別是很多采取了一次性補記的做法,更是失去了日記的初衷。因此筆者認爲可以採取表格形式,按日期、審計事項、查閱的資料名稱及數量、審查結果,分項予以記錄並簽名。採取這種方式簡單、明瞭,一方面起到了日記的作用,另一方面記錄相對規範,同時還可減少審計人員的工作量。

總之,基層審計機關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對原有審計程序進行適當調整,刪除與基層審計不相適應的一些文書與程序,制定出與基層審計基本相適應的簡易審計程序。從而提升審計質量,節約行政資源、降低執法成本,減小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