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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簡易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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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簡易程序研究
摘 要:公正與效益成爲訴訟程序所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簡易 程序的適用正是爲了協調二者之間的矛盾,從而更好地利有限的司法資源,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實現。
關鍵詞:刑事審判 簡易程序 程序正義 程序

同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繫使其無法逃避經濟功利規則的支配。以效益作爲法律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標準不再是個別學者的一種倡導,而已溶進到現代立法精神之中。佔有關統計資料顯示,無論是發達化所家還是家犯罪率都明顯呈上升趨勢,從而給刑事司法系統造成極大壓力。由於在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司法資源的投進是相對有限的,所以要緩解犯罪率上升帶來的壓力只能靠進步訴訟效率。就世界範圍來看,各國在刑事訴訟中大都採用簡易審判程序來進步訴訟效率。我國1996刑事訴訟法修訂中也創設了簡易程序,但可以看到他並不完善。筆者試對簡易程序的目的、模式做法理上的探析,並結合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簡易程序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建議。
一、簡易程序的價值取向
公正與效率作爲現代程序所追求雙重價值目標,簡易程序的創立就是在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因此,如何協調公正與效率的關係成爲適用簡易程序必須面對的。簡易程序,有必要從程序的正義性和經濟性兩大價值目標談起。
(一)程序的正義性( Procedural Justice )
1. 正義性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內在價值
程序的內在價值是我們據以判定一項刑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質的標準。正義是法律制度所要實現的最高理想和目標,也是人們用來評價和判定一種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作爲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審判程序本身也必須符合正義的要求,才能具備一種內在的優良品質。正如一部非正義或不公正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一樣,一項不符合正義要求或公正標準的刑事審判程序也不是好程序。質言之,程序的正義性是程序的內在價值。
2. 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 )和實體正義(Substative Justice )
一項程序的適用,使案件得到了公正的裁判實現了保障所應得到的利益。這種裁決體現了實體正義,有的學者以爲這是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