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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功能翻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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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功能翻譯論


  [摘 要]功能理論派以德國功能翻譯理論爲其主流。其中,費米爾的“目的論”是功能翻譯理論的主導理論。紐馬克和奈達也把翻譯研究與功能結合起來,從文字功能的角度探討翻譯,打破了傳統語言學研究的框架,開拓了翻譯研究的視野。
  [關鍵詞]目的論 文字功能分類說 功能對等
  
  一、引言
  隨着現代語言學和翻譯活動本身的蓬勃發展,西方譯論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基於翻譯研究的不同途徑和方法,出現了衆多學派,如翻譯的語言學派,翻譯研究派,翻譯派,翻譯功能派,多元系統派等等。各派學者在吸取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融入自己的觀點,從新的角度描述,論證翻譯及其研究方法,逐步形成了自身獨具特色的翻譯理論。在上述衆多學派中,翻譯功能派即是具有代表性學派之一。
  
  二、功能翻譯理論
  翻譯功能派持功能翻譯理論。“翻譯的‘功能主義’就是指專注於文字的一種或多種功能的研究”(Nord,2001:1),它是對此研究方法產生的多種理論而使用的一個廣義術語。其中,德國功能翻譯理論的“目的論”(skoposthoery)是該學派的主導理論。除此之外,還包括認同功能翻譯理論以及受德國“目的論”啓發的學者。代表性的如,英者紐馬克,美國學者奈達。二者均把翻譯研究與語言功能結合起來,並提出針對不同功能文字應採取不同的翻譯方法。
  (一)德國功能翻譯理論
  德國功能翻譯理論是翻譯功能派的主流,它出現於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以1971年萊斯的`《翻譯批評的可能性與限制》一書的出版爲標誌。其中,費米爾的“目的論”(skoposthoery)是其主導理論。費米爾明確指出,所有的翻譯都是指向其預定的對象的,翻譯本身就是“爲的語目的和的語中的的語對象創造出的語背景中的文字” (Nord,2001:12)。作爲有目的的交際行爲,整個翻譯的過程是由它要達到的目的來決定的,即“目的決定手段”(Nord,2001:124)。原文文字在翻譯中只起“提供資訊”的作用,譯者在翻譯中完全可以根據譯文預期的交際功能,爲適應新的交際環境,結合譯文讀者的文化背景知識,對譯文的期待以及交際需要等,採取適合翻譯目的的具體翻譯策略和手法,在不必拘泥於原文功能的情況下更加有效地實現譯文的交際功能。
  同時,費米爾提出了翻譯過程應遵循的三大規則:目的規則(skopos rule)、連貫規則(coherence rule )和忠實規則(fidelity rule )。目的規則指譯文要達到的交際目的。連貫規則反映文字內關係,即譯文能否被接受者所理解,具有可讀性,並在譯語文化及其譯文的交際環境中有意義。忠實規則反映的是文字間關係原文字和目標文字。譯文文字不能隨意創作,過多地偏離原語文字。目的規則是第一位的,它貫穿整個文字,適用於文字的各個部分,連貫規則和忠實規則從屬於目的規則。在翻譯過程中,如果目的規則要求譯文與原文的功能不同,就放棄忠實規則;如果目的規則要求譯文不通順,就放棄連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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