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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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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範圍

張家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

張家界市城鎮規劃區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未成年人,非從業城鎮居民(簡稱非從業居民)和60週歲及其以上的居民(簡稱老年人),以家庭爲單位在所住社區參保。城區範圍在校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參保。

二、參保需提交哪些資料

1、居民新參保時,應提交的資料有:戶口簿、身份證及其複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張(未滿七週歲兒童可不提交照片);特殊人羣(低保、1-2級殘疾人員、醫保特殊病種、三無人員)需提供相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續保的居民需攜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原參保社區辦理續保手續;參保居民基礎資訊發生變化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三、參保繳費時間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爲下年度的參(續)保集中繳費時間,待遇享受時間爲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不在上述時間段內參保繳費的,從繳費之日起90天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新出生嬰兒在90天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從出生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保繳費標準

1、未成年人120元/年、非從業居民160元/年、老年人120元/年。

2、特殊參保對象(低保、重度一二級殘疾、三無人員等)繳費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五、繳款方式

1、已辦理委託銀行代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在社區辦理登記確認,指定銀行直接代扣。

2、未辦理委託銀行代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在社區辦理登記確認,指定銀行各營業網點繳費。

六、醫療待遇:

(一)普通門診:

居民在門診首診醫院就醫發生的門診費用可直接由門診首診醫院直接報銷,門診首診醫院一年選擇一次,中途不得更改。

報銷標準:個人起付10元/次,符合門診報銷範圍內的藥品和治療項目,按50%比例報銷,年度內報銷總金額300元。未在所選定門診首診醫院就醫的門診費用不予報銷。

(二)住院:

居民在張家界市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就醫的,可直接在醫院報銷結算。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不予報銷。轉市外省內或者省外必須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在聯網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可在醫院直接結算。

報銷標準:(1)個人起付標準:三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一級醫院(含區醫療服務機構)100元;經醫保局同意轉市外省內醫院600元,省外醫院800元。年度內二次以上(含二次)起付標準按第一次標準的50%執行。年內起付費最高支付限額爲1200元。低保對象住院起付標準按居民標準的50%執行,年度內起付費最高限額爲600元;重度殘疾人員、“三無人員”實行零起付標準。

(2)報銷比例:三級醫院60%、二級醫院70%、一級醫院(含社區服務衛生服務機構)80%。經醫保局同意轉市外的,按本市同級醫院比例支付標準的80%報銷。

(3)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爲10萬元(含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達不到住院起付標準或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基金不予支付。

(4)參保婦女生育平產報銷標準爲800元,有指徵的剖宮產報銷標準爲1000元;學生意外死亡

(三)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付不予支付

1、自殺、自殘、鬥毆、酗酒和吸毒;

2、醫療事故、有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及交通事故;

3、工傷、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

4、整形(功能性整形除外)、整容;;

5、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醫療的;

6、未經批准在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7、其他違法行爲導致病、傷、殘的。

(四)意外傷害

1、向醫保局報告情況;

2、醫保局調查認定,調查認定前由病人先墊付;

3、經調查認定後,返回定點醫療機構按政策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