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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辭職不用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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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遲遲不給籤勞動合同將賠付雙倍工資;炒老闆魷魚可以不再賠違約金;簽約兩次之後再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施行之後,這一切都將成爲現實。

主動辭職不用付違約金嗎?

參與了該法起草工作的勞動法權威黎建飛教授爲廣州企業界解析《勞動合同法》的影響時做出了上述解讀。

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後,想炒老闆魷魚的打工仔可以“揮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勞》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作爲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我要提醒你們記得收好發票;作爲勞動者,就要記得快點毀滅證據啊。”黎建飛說辭引來臺下一片笑聲。

簽好了工作單位的大學畢業生們注意,“不要離開校門後到處瘋玩,得快馬加鞭到單位去報到。《勞》第七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報到了勞動合同才生效,要是在離校和單位報到期間出了意外,學校和單位都不會管,那就慘了。”黎建飛舉例一名服裝學校的女生,畢業離校之後未及時到單位報到,結果期間查出患上血癌,學校和單位都沒有義務負擔醫療費,只能靠社會救濟,“同學們千萬不要輕易脫離組織。”

“不少單位沒有依法爲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今後出現這種情況,不但要補足應該交的部分,還要向勞動者付出經濟賠償。”肖勝方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所謂依法,是要按時、足額購買,拖延時間、金額不足都要賠償。根據《勞》46條,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作出賠償,並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購買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