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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拒付違約金自主擇業

學問君 人氣:8.79K

律師:

我能否拒付違約金自主擇業

您好!很感謝您能爲廣大勞動者解疑答惑,我把自己的情況也給您詳細的說說吧。我從原單位離職時履行了提前1個月通知的義務,理由是單位不支付加班費,但單位沒有批准,所以1個月後我不辭而別。但單位仍扣押我的檔案和戶口,至今已有兩年了。請問:我該怎麼辦?很多人是交1萬元違約金才讓提走檔案,可我覺得冤。此外,現單位的合同中規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工作,請問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

付小江

付小江:

您好!感謝您對《諮詢臺》欄目的信任與支援,現就您諮詢的上述問題作出回覆,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向您支付加班費時,您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但無需支付違約金,您還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單位扣押您的檔案並要求您支付違約金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時,您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鑑於您現在的申訴時效已過,我建議您透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投訴到勞動部門。當然,有些勞動部門會以檔案轉移不屬於監察受理範圍而駁回您的舉報,那樣的話,我只能建議您與單位協商。

您提到的不得從事本行業工作的問題,屬於競業避止的內容,勞部發【1996】355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事項時,可以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由此表明,單位與職工約定競業避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該勞動者掌握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約定競業避止;2、競業避止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即不超過三年;三、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否則也無權要求員工遵守約定。

具體到您的問題,如果單位具備實行競業避止的三個條件,則員工就不能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如果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單位的約定都沒有法律依據,且不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