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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辭職要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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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於2002年5月從外地調入廈門,進入某公司工作。2003年8月公司給我辦了人才引進手續,之後公司與我重新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爲3年,合同中的“雙方其他約定”條款爲:

提前辭職要付違約金嗎?

1、若乙方在服務期內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甲方違約金。每提前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賠償。

2、服務期不滿一年的,不予計算服務年限,在簽訂的合同中只提到了合同有效期限,沒有約定服務期。

2003年11月,公司派我去外地進行了2個月的培訓。

我現在向公司提出辭職,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公司要我支付違約金和培訓費。我提出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具體的服務期,因此我沒有違反服務期約定,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和培訓費。但公司說合同中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就是服務期限。

請問公司的這種說法是否正確?我是否應按公司說的支付違約金和培訓費?期盼您的'回覆!

律師答覆

1、您應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期限。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未明確合同的期限,但約定了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這一有效期是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持續期限,因此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實質上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因此,您提出辭職,已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至於服務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下稱《覆函》 的規定,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其性質等同於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您在約定的合同期限未滿的情況下提出辭職,應依約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2、您應支付培訓費。根據《覆函》第3條的規定,您在試用期滿後提出辭職,對用人單位已以貨幣形式爲您的培訓支付的培訓費,您應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爲:已支付的培訓費按勞動合同年限等分約定培訓歸來後的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 ,再乘以您未履行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