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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賠償金不必同時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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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新聞晨報·上海人才中進階才市”的現場諮詢中,很多勞動者詢問有關違約金的問題。對很多人來說,勞動合同裏的違約金就像一枚定時炸彈,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爆炸,而很多企業也把設定違約金作爲防止員工跳槽的“尚方寶劍”。因此,勞動者很有必要對違約金作個全面的瞭解。
  
  徐小姐是某公司的業務骨幹,一貫勤奮好學,爲了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徐小姐決定攻讀在職的MBA。經與公司協商後,公司同意爲徐小姐支付5萬元的學費,但是徐小姐必須與公司簽訂服務期合同
  
  按照合同的約定,徐小姐在學習結束後服務期不滿5年即離開公司,需按比例賠償學費5萬元,並支付違約金4萬元。爲公司工作兩年之後,某獵頭公司找到了徐小姐,向她提供了更好的發展機會。徐小姐遂向公司提交了辭呈。
  
  公司接到辭呈後,表示同意徐小姐的辭職申請,但要求徐小姐支付5萬元學費的遞減餘額3萬元和違約金4萬元,共7萬元。雖然徐小姐知道自己提前解約要承擔經濟責任,但她認爲公司的要求實在過分,公司支付了5萬元學費,現在卻要她賠償7萬元補償。可是又不知道這服務期的違約金、賠償金到底應該如何計算
  
  一、什麼是違約金?
  
  違約金本來是合同法的概念,是指違反合同時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對於一般合同的違約金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中不約定而在違約行爲發生後再要求。一般合同的違約金可以自由約定,只要內容不違法。
  
  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哪些違約金?
  
  勞動者是透過提供勞動獲得報酬維持生活的,因此如果要求勞動者承擔過重的違約責任,可能造成勞動者的生活困難。因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爲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兩種情況。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三、違約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因此,如果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請求司法機構裁決違約金的數額。

違約金、賠償金不必同時付

四、違約金與賠償金如何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