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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讀:員工辭職可不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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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廣州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了首場權威解讀。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科學研究所主任、中國勞動法研究會副祕書長、《勞動合同法》起草人研究員王文珍將《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進行了細緻比較之後,解讀了九大新變化。

合同法解讀:員工辭職可不付違約金

合同法同樣適用事業單位

王文珍首先解釋了《合同法》適用範圍的新變化,《合同法》對用人單位限定爲組織勞動,排除了個人僱傭。同時擴大了組織範圍,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合同法》的適用。

企業規章必須合法合程序

王文珍解釋, 《勞動合同法》明確企業必須建立勞動報酬等重要規章制度,而且必須透過討論、提出方案、協商確定等民主程序。一旦企業的規章制度違法,企業就要接受勞動者單方即時辭職、支付經濟賠償、接受勞動監察等各項損失。

不籤勞動合同企業違法成本大增

《勞動合同法》加重了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責任,《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開始,用人單位就相當於已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就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要在這段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報酬。

升職調職不得再次“試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和完成任務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簽訂3年以上和不定期合同則試用期上限爲6個月。《勞動合同法》嚴格規定同一單位不得二次試用,這就意味着員工升職或者調職都不得再次規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提拔員工和調整工作崗位都不得再次進行試用。

員工被迫冒險作業可不辭而別

《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除了競業限制和違反培訓服務期的約定之外,勞動者走人再也不需要支付企業違約金。”王文珍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勞動者辭工可謂一身輕鬆。比如當企業出現強迫勞動,冒險作業的情況時,勞動者還可以不辭而別。

高低收入者經濟補償不同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劃分標準是按勞動者的薪酬水平決定的。王文珍說,“高薪勞動者對經濟補償金的迫切要求不像普通勞動者那麼高,因此實行封頂制,而普通勞動者是靠經濟賠償金維持生活的,因此不設封頂。”

企業競爭上崗也有一定風險  不少用人單位爲規避與勞動者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後實施之前,對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但王文珍提醒,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已有約定,企業以競爭上崗等方式變更員工的崗位和工資,企業也存在一定的違法風險。

過渡性條款有益於穩定用工

此外,爲防止新法的實施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造成較大的衝擊,新法規定了四項過渡性條款。這意味着,《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要訂立時不違反當時的法律,均應該繼續履行。

經濟補償明年有新辦法

新法明確規定,在今後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發生時,是以2008年作爲計算補償金的初使年限(即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累計不超過12個月)。被補償職工的2008年前的服務年限將依照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予折算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