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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北京戶口就辭職 依法不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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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該高科技公司正式聘用小韓,並幫他辦理了北京集體戶口,同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5年合同期限內不能辭職,否則他要向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

拿到北京戶口就辭職 依法不必支付違約金

小韓學的專業是軟件編程,但在公司裏,他做的卻是別人都不愛做的軟件售後服務,一年中大多數日子都在外地出差。去年,他結了婚,在家人的幫助下交了購房首付款。小韓每月工資4000多元,與老婆還完房貸後收入所剩無幾。看其他同學七八千元的月薪,他覺得自己當初考慮得太少了。

前段時間,一家公司缺人,提出每月工資1萬元、1年發13個月工資的條件讓小韓過去。他向公司提出辭職,人事部劉經理找到他:“公司當初費那麼大勁幫你解決了北京戶口,你答應幹滿5年,現在才3年多,剛買了房遷走戶口就不想在這兒幹了,你這是過河拆橋啊。”小韓不好意思地說:“我確實有困難,現在工資這麼低哪夠養家餬口的啊。”

劉經理一再勸說,小韓卻執意要走。劉經理拿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說:“你當初答應5年勞動合同期限內不離開公司,否則要向單位支付 10萬元違約金。”小韓愣住了:“還真賠呀?”“當然了,《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你辭職是沒有履行合同約定,所以要承擔違約責任,你交了違約金後才能辦離職手續。”劉經理說。

小韓想跳槽,可拿不出10萬元違約金;想一走了之,又擔心沒辦離職手續以後有麻煩。思來想去,小韓不知如何是好。

分析:針對小韓遇到的問題,武麗君說,《合同法》中確實有“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但這有個前提,即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才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武麗君解釋,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權利,但規定只有兩種情況才能設立違約條款: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而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二是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的約定。本案中,高科技公司與小韓簽訂的違約條款,顯然不屬於這兩種情況。

雖然小韓當初在勞動合同上籤了字,但由於其中設立違約金的條款沒有法律依據,所以該內容應爲無效,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內容,因而他無須向單位支付10萬元違約金。若雙方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即使申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單位的做法也未必得到法律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