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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不賠償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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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同違約不賠償精神損失

2007年9月8日,陳某僱請楊某駕駛的小車從安義到南昌辦事。返回途中,楊某駕駛的小車與劉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劉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楊某不負責。由於劉某下落不明,陳某找到楊某,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後經多次協商未果,陳某訴至法院。

□說法

法院認爲,陳某僱請楊某駕駛的車輛外出辦事,雙方的旅客運輸合同關係已成立。楊某駕駛該車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陳某受傷,楊某應對陳某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法律未允許合同違約中適用精神賠償,陳某要求楊某賠償精神賠償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楊某賠償陳某醫藥費5000元、誤工費2400元等共計8868元;駁回陳某要求楊某賠償精神賠償金1萬元的訴訟請求。(廖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