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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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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未與職工協商的情況下,口頭通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僅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近期在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法院判決用人單位除支付職工加班工資及賠償金差額部分,合計9345元外,還需爲職工辦理退工單,並且退工理由寫明爲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賠償金

楊某於2007年7月至單位工作。去年1月,雙方簽訂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一份。去年12月25日下午,用人單位口頭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並向楊某支付了1500元經濟補償金。楊某隨後向仲裁部門提出仲裁,仲裁部門裁決,用人單位爲楊某補辦退工手續,退工理由爲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楊某加班工資及賠償金差額合計9345元。用人單位對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勞動合同截止日期爲2010年12月31日,而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法律事實的情形下,於2008年12月25日口頭通知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及合同約定,應當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爲楊某出具相關退工手續,支付加班工資,支付雙倍賠償金。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介紹說,之所以要求用人單位在退工單上寫明退工理由,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用工單位有權對勞動者實施管理並對勞動者的勞動、工作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這種評價也是勞動者總體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不寫明退工理由或作出不實記載,今後勞動者再求職時,該不實記載如爲相關用人單位所知悉,則在事實上會降低對勞動者的社會評價,並對其就業、求職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果寫明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則爲勞動者再就業創造了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