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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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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金

合同違約賠償金

風險點: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自離 3.職工主動提出辭職

對策:原則:選擇低成本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的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儘量不約定明確)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薪資應按法律規定在每月15日前及時足額發放上月工資)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及時繳納)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規章中不體現此類條款)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合同無效的;(一般不會發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二)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三) 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不得解除合同情形(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41條解除):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公司職工工種是否涉及到職業病?)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