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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賠償和違約金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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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4 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不僅有違約懲罰功能,也具有損失補償的功能,不能將違約金置於損失賠償之外。本案中,由於原告損失大於約定的違約金,可以主張違約金及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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