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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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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和生活資料,是農民發展和實現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但是,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婦女在這方面的諮詢與投訴也一直不斷。此類問題不僅事關農村婦女生存與發展,而且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因此,爲了給解決好這類問題提供依據,海倫市婦聯組織力量,採取問卷調查、走訪等形式,對海倫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調研報告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問題及危害

這次調查面向23個鄉(鎮)。在查閱了海倫市婦聯3年來婦女土地權益案卷的基礎上,結合這次調查結果,認爲《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海倫市農村貫徹落實情況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婦女結婚後的土地權益缺乏保障。由於實行了 “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絕大多數鄉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過程中都沒有預留機動地、也沒有新開墾地和村民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很難取得承包地。結婚婦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情況下,原居住地雖爲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實際上,這些婦女很難去其孃家從事耕種或向孃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婦女的土地權益在婦女結婚後實際上就變相喪失了。

二是婦女離婚或喪偶后土地權益缺乏保障。婦女離婚或喪偶改嫁的,因爲土地的不可移動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婦女仍不能繼續行使自己的承包權。

上述問題不僅嚴重違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了婦女權益,而且對社會也遺害無窮。一是導致計劃生育超生和性別比嚴重失調。一些婦女多次找有關部門,但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因此對我國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失去了信心,聲稱“ “男女平等”是騙人的假話、爲了不被歧視說什麼也得生個兒子。目前,超生和性別比失調已成爲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是很大的一個不和諧因素,二是危害法律的尊嚴。如果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和糾正,那麼,法律就會被認爲可有可無,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法律的尊嚴與威力將會蕩然無存。  三是嚴重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如今,農村婦女已經成爲農業生產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生力軍,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不僅會傷害婦女投身三個文明建設的積極性,而且還會因爲“耕者”卻“無其田”而引發許多社會矛盾,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如何保障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當今社會的熱點、焦點問題,因此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應該引起重視並儘快的解決。

二、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原因

透過調查分析認爲,農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主觀方面說,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雖然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但幾千年遺留下來的 “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傳統思想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在與一些鄉村幹部座談時,有的村幹部就直截了當地說,雖然法律允許婦女結婚可以自由選擇居住地,但自古以來都是“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我們就按老傳統辦事。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思想基礎和文化根源。

二是部分幹部羣衆法制觀念淡薄,以村規民約取代國家法律。一些幹部羣衆以“村民自治”爲由,透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等方式,公然違反憲法和有關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而制定出一些村規民約,肆無忌禪地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權衍生出來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等財產權益。在我們與鄉村幹部的座談中,幾乎都談到了取消出嫁、離婚、喪偶、招婿婦女有關權益的決定是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做出的。這就說明,法制觀念淡薄,村規民約取代國家法律的現象較爲普遍。而一些地方的領導以及執法部門,也由於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理解片面,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法不責衆”爲藉口,對一些違反法律的村規民約不監督不審查,對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行爲不予制止或糾正,聽之任之,甚至推諉扯皮、頂着不辦,致使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從客觀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婦女流動的原因。由於傳統的“從夫居”的婚姻習俗,導致絕大部分婦女結婚後要從孃家遷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是無法遷移的。土地這種資產的不可移動性和土地承包的穩定性無疑與婦女結婚出嫁的這種流動性產生矛盾,這種矛盾的存在使婦女在出嫁、離婚、喪偶、招婿時往往面臨失去土地權益的危險。

二是傳統戶籍制度的原因。由於長期以來農轉非婦女的戶口無法遷入城鎮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婦女戶口欲遷新居住地不能,不遷原居住地又不容的兩難境地。

三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在這些法律中,都強調了要保護婦女的土地權益。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保護婦女的土地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發現,這些法律也有它滯後和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條款缺乏可操作性,法律體系之間還有相互衝突的地方。如對侵害婦女土地權益案件,雖然勝訴了,但卻存在着執行難的問題。這也是造成侵害婦女土地權益行爲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的原因之一。

三、保護婦女土地權益建議

婦女不僅佔社會人口的一半,而且正在成爲我市農業生產的主要從事者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力軍。保護好她們的土地權益,不僅關係到調動她們投入農村小康建設的積極性,而且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平安與和諧。針對目前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上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提高幹部羣衆法律素質。宣傳、文化、司法、婦聯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送法進村(家)”、廣播電視專題講座、普法培訓班、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在全市廣泛深入地開展以《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爲主要內容的普法宣傳活動,增強廣大幹部羣衆的法律意識、男女平等意識,逐漸改變“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從夫居”等傳統思想觀念,改變以村規代替法規的現象。同時,增強廣大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以制止和減少甚至杜絕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

二是在逐級向上反映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外,根據實際,建議市人大出臺有關保障和維護婦女土地權益方面的具體意見,指導各鄉村處理和解決好婦女土地權益中出現的問題。如:部分婦女無田耕種和離婚婦女無居住地問題。

三是建議市鄉兩級政府組織力量對各村的村規民約進行一次檢查。除檢查村規民約制定的程序外,重點檢查村規民約的內容,看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內容,如有,則要求村委會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廢止或修改,以維護法律的普遍性和權威性,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