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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調查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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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了某些事情、情況後,我們通常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調查工作結束後,通常還需要寫調查報告。那麼你真的會寫調查報告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農村土地調查報告範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土地調查報告範文

農村土地調查報告1

作爲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規劃研究課題―――“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礎工作是田野調查。在課題組項目主持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陳小君教授的籌劃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科中青年師生共五十多位,分成14個小組,從2002年9月下旬開始,以我國中部省份湖北省爲重點,對包括湖北省的10個市、縣、區和山西、江蘇、山東、廣東等省份的4個地區進行了實地調查。調查農戶達406家,訪談農民計五百餘人。

課題組主要圍繞農地的權屬狀況、使用狀況、流轉狀況、稅費負擔、徵用狀況以及糾紛狀況這六個方面與各地的農民、基層幹部和相關部門的領導進行座談和個別訪談,並向農戶發放了問卷。此外,課題組還從各地收集了大量有價值的資料,內容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地方性政策、統計數據、法院典型案件判決、土地權證、各地農地運作的試點辦法等等。本報記者在對課題組報告認真整理後,將其主要部分節選刊登,希望對相關人員有所幫助。

一.權屬狀況

問題:土地歸屬一向爲法律制度設計的重心。爲反映出農民本身對當下土地權屬的認識,課題組提的第一個問題是“你耕種的土地是誰的”。作出有效選擇的問卷430份,選“國家的”佔60%,“村集體的”佔27%,“生產隊(小組)的”佔7%,“個人的”佔5%,“其他人的”佔0.4%。

結論:認爲土地屬於國家的佔有絕對優勢。

解讀:一個從法學視角令人感興趣的問題是,即爲何大多數受訪者都認爲土地是國家的。雖然同爲公有制的具體形式,國有與集體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這種不同卻被受訪者所普遍忽視。相當一部分的受訪者還認爲,兩者的邊界是模糊的。然而,這樣的模糊或許不能簡單的歸結於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譬如,作爲農村社區精英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都持相類似觀點。課題組認爲,影響集體成爲適格私權主體的因素一是集體所有權所承載的公法義務淡化了其私權屬性;二是集體所有權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缺位”。

二.使用狀況

問題:在農民對現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滿意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04份有效問卷對此作出了選擇,其中266份選擇“滿意”,佔總數的64%;只有70份選擇“不滿意”,佔總數的18%。在農民是否願意種地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13人對此問題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198人表示“願意”,佔總數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稅費負擔減輕就願意”,佔總數的31%;而72人明確表示“不願意”,佔總數的17%。雖然願種地者爲多數,但仍不足50%。

結論:我國現行的農地承包政策在總體上雖然受到了農民的擁護,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

解讀:一些地區的調查結果反映,農民對現行承包政策普遍持“無所謂”甚至“不滿意”的態度,主要原因一是由於農地上負擔的稅費過重,加之農產品價格(尤其爲糧價)上不去,所以種田幾乎無利可圖,在有些地區,甚至種田還要倒貼。這自然削弱了農民對土地的感情,也影響了土地承包政策的聲譽;二是由於承包到戶的政策與某些地區的情況不符,所以實施效果不理想,從而影響了當地農民現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滿意度。比如,山東平度地區一直在實行“兩田制”,而中央的現行政策是統一實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這樣的政策調整,在基層牽涉面很大,影響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所以很難推行開來。

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狀況

問題:在實行流轉是否自願的問卷調查中,課題組設計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問題,回答“透過村委聯繫取得”的有29人,佔選取總次數的8%;回答“直接與別人聯繫取得”的有258人,佔選取總次數的70%;選擇“上述兩種方法都可以”的有84人,佔選取總數的20%;選擇“不知道”的有8人,佔選取總數的2%。在回答“如果把地給別人種,你是否會向他收取一定費用”問題時,回答“會”的有153人,佔選取總次數的38%;回答“不會”的有157人,佔選取總次數的39%;回答“不但不會,還要貼錢”的有40人,佔選取總數的10%;回答“視雙方關係而定”的有37人,佔選取總次數的9%。

結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絕大部分農民可以自願選擇流轉對象,但38%的有償流轉率反映了有償流轉在農村中並不佔十足的主導地位。

解讀: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的這種現狀是由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及中國的鄉土社會所決定的。我國農地爲集體所有,而農民爲集體中的成員,集體內部成員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像“雞蛋從左手滾到右手”一樣,並不會對原土地所有人在集體土地上所享有的權利產生什麼影響,因此集體對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的管理與約束極爲放鬆;而中國農村鄉土生活、熟人社會的現狀,使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包括與集體外的親友之間的流轉)雙方對流轉契約的態度也頗爲隨意。對集體外部人員而言,上述兩種特點均已不再佔有優勢,因而此時集體與被流轉人、流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流轉的程序與集體內部的流轉相比有很大區別。

四.農村稅費、農民負擔狀況

問題:調查的地區在稅費改革上進度不一,有的尚在進行有的已近尾聲。總的來講,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着一些問題。具體可歸爲以下兩點:一是稅改後,農民負擔得到不同程度的減輕,但在個別地區、個別時段也出現了“增負”現象;二是費稅改革後,基層政府叫苦,公共事業與基礎設施難以維持。

結論:農民與政府關係的稅款徵收程序趨於規範、明確;農村理解、支援稅費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對未來持懷疑和較悲觀無奈的態度,對“負擔反彈”仍有顧慮。

解讀:在全國不少地方,稅改前的農戶負擔是以田畝與勞力結合的方式確定的,在改革後,農業稅則全部攤在田畝上,這樣使無勞力或少勞動力的農戶負擔增加;同樣的原因,種田大戶的負擔也因此增加;在稅改前,農村中的救濟戶、五保戶的各種費用由村集體組織予以減免,在費改稅後,村委會的減免決定權被取消,他們的負擔因此而增加。爲維繫公共事業運作而巧設名目、收派各種費用的現象有所擡頭,像學校的教育集資、學雜費等,使農民的實際負擔增加的遠不止統計表所顯示的那些項目。

這主要反映了幾方面的問題:

(1)農村稅費改革與公共支出、社會救濟優撫的社會保障政策的衝突;

(2)農村稅費改革結果與扶持農村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相牴觸;

(3)基層政府機構改革人員精簡仍做得很不夠,不少地方的鄉鎮政府機構還是疊牀架屋。

課題組調查時發現,有些農村道路坑窪不平,水渠斷破;在山西呂梁與鄉村教師的訪談中得知,學校破敗,老師的辦公條件更是簡陋的可憐,工資低又不能按月定額發放,這當然也有歷史的因素,而上級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說得多,做得少,財政轉移支出力度確實是個問題。

五.農地徵用狀況

問題:在我們402份的問卷調查中,有56.30%的人選擇“發生過土地徵用”,還有32.80%的人不知道有沒有發生過徵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發放率低,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發放率僅爲49.8%,其中約11.40%爲部分發放,沒有發放的比例爲16.30%;土地徵用補償費數額低,被徵用地方的農戶對補償費的發放標準也不清楚,在149份問卷中,有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畝數發放補償費的僅爲39.6%。

結論:在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土地徵用情況發生率也不同;但隨着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徵用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將日益成爲農村的一個基本問題。

解讀:土地徵用已經成爲農村,尤其是城市郊區農村中的一個焦點和難點問題。從調查各地的土地徵用補償情況看,在徵用土地後,國家的收益是村集體和農戶的好幾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徵用前的價值一部分也被徵去了。作爲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卻由政府拿走了一塊,同時資金使用權又統歸政府。這樣,土地所有者(從土地的收益歸屬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來。

六.農地糾紛調處狀況

問題:對廣東、湖北、山東等地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在335個選擇中,有64.2%的人面對土地糾紛選擇由村幹部解決,有4.2%的人選擇由鄉鎮幹部解決,有2.7%的人認爲由法院解決;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決途徑也佔不小比例,爲19.1%,這其中還有9.9%的人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解決方式。

結論:農村對土地糾紛的解決途徑,選擇呈多元化特點,農地糾紛交由法院解決的比例過小。

解讀:農地糾紛一段時間裏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進階人民法院曾內部規定,對於大面積的農地稅費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徵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決糾紛途徑的不通暢也進一步造成農民訴諸非正常方式解決糾紛,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表明,有超過19%的農民選擇了村、鄉鎮幹部調解和訴訟以外的方式進行,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

七.規制農村土地制度九條建議

第一、對《土地管理法》第10條進行調整。修改爲:農地所有權主體應明確爲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但於土地發包與調整時應尊重歷史性形成的土地邊界。第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作出確認,並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爲法人,承擔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三、關於土地權屬登記,可做出如下適當超前的規定:農地所有權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土地承包使用權由農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土地管理部門覈實後發放使用權證。

第四、探索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路徑,改變目前農村以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爲主的小農經濟狀態,建立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爲基本單位的農業經濟聯合體,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經營的道路。

第五、落實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自主權。一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3條,將農地實行單一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修改爲“以家庭承包經營爲主體,多種經營方式相結合的農地使用體制”;二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20條,將該法規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確定爲農地使用的最長期限,而具體每一塊土地的使用期限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於簽訂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權合同)時在法定最長期限內協商確定;三是轉變政府職能。

第六、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進行完善。

第七、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對農地徵用問題,一是把發放對象直接指向被徵地農戶;二是爲落實土地所有者權利,可以考慮在國家統一的監管體系下,由集體組織直接向市場供應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佔農地的衝動。

第九、對農村錯綜複雜的土地糾紛,應尊重傳統的爭議解決模式,並在此基礎上逐漸增強人民法院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

農村土地調查報告2

經過改革開放二十餘年的洗禮,目前農村經濟已進入不斷向市場經濟邁進的實踐階段。分析這個階段的新實踐,農村經濟已逐步出現這樣一個明顯特點:土地活則經濟活,土地流轉正成爲推動農村經濟實現新一輪發展的“興奮點”。

我縣作爲一個欠發達的內陸山區農業縣,如何緊緊把握農村經濟發展的新趨勢,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促進農村土地規範、高效流轉,全面盤活、開發利用好土地這一與發展經濟聯繫至關密切、潛能極爲巨大的生產要素,對加快發展縣域經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帶着這一課題,我們對全縣農村土地流轉的情況進行了一次認真的調查。

一、我縣土地流轉的基本特點和成效

據不完全統計,我縣土地的流轉面積達7.62萬畝,其中耕地1.8萬畝,山林3.5萬畝,果園2.2萬畝,水面0.12萬畝。調查中,我們發現土地流轉較好的主要集中在209國道沿線和靖洪國防公路沿線的坪村、堡子、連山、林城、團河、黃茅、若水等鄉鎮,這些鄉鎮土地流轉的面積約佔全縣的54%,其中土地流轉較好的坪村鎮共流轉土地1532畝(其中耕地816畝,山地400畝,水面316畝)。綜觀我縣土地流轉情況,主要具有三個明顯的特點:

1、流轉的面積逐步擴大。

從1995年實行第二輪土地承包責任制以來,我縣土地流轉的面積逐年增加。1995年全縣土地流轉面積不到2.1萬畝,今年已達7.62萬畝,增長了3.5倍。特別是近兩年來,初步出現了由小塊流轉向成片規模流轉的新變化。據不完全統計,全縣一次性流轉面積達20畝以上的就有370餘宗。

2、流轉的形式不斷豐富。

據調查,我縣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有五種形式:一是委託代管,即外出務工的農戶委託親戚、朋友、鄰居耕種,稅費負擔與收益分配由代管人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或口頭協議商定,全縣有80%以上的屬於這種形式。二是反租倒包,即鄉、村集體根據結構調整等需要將承包戶的土地租過來,然後又轉租給原承包戶或其他農戶。如堡子鎮政府租賃該鎮新店村、樓落村農戶的200畝稻田,然後又轉租給原來的農戶或其他農戶,用來集中連片開發無籽西瓜。三是股份合作,即集體或個人以土地入股,與他人或單位進行共同開發經營,分享效益。如林城鎮大石板村粟多坤、粟多遇等人負責技術和資金,連山鄉宋家洲村的9戶農戶以118畝稻田入股,實行股份合作,共同開發優質葡萄。這種分戶管理的股份合作形式既解決了種田大戶無田可種的矛盾,又解決了田主缺資金、缺技術搞開發的矛盾。四是集體重新發包或轉包,即村組將集體“四荒地”、農戶棄耕拋荒的土地重新發包或轉包給農戶。如團河鎮向陽村以150元/畝的租金,承包了該村120畝土地(其中耕地80畝,河灘荒地40畝),經整理後以2.5萬元/年的租金,發包給本村3戶農戶,規劃用於建立雞、鴨、豬、羊、魚綜合養殖場。憘五是對外招租,即村組集體將集中連片的低產田,或將集體原來統一經營或承包的山林、果園、水面及荒地,以招標的形式租給大戶經營。團河鎮官舟村將兩塊分別爲300畝和500畝的荒地發包給兩名洪江籍的農戶,承包期20年,承包者帶資金和技術落戶團河,發展板栗和臍橙等優質水果。此外,拍賣、以租抵債等形式在土地流轉中也佔有一定的比例。

3、土地跨區域流轉逐漸增多。

隨着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潛能的不斷釋放,許多能人大戶已不滿足於本地有限的土地資源,從而使土地跨村、跨鄉、跨縣流轉的面積逐步擴大,土地經營逐步打破了傳統的區域界限。據初步統計,全縣跨區域流轉的土地已達1.9萬畝,佔全縣流轉土地的25.2%。僅團河鎮就對外(外縣)招租1100餘畝。連山、坪村、林城鎮等交通方便的鄉鎮,對外更具吸引力。地靈鄉的草莓大戶吳國華就到坪村承包了稻田20畝,在國道邊發展草莓;若水鎮的胡清在連山承包30多畝耕地,同時轉戰懷化鴨嘴巖租賃荒山發展脆蜜桃。

我縣土地流轉雖然起步較晚,但產生的效益和影響是十分明顯和積極的。

一是推動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不少能人租賃集體或個人的土地,不再侷限於耕種質次效低的農作物,而是逐步傾向於作物耕種的多樣化、規模化,由耕種比較效益較低的油茶、水稻轉向耕種優質水果、西瓜、大棚蔬菜、葡萄等比較效益較高的作物。目前全縣在土地流轉中已涌現出了一批調整結構的“排頭兵”,爲推動全縣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作出了示範。如坪村鎮大順村張光前等6戶農戶承包耕地84畝,全部改種水稻爲種無籽西瓜、葡萄、草莓等,帶動了當地農民調整產業結構,加快了全鎮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在他們的帶動下,全鎮有120多戶農戶參與承包土地300多畝,用於種植無籽西瓜,獲得了很好的收益。

二是促進了農村剩餘勞力的合理轉移。土地流轉一方面催放了土地的巨大潛能,同時又進一步解放了勞動力。據不完全統計,全縣大約有2萬餘名農村勞動力將耕地以流轉的形式處理後,紛紛外出經商、開店、打工,從而有效解決了目前農村勞力過剩、棄耕拋荒現象嚴重的問題。

三是提高了土地使用價值。土地合理流轉後,土地逐步向大戶和能人集中,經營者實現了市場化、規模化的生產,改變了農村經濟長期存在的品種老化、管理落後、經營小打小鬧的不良佈局,使土地的潛能得到了大幅度的釋放。如坪村鎮農戶張崇華承包了32畝耕地,用來種植無籽西瓜,今年產值達2.8萬元,而32畝耕地用於種植水稻總收入僅1.4萬元,只有種植無籽西瓜的50%。

四是培植了一批農村大戶。憗隨着土地流轉的推進,生產要素不斷向生產大戶和能人集中,實現了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使生產大戶和能人有了“用武之地”,一批發展農村經濟的大戶脫穎而出。目前,全縣承包5畝土地以上的經營大戶就有2100餘戶。黃茅鄉白洋村陸明建等9戶農民於1997年租賃本村300畝荒山,承包30年,至今已累計投入資金11萬元,栽種優質板栗XX株,優質梨樹3000多株,楊梅、碰柑、脆蜜桃等1000多株,預計進入盛果期產值可達25萬元以上,可以爲15人以上提供勞動就業機會。

二、我縣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我縣的土地流轉經過幾年的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推動了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由於思想意識、機制束縛等因素的影響,我縣土地流轉仍存在許多突出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我縣土地合理、規範、高效流動。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土地流轉的組織引導乏力。我縣土地流動主要是農戶自發進行的,個體化傾向較重。各級黨委、政府缺乏有效的組織和引導,至今沒有規範的政策指導操作,沒有明確具體的部門規範管理,致使我縣農村土地難以實現規範、有序和高效流轉。二是土地流轉的市場培育滯後。全縣幹部羣衆“土地市場”的觀念十分淡薄,縣、鄉、村三級都沒有建立爲土地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市場培育嚴重滯後,從而導致土地流轉的供求資訊、交易管理都存在諸多問題。三是土地流轉的檔次不高。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流轉的形式檔次不高。我縣土地流轉絕大部分仍屬最低層次的委託代管形式。在我縣7.62萬畝流轉土地當中,委託代管形式佔82.4%以上。堡子鎮流轉的1235畝土地當中,委託代管形式流轉的就達1000餘畝,佔流轉總面積的81%,其它形式流轉的僅佔19%。而實踐證明,低層次的委託代管所產生的效益仍然是比較低的。其二是流轉地的開發檔次不高。許多流轉地仍處於自發的、粗放的、低層次的經營狀態,流轉規模小、投入低、科技含量不高、抵制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林城鎮一戶居民低價承包了8畝良田,但一年四季都是栽種一些“大路菜”,幾分至2角錢一斤,效益很低,連上交那低得不能再低了的租金也成了問題。四是土地流轉的管理欠規範。由於至今沒有指導性檔案,沒有具體的部門組織管理,導致土地流轉的管理欠規範。主要表現在:流轉雙方忽視必要的法律手續;交易監督滯後,集體“暗箱操作”仍有發生;流轉服務體系欠完善,流轉的檔案、資訊、價格都沒有規範建立;利益保障還比較乏力,一些流轉地的經營者反映要進一步寬鬆環境,支援他們生產發展。

三、促進我縣土地合理有序流動的對策建議

根據我縣土地流轉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我縣要實現土地的規範高效流轉,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1、提高認識,將推進土地流轉作爲實現農村經濟新一輪大發展的關鍵來抓。

土地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能生萬物,地可發千祥”就高度概括了土地的巨大潛能。但從新的農村經濟發展形勢來看,離開了土地流轉,土地的.潛能發揮受到了極大的束縛。長期形成的土地平均擁有、所有權和經營權機械統一的模式已明顯不適宜農村市場經濟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打破這一沉悶局面,就必須讓土地流轉活起來。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和涉農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土地流轉的認識,要充分認識土地流轉對合理配置農村土地資源,推動農村經濟新一輪發展的重大意義的認識,充分認識土地流轉是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改革的需要,切實加強對土地流轉的領導。要大力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牢固樹立“土地市場”的觀念,轉變領導方式和職能,利用市場引、政策推、行政促、典型帶等方式,大力活化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積極加快土地流轉的進程。

2、強化宣傳和引導,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羣衆是土地流轉的主體。

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轉,必須千方百計調動廣大羣衆的積極性。

一是要加強對土地流轉現實意義的宣傳。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牆報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土地流轉意義的宣傳,透過宣傳,讓廣大農民羣衆充分認識盤活農村土地對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性。基層幹部要深入村組,深入到土地流轉過程當中,向羣衆講清盤活土地與固守原有土地甚至棄耕拋荒的利弊,透過前後效益對比,提高農民對土地流轉的重要性的認識。

二是要加強對土地流轉典型的宣傳。對那些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觀念較新,經營效益較好的經營大戶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大力宣傳,切實發揮典型的帶動作用。透過宣傳,讓更多農村或城鎮的富餘勞動力感到經營土地有利可圖,從而自覺投入到土地流轉當中,利用好土地資源,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是各級黨委政府、基層幹部要善於調動農戶的積極性。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發揮黨。

農村土地調查報告3

調查時間:

調查地點:河北省泊頭市文廟鎮

調查對象:全鎮人民

調查方法:實地考察、訪談、查閱相關資料

調查內容:土地資源的使用情況,土地流轉現狀

調查目的: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根本,所以解決土地問題是解決民生問題的關鍵所在。

隨着我國生產力的逐漸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但是隨着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本村的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大幅度增加,致使出現了土地使用分散,閒置等問題,甚至出現了土地荒廢的現象,這一問題制約了農村經濟就的發展。因此我們應該抓好土地流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施農業規模經營,降低生產交易成本,從而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發展。

爲了瞭解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的狀況,就文廟鎮的土地流轉狀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此次調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鎮的基本情況

從統計數據來看,截止到今年七月底,全鎮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有4987戶20092人,13209個勞動力,承包耕地面積14883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53戶119起,本鎮土地流轉面積達1034畝,佔承包耕地面積的2.8 %,其中耕地流轉面積達出624畝,林地流轉面積達410畝。全鎮流轉情況涉及10個村民委員會,39個村民小組,256戶農戶。流轉出的土地主要以種植糧食作物爲主。流轉期限以中短期爲主,以5年以下爲主。同時不少土地正面臨着被廢棄的現狀。由於本鎮採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託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數糧大戶,搞土地規模經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發揮了規模效益。

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本鎮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1、現有土地使用不規範

我國實施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農村現存的農用地管理模式落後,傳統的模式給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帶來了很多弊病。村裏的人口變動使土地出現多寡現象,土地分配有失公平。還有一些人隨意改變土地的使用類型,在耕地上建房、種樹,嚴重浪費了有限的耕地。

2、法律意識較淡薄,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規範,引發矛盾糾紛多。表現在:一些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法律、法規認識度低,知道有《土地承包法》的多,但通讀過全文了解精

神的不多,有的土地流轉未經村委會同意或備案。調查中發現多數流轉不簽訂合同或合同不規範,大部分土地流轉都沒有合同,更多的是口頭協議。有些人認爲籤不籤合同不重要,以口頭協議代替合同,有的流轉後再籤合同,埋藏下矛盾糾紛隱患;即使有合同,也存在不規範、不完善之處,不規範的主要因素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不知曉土地流轉的程序及相關手續;另外農戶間土地流轉期限較短,短期行爲嚴重。農民務工經商收入不穩定,農民仍把土地作爲經營風險的退路,土地轉出方怕失去土地,所以大部分採取短期轉包的形式流轉土地,由於流轉期限較短,造成轉入戶在生產上的短期行爲和掠奪式經營,導致土壤肥力嚴重不足;三是單家各戶經營的土地面積碎化;土地承包工作中,仍有一些村組幹部對黨的土地承包政策和法規領會不夠,爲解決人地矛盾,搞“幾年一調”,土地打亂重分,給土地流轉造成了困難和障礙。

3、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流轉機制不完善。

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爲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願意離開那塊能提供給自己有限收入的土地。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範。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爲還不能完全依法執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字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親戚、鄰里關係不和諧,有的甚至反目成仇。

4、土地流轉範圍窄,流轉收益少。調查中發現多數農戶土地流轉都是發生在親戚及鄰居之間,甚至有些是被動流轉。農戶因無力耕種,導致土地質量下降,有能力耕種的,因土地流轉渠道不暢通,轉入土地困難。土地無法向大戶和種田能手集中,土地流轉收益少,尤其是在取消農業稅、鄉統籌、村提留前,還存在轉出土地“倒貼錢”的現象,稅費改革後許多農戶又返要回了自家原轉包出去的承包田地(順水村、趙米克村有這情況),就這樣守着、認着、規模窄小地經營着。

三、對策與建議

1、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採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2、積極調研,及時解決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要把土地流轉作爲一個課題,組成調研組,深入縣(區)、鄉村和農戶對泊頭市土地流轉情況開展調研,及時掌握全市土地流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新辦法。

3、加強典型引導,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爲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4、要健全制度,依法規範土地流轉。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具體指導幫助,及時幫助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步伐。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爲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規範引導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流轉,從源頭上化解農村土地糾紛,透過構築縣、鄉(鎮)、村、組四級服務平臺,對農民自行協商達成土地流轉協議並要求主管機關給予變更登記的,要做到有人辦理、限時辦理、辦就辦好的工作程序流程。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並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建立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流轉雙方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穩定規範的流轉關係。使用省裏統一制定的合同文字。較大規模或涉及主體較多的流轉,必須由農經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登記、鑑證。

5、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爲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該市各縣區於2006年全部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6、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爲準繩,鼓勵農戶依法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係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願申請,並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製爲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模現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於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農村土地調查報告4

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社會保障。爲了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鞏固、完善,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引導農村土地合理、有序地流轉,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推進農村產業化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爲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奠定基礎,提供詳細的資料,我們對人和鎮騎龍村、木古村,盤石鎮永安村、石樓村的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土地流轉及土地經營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了4個村,36個農業合作社,農戶1847戶,農業人口6382人,承包面積5451.1畝,其中:田2419.2畝,地2127.9畝,山地及其他904畝。

(一)土地承包“三到戶”情況

土地承包“三到戶”是指承包土地地塊落實到戶、承包合同簽定到戶、土地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調查顯示:

1.土地承包“三到戶”的有1411戶,佔調查總戶數的76.3%;耕地面積4395畝,佔調查總耕地面積的73.4%,其中:“三到戶”不一致的有487戶,佔手續健全戶的34.5%,耕地面積1406畝,佔手續健全耕地面積的32%。主要是人和鎮木古村,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證書雖發放到戶,但部分村民認爲合同、證書上的耕地面積與實際耕地面積存在差異。

2.土地到戶,合同和證書未到戶的有436戶,佔調查總戶數的23.7%,耕地面積702.1畝,佔調查總耕地面積的26.6%。主要是盤石鎮永安村土地二輪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至今仍未發放到農戶手中。

(二)土地流轉情況

從4個村36個社的調查情況反映,土地流轉的有398戶,佔調查總戶數的21.5%,流轉人數爲1391人,佔調查總承包人口的23.3%,流轉耕地面積503.5畝,佔調查總耕地面積的11.07%,其中:流轉田402.3畝,地101.2畝。分別按以下三種形式分類,情況如下:

1.按流轉的形式劃分

(1)土地轉讓的有171戶,佔調查流轉戶的43%,轉讓土地人數有599人,轉讓耕地面積270.5畝,佔調查流轉面積的53.8%,其中:轉讓田169.3畝,地101.2畝。主要涉及盤石鎮永安村、石樓村全戶外出,耕地轉讓給他人耕種。

(2)土地租賃的有227戶,佔調查流轉戶的57%,租賃土地人數有198人,租賃耕地面積233畝,佔調查流轉面積的46.2%,其中:租賃田233畝。主要涉及人和鎮騎龍村、木古村,耕地被長江林場租用爲苗圃基地。

2.按經濟補償方式劃分

(1)有償流轉的有228戶,佔調查流轉戶的57.3%,流轉人數爲802人,流轉耕地面積237畝,佔調查流轉面積的45.1%,其中:田235畝,地2畝。如人和鎮騎馬村、木古村的233畝耕地由長江林場租賃作苗圃基地後,租賃費爲一畝田一年1000斤稻穀,按當年市場價計價。

(2)無償流轉的有170戶,佔調查流轉戶的42.7%,流轉人數爲595人,流轉耕地面積266.5畝,佔土地流轉面積的52.9%,其中:流轉田167.3畝,地99.2畝。土地無償給他人耕種,並由原承包戶承擔每年的稅費。

3.按流轉簽訂合同的形式劃分

(1)簽訂書面合同的有227戶,佔調查流轉戶的57%,流轉人數798人,流轉耕地面積233畝,佔調查流轉面積的46.2%,其中:田233畝。

(2)按口頭合同流轉的有171戶,佔調查總戶數的43%,流轉人數599人,流轉耕地面積270.5畝,佔調查流轉面積的53.8%,其中:田169.3畝,地101.2畝。

(三)土地經營情況

從調查的4個村36個社看,土地經營較好的有1386戶,佔調查總戶數的75%,承包土地人數4604人,經營較好的耕地面積3938.2畝,佔調查土地面積的86.6%,其中:田2092.7畝,地1845.5畝。在土地流轉的398戶,503.5畝耕地中,目前經營情況較好的有397戶,佔流轉戶的99.7%,耕地489.5畝,佔流轉耕地的97.2%,其中:田332.2畝,地167.3畝。如人和鎮騎龍村,將耕地160畝租賃給長江林場後,加大了對耕地的投入,擴大了規模,實現了林場、農戶雙贏的局面。種“應付田”、半丟荒、全丟荒的有461戶,佔調查總戶數的25%,承包土地人數1347人,涉及耕地面積608.9畝,佔調查土地面積的13.4%,其中田325.7畝,地283.2畝。

1.種“應付田”的情況

我們將重栽輕管的粗放經營土地現象,叫作種“應付田”。在被調查的農戶中, 種“應付田”的有269戶,790人,佔調查總戶數的14.5%,面積509.5畝,佔調查面積的11.2%,其中:田320.7畝,地188.8畝。分析產生種“應付田”的主要原因有:

(1)因認爲種莊稼不划算、效益低的有248戶,佔種應付田的92.2%,土地面積448.7畝,佔種應付田的88%,其中:田280.2畝,地168.5畝。

(2)因有外出打工或本地務工收入而疏於管理的有21戶,佔種應付田的7.8%,土地面積60.8畝,佔種應付田的12%,其中:田40.5畝,地20.3畝。

2.土地半丟荒情況

土地半丟荒的涉及190戶,548人,佔調查總戶數的10.2%,半丟荒土地面積爲92.2畝,佔調查面積的2%,主要涉及盤石鎮石樓村、人和鎮騎龍村,被丟荒的土地全爲旱地。土地半丟荒,原因是農戶的部分貧脊、低產、偏遠的坡耕地,投入高產

出少,因此僅種植大春作物一季。

3.土地全丟荒情況

土地全丟荒涉及2戶,9人,佔調查總戶數的0.1%,全丟荒土地面積爲7.2畝,佔調查總面積的0.15%,其中:田5畝,地2.2畝。土地全丟荒的主要原因是農戶全家外出打工或經商,承包土地無人耕種,農戶不願丟失土地,而又無人可轉包,造成土地全部荒蕪。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土地承包“三到戶”的問題

1.承包手續不健全,使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在土地二輪承包過程中,部分村社幹部認識不到位,工作上怕麻煩等原因,致使二輪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證書至今仍堆放在鄉鎮或村委會,沒下發到農戶手中,嚴重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貫徹落實。如盤石鎮永安村,由於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涉及到外遷移民,土地經營權證書一直未發放到農戶手中。

2.土地經營權證書與農戶實際承包土地面積存在差異。農戶在承包後,由於新修村、組級公路或新修農田水利設施等村社公益事業毀佔了部分承包耕地,而造成農戶實際承包土地面積與土地經營權證書上的面積不一致。

(二)土地流轉中的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效果較好,不僅提高了土地資源利用率,推進農村土地規模化進程,而且對促進農民收入的增長,促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農村土地流轉運作不規範

農村土地流轉方式多種多樣,有轉讓、租賃、轉包等多種形式,目前,這些方式既沒有按土地流轉的規範程序操作,也沒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監督實施,導致土地流轉運作不規範、無人管理。

2.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不規範

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方式五花八門,有書面的,也有口頭的,有的甚至什麼也沒有,即使簽訂流轉合同,合同也不夠規範,有關合同條款標的物不夠明確,約束力不強,易引起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3.影響農村土地流轉的因素多:

(1)農民固有的“戀地”情結很難消除。有的農民長期在外務工經商,寧願送人代耕、拋荒或種應付田,也不願把土地流轉給別人,認爲土地是自己的命根子,害怕流轉後掉了自己的飯碗等;

(2)少數農戶已在非農產業找到了自己的謀生門路,不願再承包土地,轉移不出去,退還集體因稅費原因和土地太分散,集體不願接受等。

4.不規範流轉易引發承包合同糾紛。目前主要有兩種情況:

(1)承包戶長期外出務工,將土地轉包給本村社以外的農戶耕種,而引起本村社農戶不滿,產生流轉合同糾紛;

(2)有的農戶全家外遷進城定居,並將房子賣給鄉外的農戶後,購房方受讓該農戶的土地進行耕種。購方透過不完全正規渠道又將戶口遷移至該村組,引起當地農戶意見,認爲該農戶佔有了本村組的耕地資源,讓等輪候缺承包土地的本社人口失去了一次機會。同時認爲這種整戶轉讓的土地比實際丈量劃地的面積多,遷入農戶佔了便利,存在糾紛的隱患。

(三)土地經營中的問題

1.土地經營缺乏新穎性,傳統農業觀念仍然普遍。

我縣自實施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以來,透過土地流轉出現了一些種養殖業大戶,如人和鎮的苗圃場,水口鄉的大棚蔬菜,蓮花鄉的早熟桃園等等,形成了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土地經營效益好。但絕大部分農村農業結構調整不明顯,傳統農業仍佔主要地位,對所經營的土地缺乏積極性,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下降,對土地投入少,掠奪性經營較普遍。

2.土地經營缺乏科技手段和未向種田能手集中。

農村中大部分青壯年外出打工,土地由在家的婦女、老人、兒童種植,由於勞力的缺乏和科學種田知識的欠缺,造成土地粗放經營,而農村資訊不靈,也使農民的種植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導致農產品賣難,也不同程度損傷了農民經營土地的積極性。

(四)承包合同管理中的問題

1.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名存實忘,由於鄉鎮農經站併入農業服務中心後,鄉鎮農經職能弱化,鄉鎮黨委政府沒有落實工作經費和指派專人負責,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土地流轉的指導缺乏。

2.縣裏沒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對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手段缺乏。

3.全縣缺乏規範的土地流轉合同文字樣式,不規範的合同因條款不齊易造成傷農事件和合同糾紛。

三、建議

(一)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貫徹。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關係新時期農業、農村和農民工作的重要法律,認真學習施行這部法律,是當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任務,各地在宣傳的同時,必須結合實際,進一步穩定農村的基本政策,穩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護和發展農民的根本利益。

(二)建立健全各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土地流轉管理指導機構。

鄉鎮應儘快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和土地流轉管理指導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本鄉鎮的承包合同的鑑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的監督實施以及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解。同時,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規範合同文字,審查鑑證合同內容,妥善保管好各種合同檔案和調解協議書。

(三)儘快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工作。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中,大多數鄉鎮按照要求,早已完成此項工作,但少數地方由於種種原因,仍存在着沒簽土地承包合同和沒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的現象,因此,這些鄉鎮應儘快完成此項工作,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在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前提下,嚴格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掌握政策界限,不能放任自流,鄉鎮政府要加強引導,不得用過硬的行政干預,強迫流轉,切實維護效益與公平的原則,確保土地使用權流轉規範、有序進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申報、登記、鑑證制度。

進行土地流轉時轉入方和轉出方應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後,報鄉鎮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登記。村委會應督促和指導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並報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土地流轉合同應按統一的格式,如果發生合同糾紛,村委會和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要及時調解。

(六)建立土地流轉風險金制度。

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後,業主每年應交納一定數量的風險保證金,以防範業主因經營困難等原因無法履約的情況發生。如合同到期無糾紛發生,風險保證金如數退回。

(七)建立縣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

依託縣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建立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進行調解和仲裁。

(八)積極鼓勵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流轉,推進農村產業化發展。

各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應積極鼓勵多樣化的流轉形式,積極引導多元化的流轉主體參與,努力探XX縣、鄉、村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機構及土地信託服務中心(服務站),加速土地流轉,推進農村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民收入。

(九)爲切實搞好全縣《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貫徹,積極探索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的經驗和辦法,建議縣裏搞一個鄉鎮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土地流轉管理的試點。試點內容包括:

1.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使之家喻戶曉;

2.建立健全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

3.成立鄉鎮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辦公室;

4.健全土地二輪承包檔案資料;

5.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序及手續;

6.統一土地經營流轉合同文字;

7.探索引導農戶搞好土地流轉,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辦法;

8.探索加強土地流轉、實現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辦法,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9.探索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及土地信託服務中心,加速土地流轉,提高農民收入;

10.透過試點出臺全縣土地流轉指導管理辦法,推動全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