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調研報告>

關於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

學問君 人氣:2.76W

近日,藕塘鎮婦聯結合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大精神,根據市、縣檔案要求,經鎮政府統一,在全鎮17個村1個居委會開展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爲重點的調研工作,現形成報告如下:

關於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全鎮一共轄17個村1個居民委員會,均制定了村規民約,且均是全體村民或全體村民代表參與制定的。透過發放調查問卷和走訪了部分農戶,從調查結果來看,我鎮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落實情況較好。沒有發現與男女平等精神不符的規定或帶有歧視性的條款的村規民約。

二、轄區內農村婦女土地問題的總體情況

我鎮在落實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都較好地貫徹執行了“男女平等”原則。但隨着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歧視和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現象也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

1、因婚姻的變化而喪失土地承包權

一是因結婚喪失土地承包權。農村女性出生後,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戶籍所在地分給土地,一般都能享受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而在結婚後戶口會遷移到男方家庭,農村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就很難取得承包地,同時也無法帶走在孃家時分得的承包地,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權。

2、因離婚喪失土地承包權。

土地不同於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所以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致使農村婦女在離婚後土地承包權難保。

3、喪偶婦女土地權承包權危機重重。

最好的情況是: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長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婦女在夫家及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到保全。而最常見的情況則是:婦女喪偶時,子女尚小,自己改嫁的可能行較大,原家庭或家族對其感情逐漸淡化,土地有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兄弟分割;

或者是喪偶婦女平常就與夫家家族摩擦不斷甚至有糾紛,喪偶後,則完全沒有了在婆家繼續居住、安定生活的.可能,不得不離開婆家的居住地,土地承包權也相應失去。

4、徵地補償款分配權得不到保障。隨着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土地徵用補償金用於補償被徵地農民日後生產生活之需。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時,雖然縣、鎮街道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要實行男女平等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少數村的“村規民約”存在着歧視婦女特別是“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的現象,往往在操作結果上剝奪了這一婦女羣體的村民待遇,不分或少分土地徵用補償金。有的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是以農戶家庭爲單位,財產分配時,嫁到外村的出嫁女或離婚婦女通常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款。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我們根據本鎮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1、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一是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二是要提高婦女羣衆的法律意識,使她們充分了解國家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的實現。

2、正視性別差異,完善法律條文。各地應儘快研究制定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土地補償和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實施細則,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檔案,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後都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積極探索將婦女個人的土地承包權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的合理有效方式。

3、提高婦女參政議政比例。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婦女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很少甚至沒有,導致在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建議出臺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大會中婦女應占有的一定比例,保證農村婦女在農村重大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

4、加強和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規範政府監督和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確保村規民約與法律的一致性。

5、政府協調支援,多渠道解決婦女土地承包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