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調研報告>

農村出嫁女土地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學問君 人氣:3.2W

農村出嫁女土地權益問題主要是指農村婦女因婚嫁而導致的土地承包權和相關經濟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主要集中表現在農嫁非農、嫁入外村但戶口仍留在本村的婦女及她們的子女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還有離婚或喪偶婦女也要喪失她們所擁有的一份土地。爲深入瞭解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狀況,更有針對性的做好婦女維權工作,區婦聯透過發放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等不同形式,對全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有關情況如下:

農村出嫁女土地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一、此次調研,共發放調查問卷725份,收回有效問卷661份,回收率91%。調查結果顯示,鼎城區農村婦女的生活狀況整體上是比較平穩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都能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但由於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婦女失地情況,在失地婦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婦女。

二、當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權益的幾種形式

1、結婚婦女可能首先失去孃家村的土地承包權。按照傳統習慣,一般要“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婦女結婚後都將戶籍從孃家遷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迴避的土地權利流失。受傳統習俗的影響,絕大多數出嫁女並不依法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她們中的許多人甘願在出嫁或離婚後將屬於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給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調研中,有超過90%的出嫁女在婚後自願放棄,這說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錮在封建傳統的思想之下,極少有透過法律獲取自己應有的土地權益者,即或有這樣的婦女也很難得到社會習慣的支援。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婦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戶籍分地原則”賦予了合法婚姻關係而遷入的新媳婦獲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權利,但是有的村莊認爲嫁入的新媳婦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認,有的村莊沒有足夠的“機動地”可以隨時用來補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莊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變,新媳婦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隊”等待。在鼎城區農村婦女中,有過一成的婦女並未將戶口從孃家遷出,這或許也是因爲知道新媳婦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來的一種解決捷徑。

3、離婚或者喪偶婦女土地權利也面臨一次裂變。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財產,離婚婦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於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來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關係,女方也不敢輕言離婚;有的村莊因無土地可用於分配,不接收離婚婦女的戶口。有些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喪偶後即失去了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土地權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三、農村出嫁女土地權益問題產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農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於受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許多村民甚至村幹部認爲“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男娶女嫁應“從夫居”,既然出嫁了,就應該去夫家享受權益,不應再在孃家享受權益,不能與孃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這種農村封建思想嚴重製約着農村婦女的思想,而且在她們不瞭解法,不懂法的情況下,更容易產生負面的結果。但在所收回的問卷當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過一大半都沒有被牽連而無土地及相關收益,雖然在封建思想中,他們沒有理由爭分土地和經濟利益,這說明社會還是在不斷進步的。

2、法律法規與地方政策發生衝突。《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並且規定了調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條件和程序。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實情況卻不盡一致。有的村實行“30年不變”的政策,有的村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個別村還存在“五年大調整,三年小調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透過。這種政策執行不統一的現象比較普遍。土地調整的不同步,使相當一部分出嫁女在孃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經調整完土地或者不調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從而淪爲失地婦女。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戶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爲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4、救濟缺乏得力措施。救濟手段的缺乏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爲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爲力;找鄉/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爲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區婦聯,區婦聯缺少相應的執法權限,想願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協調法院,法院因爲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執行起來也很難。以上種種,使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不容易。

四、針對農村出嫁女土地權益問題產生的建議和對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要在各級各類幹部培訓班、黨校中開設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等課程,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要採取各種手段,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要廣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要大力宣傳“維持人口與資源平衡不能以犧牲婦女利益爲代價”的觀點。農村基層婦女組織更要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他們瞭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的實現。

2、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農村問題具有複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各村因歷史傳統、具體情況的差異,就土地權益分配等方面制訂的村規民約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門。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

3、提高婦女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要在各級各類幹部培訓班、黨校中開設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國策等課程,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讓婦女拿到“話語權”。組織廣大婦女學法用法,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深入地學習《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政策法規,基層也要大力宣傳“維持人口與資源平衡不能以犧牲婦女利益爲代價”的觀點。農村婦女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以制止和減少甚至杜絕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

4、強化保障機制上得救濟措施。一是政府要協助解決。儘管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實際上該項制度的實施要地方基層政府的指導,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侵犯屢見不鮮,轉變根深蒂固的封建觀念絕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指導協助。二是設立仲裁程序。《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土地承包當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並未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設定問題,導致農村婦女並不知道該由哪個部門行使仲裁職能而無法申請仲裁。爲此,建議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的條文進行修訂。應明確仲裁機構的具體名稱和履職機關,爲農村婦女申請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機制。比如說,法院的受案範圍、管轄地和訴訟時效等等。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得到公正的司法判決並不意外着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就得到了相應的保障,還涉及到判決結果的執行問題,執行難始終是一個難破的司法問題,仍需要政府部門和農村自治組織加強配合,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證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得到切實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