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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稅減免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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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借款合同簽訂時繳納的印花稅是有減免政策的,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借款合同印花稅減免政策解讀

  借款合同印花稅減免政策解讀

一、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的規定,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納稅人的行業、年營業收入、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判斷是否爲小型、微型企業,以建築業和交通運輸業爲例:建築業年營業收入低於6000萬元或資產總額低於5000萬元的爲小型、微型企業,交通運輸業年營業收入低於3000萬元或從業人數少於300人的爲小型、微型企業。

特別說明兩點:一是借款合同印花稅減免中的小型、微型企業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是金融機構作爲享受優惠政策的另一主體不認定爲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

《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地稅函[2012]78號)明確了我省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方式,一是省局透過大集中系統根據納稅人2010年和2011年的財務報表、從業人數等資訊進行小型、微型企業資格認定。二是如果納稅人因大集中系統中資訊不完整等原因不符合標準,但經補全資訊後能後符合標準的,或者納稅人因不符合標準暫未認定爲小型、微型企業,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標準的`,由納稅人先行辦理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印花稅減免備案,待減免流程全部結束的同時系統認定爲小型、微型企業。

三、認定的減免期限

1、小型、微型企業

納稅人因不符合標準暫未認定爲小型、微型企業,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標準的, 借款合同印花稅認定的減免期限爲符合標準年度的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其他經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印花稅認定的減免期限爲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2、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與大中型企業(非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四、認定後的納稅申報

1、小型、微型企業

對已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申報繳納印花稅時,系統已關閉認定減免期限內的“借款合同稅目”申報功能,待優惠結束後自動開放。

2、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在減免期限內,應透過《印花稅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印花稅,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稅金額應填列在“借款合同稅目”對應的“減免金額”欄內。同時,應另行填報《借款合同附表》,系統將自動驗證按照附表“借款金額合計數”計算的印花稅稅額與借款合同“減免金額”(即:減免金額=借款金額合計數*適用稅率)是否一致。

五、退稅

(一)小型、微型企業

納稅人在認定的減免期限內,已繳納的借款合同印花稅可按規定辦理退稅。退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退稅申請報告》;

2、《收入退還申請書》(申請退稅原因註明借款合同印花稅減免多繳);

3、借款合同複印件;

4、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金融機構

與已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在減免期限內,對已繳納的借款合同印花稅可退稅。退稅應提供以下資料:

1、《退稅申請報告》;

2、《收入退還申請書》(申請退稅原因註明借款合同印花稅減免多繳);

3、借款合同複印件(借款合同按實申報的金融機構需提供全部借款合同,且應納印花稅稅額與完稅憑證的已納印花稅稅額應相等;借款合同實行覈定徵收的金融機構只需提供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

4、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