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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農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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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農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是什麼樣子?有什麼變化?本文2017年農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爲您介紹。

2017年農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一、減免稅政策39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爲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明確: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檔案規定的減半徵稅政策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覈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在預繳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本年度採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②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③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同時需注意三點:

(1)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2)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3)本公告實施後,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後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稅總髮〔2014〕58號),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從低於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政策如何落實,對各級稅務機關提出了具體要求。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和進一步支援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其中: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的規定》中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

(1)轉製爲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按規定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進行資產處置,對經確認的損失可以在淨資產中予以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後,免徵企業所得稅。

(4)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適用於開展文化體制改革的地區和轉制企業。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併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佈名單,並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在《進一步支援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中明確:

(1)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範圍和認定工作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商中央宣傳部等部門另行明確。

(2)經認定並符合軟件企業相關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3)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發佈〈中國建材報〉社等19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4〕9號),公佈:《中國建材報》社等19家中央所屬文化企業已被認定爲轉制文化企業,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的規定享受相關的企業所得優惠政策。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8號),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7號),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科學技術部、教育部關於中國人民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等65家國家大學科技園透過2013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覈的通知》(國科發高〔2014〕67號發),確認:中國人民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等65家國家大學科技園符合《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13〕118號)規定的2013年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可享受企業所得相關優惠政策。

《通知》隨附件印發了透過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審覈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及範圍面積

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明確: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支援創業早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0、《科學技術部關於北京中關村軟件園孵化服務有限公司等212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透過2013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覈的通知》(國科發火〔2014〕131號),確認北京中關村軟件園孵化服務有限公司等212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享受2013年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可享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

《通知》還隨附件印發了2013年度透過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審覈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及範圍面積。

11、《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國發〔2014〕13號),明確:在國務院批准的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文化企業,符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相關條件的,經認定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和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稅前扣除政策。

1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地理資訊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2號),明確:地理資訊企業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經認定後可以申請享受有關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3、《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明確:對經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創意和設計費用,執行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明確: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2)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

(3)《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複享受。

15、《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明確:爲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 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按以下規定執行:(1)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覈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覈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公告》同時還明確了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申請享受上述相關優惠政策的辦法及應提交的資料

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明確: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覈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覈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覈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爲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覈定減免稅總額的,以覈定減免稅總額爲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覈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爲: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①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②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爲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③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見附件);④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如果企業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複享受。

二是上述政策的執行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其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

17、《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77號),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

(1)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簡稱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徵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於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2)節能服務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項目的優惠期限,應連續計算。對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優惠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企業不得就該項目重複享受優惠。

(3)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4)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佈的第三方節能量審覈機構負責,並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5)此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需注意以下幾點:(1)節能服務企業應分別覈算各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額。對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的,應合理進行分攤,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爲50%.(2)節能服務企業、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符合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條件。

(3)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餘熱餘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4)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一項一案,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備案手續:①減免稅備案申請;②能源管理合同複印件;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佈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附件1),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④《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附件2);⑤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複印件;⑥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檔案。

(5)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不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優惠,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公佈了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各自涉及高新技術、現代物流業、醫藥衛生、裝備製造業、資訊服務業等不同領域若干個項目,並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⑻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指以所在區域《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爲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應注意三點:(1)在優惠區域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在確定區域內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根據設在優惠區域內機構本身的有關指標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加以確定,不考慮設在優惠區域外機構的因素。

(2)既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稅率優惠條件的,可以選擇最優惠的稅率執行;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優惠的,應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所稱“橫琴新區”是指國務院2009年8月批覆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橫琴島範圍;所稱“平潭綜合實驗區”是指國務院2011年11月批覆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範圍;所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是指國務院2010年8月批覆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範圍。

1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4、2015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明確:對企業持有2014年和2015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覈准,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爲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三)中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21、《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明確,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認證、節能環保等科技型、創新型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可申請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明確:(1)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覈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級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爲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①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爲單位進行會計覈算,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的其他問題,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的'規定執行。

23、《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明確:對經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體育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提供體育服務的社會組織,經認定取得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資格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體育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落實符合條件的體育企業創意和設計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鼓勵企業捐贈體育服裝、器材裝備,支援貧困和農村地區體育事業發展,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向體育事業的捐贈,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可以享受以下所得稅優惠政策:(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3)轉製爲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製爲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製爲企業。

(2)所稱“轉制註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並進行工商註冊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覈銷事業編制的批覆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上述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3)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覈認定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稅收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繼續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政策。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①根據相關部門的批覆進行轉制。

②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註冊登記。

③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覈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

④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⑤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准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5)已認定發佈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6)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否則將追繳已減免的稅款。需備案的材料有:①轉制方案批覆函;②企業工商營業執照;③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覈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④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⑤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批准檔案。

(7)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徵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後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25、《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支援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1)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對文化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徵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後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26、《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認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第十二批)的通知》(工信部電子〔2014〕478號),認定北京雙競科技有限公司等67家企業爲第十二批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核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7、《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透過2014年度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的通知》(工信部電子〔2014〕477號),大唐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等413家企業透過2014年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年度審查,並對相關更名企業重新核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8、《國務院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明確,對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科技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結合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統籌研究科技服務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範圍。

29、《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5號),包括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和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兩部分,其中: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包括三部分:(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中的鼓勵類產業。

(2)《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1年第12號)中的鼓勵類產業。

(3)《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中的西部地區產業。

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涉及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中重慶市32個、四川省36個、貴州省31個、雲南省33個、西藏自治區13個、陝西省37個、甘肅省35個、青海省25個、寧夏回族自治區31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40個、內蒙古自治區32個、廣西壯族自治區32個。

3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體育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091號),明確對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機構可以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明確:(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透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透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32、《國務院關於支援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4〕57號)明確:(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對設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箇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簡稱示範城市)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是,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從事隨附件印發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並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2)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通知》同時明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辦法。

3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明確: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應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規定同時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QFII、RQFII.

3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明確,從2014年1月1日起:(1)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資訊傳輸、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這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按上述(1)、(2)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上述(1)至(3)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3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作出瞭如下補充:

(1)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資訊傳輸、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簡稱六大行業),其: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所稱“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且“六大行業”企業的上述主營業務收入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應當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2)所有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通知》中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餘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5)企業的固定資產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6)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財稅〔2014〕75號和上述優惠政策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7)企業固定資產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公告》隨附件印發了國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式樣及填報說明

(8)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並應建立臺賬,準確覈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9)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及以後納稅年度。

3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一、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爲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四、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註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註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檔案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尚未處理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3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一、關於股權收購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爲“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二、關於資產收購將財稅〔2009〕59號檔案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爲“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三、關於股權、資產劃轉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爲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淨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尚未處理的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3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爲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爲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爲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餘額。

五、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覈算,不能單獨覈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