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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林、牧、漁業有什麼減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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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林、牧、漁業有什麼減免稅政策?
         (一)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規定主要有: 1、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根據(89)市稅三字56號檔案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2、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林業系統所屬的苗圃種植苗木花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人承受荒土、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三)直接爲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四)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徵耕地佔用稅。農村居民(指農業戶口、包括漁民、牧民)在規定用地標準內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五)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 (六)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准予免繳農業特產稅。 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內准予免繳農業特產稅。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准予減、免農業特產稅。對於貧困農戶,繳納農業特產稅確有困難的,可准予減稅、免稅。 (七)農業稅減免的有關規定。 1、鼓勵農民發展生產的稅收優惠 爲了鼓勵農民積極擴大耕地面積,發展生產, 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者用其他辦法擴大耕地面積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徵農業稅一至三年;移民開荒所得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徵農業稅三至五年。在宅旁隙地上零星種植農作物的收入,免徵農業稅。爲了促進我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迅速提高農業科學水平,推動農業生產不斷髮展,條例規定農業科學研究機關和農業學校進行試驗的土地上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免徵農業稅。 2、災歉減免 鑑於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我國幅員遼闊,每年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自然災害造成農業歉收,爲了幫助災區農民迅速恢復和發展生產,照顧災區人民的生活,條例規定,納稅人的農作物因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減徵或免徵農業稅,減免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社會減免 社會減免是指根據黨和國家的社會政策的要求在農業稅上的體現,這主要包括對農民生產和生活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貧瘠山區以及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廢軍人及其他納稅人;因缺乏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農業稅。此外,校辦農場、部隊1961年以後的新開荒地以及良種示範繁殖農場的繁殖良種部分的農業稅都可以享受優待減免待遇。 (八)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徵營業稅。開展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業務有關的技術培訓業務,免徵營業稅。 (九)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