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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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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小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更多熱點創業項目參考歡迎訪問()。

小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10年度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按50%計算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 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

對被認定爲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2)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3.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透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4.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對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5.農、林、牧、漁業項目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中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6.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免稅。

中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利用、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免稅。

中小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技術改造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8.研究開發費用及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中小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可按100%加計扣除。

9、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所得稅。

中小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0.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

中小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爲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1、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

中小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12、促進就業稅收優惠。

財稅字[2010]84號。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每年定額扣減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企業所得稅4000元。

13、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稅收優惠。

財稅字[2010]110號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能源管理項目,自取得第一筆業務收入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至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

答: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覈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徵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覈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透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二)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流轉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爲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覈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其他稅費:《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