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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縣小城鎮“一書兩證”和鎮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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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彬縣小城鎮“一書兩證”和鎮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小城鎮建設的管理,確保規劃的全面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制鎮、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實行法定許可證制度。結合我縣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鎮規劃許可證書印製以建設部印發的證書樣本爲準,分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和《鎮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四種。實行省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一發放管理。

第三條 凡在縣境內鎮、村進行建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覈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覈准前,應當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五條 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選址的,必須持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檔案,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選址申請。

(2)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用地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按照建制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初步選定用地項目的位置和界限。

(3)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有關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依據。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爲兩年,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項目仍未批准立項者,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在縣域建制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覈准、備案檔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證件,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定點申請。

(2)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建制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和項目的性質,覈定用地規模等,確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建制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覈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附圖和附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編制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爲兩年,自發證之日起,兩年內仍未辦理土地徵撥手續而又未辦理延期手續者,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