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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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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6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透過,1996年12月26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執行。

本條例所稱村鎮是指:村莊、集鎮、建制鎮。

第三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區、縣政府所在地城鎮規劃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內的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由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的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鎮規劃建設應與城市現代化建設相協調,鼓勵進行科學研究,推廣新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鎮,必須制定村鎮規劃。村鎮規劃分爲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由所在地鄉、鎮人民的政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編制村鎮規劃,應當依照村鎮規劃標準進行,並遵守有關公路、鐵路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等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

村鎮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爲十年,建設規劃期限應與總體規劃期限相同,近期建設規劃爲五年。

第七條 村鎮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現狀、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狀況進行編制。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係,使村鎮的性質和建設規模、速度、標準,同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八條 編制村鎮規劃應當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各項建設應相對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設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

第九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爲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村鎮的性質、規劃、發展目標和社會經濟發展方向;

(二)村鎮的布點、用地佈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及定額指標;

(三)村鎮的交通、給排水、供電、消防、綠化、文教、衛生、商業等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佈局和配置;

(四)保護、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五)保護文物古蹟和水源地。

第十條 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在村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規劃內容及各項技術指標,按規劃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鎮人民的政府報縣人民的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透過,由鄉、鎮人民的政府報縣人民的政府批准。

國有農、林、牧、漁場場部建設規劃,按照村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由本單位組織編制,經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所在縣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的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可以對村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縣人民的政府備案。涉及村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佈局重大變更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 村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修建住宅的,村民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透過;居民須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的政府審覈,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選址意見書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手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的政府依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村(居)民在建制鎮規劃區內修建住宅的,須向鎮人民的政府申請定點,並覈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批准,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住宅建設開工前,村(居)民須持用地批准檔案和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鄉、鎮人民的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現場定點放線、確定標高,發給建設許可證後,方可開工。

新建住宅的建築間距,必須按規劃規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整體遷移村莊的,須持縣人民的政府的批准檔案,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經同意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給選址意見書。在西安市城市規劃區內整體遷移村莊的,須持區人民的政府的批准檔案,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給選址意見書。因國家建設需要遷移村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建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村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持計劃任務書及其他批准檔案,向鄉、鎮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選址意見書,並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總投資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持用地批准檔案,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工,經批准發給建設許可證並定點放線後,方可開工。

(三)新建大型建築和在集鎮主幹道兩側的臨街建築,應同時報送單體、平面、立面、剖面圖,必要時還須附建築設計模型。

取得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或取得建設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由鄉、鎮人民的政府批准。

在集鎮、建制鎮規劃區內和在公路兩側進行臨時建設的,由鄉、鎮人民的政府簽署意見,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臨時建設必須辦理臨時建設用地手續,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並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臨時建設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臨時搭建的一層磚木房、活動房等臨時建築及其他臨時設施。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應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的,須在使用期滿三十日前,辦理延期使用審批手續。臨時建設在使用期限內因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除的,應當拆除。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的政府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工程選址、建設工程規劃和建設工程開工等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批覆。

第二十條 村鎮房地產開發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一條 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飲用水源及公共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周圍進行建設的、其體量、造型、色彩、風格必須與景觀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