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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聽證若干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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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劃許可應實施聽證程序的理由在許可法規定應聽證的3 類許可事項中,第一類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目前尚無法律、法規、規章對此做出規定;第二類爲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對此,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斷;第三類爲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組織聽證的許可事項。從規劃許可看,建設項目一經規劃許可,規劃紅線內的居民就面臨着搬遷,不僅直接關係其財產權、居住權,也涉及其購物、就業、就學等相關利益,顯然規劃許可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對於規劃紅線外圍周邊的居民,由於新建築物的建設,其通風、採光、衛生、安全可能會受到影響,規劃許可也可能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可見,規劃許可必然屬於第三類事項範圍(也可能同時屬於第一類、第二類事項範圍)。

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聽證若干問題探討

筆者認爲,從保證行政許可決定合法性,使其經得起司法審查的角度看,在法律、法規、規章對第一類、第二類事項未做進一步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規劃許可應依第三類事項實施聽證程序(即依利害關係人、申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程序)。在具體項目上,舊城區內的規劃許可(包括“一書兩證”)都應實施聽證程序,只有對無需拆遷安置的新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纔不需聽證。

關於利害關係人範圍的界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是指因許可與申請人存在重大利益關係的人。但由於“重大利益”所指不明,造成一些許可聽證在確定利害關係人範圍上存在一定困難。比如,對規劃許可選址範圍或紅線範圍以外的居民,有的'可能提出通風、採光、衛生、安全等相鄰權及相應利益受影響,有的可能提出景物觀瞻等權利和利益受影響,而認爲自己屬於利害關係人範圍, 應享有聽證權。

筆者認爲,規劃許可可能會對這些居民的權利和利益產生一定影響,但並非權利和利益受影響的都屬於利害關係人範圍,是否屬於利害關係人範圍,取決於該許可是否可能影響其重大利益。在“重大利益”所指不明的情況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宜出臺相應規定,明確標準,做到有章可循。在制定相關標準時,宜徵求上級主管部門及當地人大、法院的意見。

關於聽證文書的送達方式規劃許可聽證文書主要有《規劃許可聽證告知書》和《規劃許可聽證通知書》兩類。

《規劃許可聽證告知書》的目的是告知聽證權利,所送達的對象爲與聽證事項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利害關係人及申請人。此時,利害關係人範圍在送達時要麼還不明確,比如規劃許可紅線外圍周邊的居民,要麼已明確但數量較多。《規劃許可聽證通知書》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舉行聽證後,送達給提出聽證申請的利害關係人、申請人的聽證文書。

此時,送達對象已經明確,但也可能人數較多。在利害關係人範圍不明確或送達人數較多的情況下,採取逐一直接送達的方式難以操作,成本較高,並且還直接影響許可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