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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縣優化投資發展環境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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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優化投資發展環境,有效解決行政不作爲、慢作爲、亂作爲等問題,切實維護投資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如下規定。

彬縣優化投資發展環境十條規定

一、嚴禁辦事拖拉。各級各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不準藉故拖延,超過承諾時限辦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設定違規行政審批前置條件推諉辦事;不準藉故推諉應當依規履行的崗位職責和義務。

二、嚴禁干擾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和阻礙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施工,不準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攬項目工程,不準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爲他人、親友或特定關係人承攬工程或業務,強買強賣建築材料等。

三、嚴禁違規審批。各部門單位必須向社會公示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及公示各類行政審批項目、依據、條件、程序、辦理時限、責任人員,並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擅自增設前置條件和程序,不準擅自設定或執行已廢止的行政審批、登記、備案事項;不準擅自改變涉及外商投資項目的辦事內容、程序、標準、時限和依據;不準越權執法,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四、嚴禁亂收費。各單位要面向社會公佈各類收費項目性質、標準、範圍、依據等,收費時必須出示《收費許可證》,使用財稅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向繳費對象詳細告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向企業出臺收費項目和擴大收費範圍;不準以收取保證金、押金等名義變相收費;不準擅自啓用已被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進行收費;不準使用白條據等向企業收取費用。

五、嚴禁強制攤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借社團和單位或中介機構名義亂攤派;不準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訂購書刊、拉贊助以及無償佔用企業商品和物品;不準強行爲企業提供有償的服務;不準強制向企業推銷產品、有價證券、獎券等。

六、嚴禁違規檢查。對企業的檢查(含培訓、評比、達標、考覈等,下同)實行許可制度。對企業的年檢實行聯合年檢制度,任何單位不得自行組織實施。檢查之前由檢查機關擬定檢查計劃書面向縣招商引資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破壞企業20個平靜工作日製度。

七、嚴禁亂罰款。各單位及工作人員應加大對企業和業戶的服務指導,幫助其合法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罰款;不準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和幅度;不準違反處罰主體資格或程序進行罰款。

八、嚴禁違規設卡檢查。嚴格落實綠色通道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規上路檢查車輛、扣車、扣物、收費罰款。有權上路的部門應亮證設標,規範執法,對違章的'外籍過境車輛,除交通安全事故或涉嫌犯罪外,不準隨意扣車;對一般違章的過境車輛只糾正不處罰,嚴重違章確需處罰的,按程序從輕處罰。

九、嚴禁吃拿卡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向企業敲詐勒索,吃拿卡要;不準接受企業宴請;不準要求企業出資安排任何消費娛樂活動;不準直接或間接要求企業送錢送物;不準向企業借派車輛;不準強迫、指定透過中介機構辦理行政審批;不準強制、誤導服務對象接受無法定依據的前置條件;不準利用職務之便推銷產品、原材料等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爲。

十、嚴禁干預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干預企業自主經營;不準向投資企業安排人員就業和干預企業人事管理,插手企業產、供、銷活動;不準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接受中介代理服務。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各級黨政羣機關、司法機關、具有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曝光,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彬縣科級幹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等追究相關組織、單位及人員的黨政紀責任。屬領導幹部的,一律先免職,再處理。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涉及人員及單位一律取消年度創先評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