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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對教育公平的消極影響及對策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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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等教育 收費制度 教育公平

試論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對教育公平的消極影響及對策的論文

【論文摘要】從1997年起,我國高校統一實行收費制度,我國高等教育告別了免費教育的歷史。實施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從長遠來看,是有利於實現高等教育公平的,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負面影響。本文透過回顧高等教育收費制度的理論依據與現實依據,重點分析了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對高等教育公平的消極影響,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一、高等教育收費的理論與現實基礎

從90年代高等教育適當收費到今天的全面自費,高等教育受益者應該付費已經成爲大家認可的事實。它不僅有理論上的依據,也有現實的客觀要求。

(一)個人回報率理論

該理論認爲,接受教育的成果體現爲一種能力的增量,接受高等教育者在未來工作中,能獲得較未接受高等教育者更多的收益[1]。高等教育具有較高的回報率,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市場經濟原則,誰從教育中獲得的好處越多,誰就應當支付更多的教育經費。

(二)成本分擔理論

美國紐約大學校長、經濟學家約翰斯頓於1986年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擔理論。“成本分擔”中的成本是指教育成本,一般包括公共教育的人員費用、學校設施、物資費用、設備費用等,以及父母和學生的教育費用,其中直接的.個人費用包括學費、其他教育費用和書籍、服裝、交通費用等[2]。成本分擔主要是指教育成本由各個方面共同來承擔,一般認爲學生的家長、學生本人、納稅人(政府)、慈善機構以及工商企業爲各承擔方。從此以後,成本分擔理論逐漸成爲世界各國制定高等教育收費政策的重要理論依據。

(三)公共產品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遜1954年創立的公共產品理論,該理論將社會產品分爲純公共產品、私人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由政府提供,私人產品由市場提供,準公共產品應由政府與市場共同提供。高等教育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點:能夠帶來社會效益,提高綜合國力,使受教育的個人能夠獲得較多的就業機會、較好的工作崗位和更多的經濟收入。這種準公共性決定了高等教育是國家、社會和個人要共同承擔高等教育成本。

從現實情況看,高校全面擴招後,國家的財政投入增長有限,教育資源的有限性逐漸顯現出來。受教育者必須承擔一部分學費,學費分擔可以緩解教育資金緊張,改善教學條件,擴大教學規模。在目前國情下,受教育者要接受高等教育,必須付費,公衆是能接受的。關鍵是現在的高額學費已經成爲公衆有點難以接受的經濟負擔,從而引發教育公平問題。

二、高校收費對教育公平的消極影響

(一)導致入學機會的不均等

自我國高等教育實行收費制度以來,學費呈現逐年大幅上升的趨勢。據統計,全國高校生均學費已經從1995年的800元上漲到了2005年的5000元。2005年教育部出臺了規範高校收費的規定,普通專業每年不能超過6000元。在短短的10年間,大學的學費飛漲750%。住宿費從1995年的270元左右,上漲到了2005年的1000—1200元。再加上伙食費、生活、學習用品的費用,平均每個大學生每年的費用在1萬元左右[3]。高校學費總體水平不斷上漲的速度遠遠超出了許多家庭收入的增長速度,有些很優秀的學生由於考慮到學費問題,放棄大城市的重點院校,改選一些位於中小城市的,收費較低的學校和專業,還有一部分學生被迫放棄升學機會,而選擇外出打工掙錢補貼家用,導致了入學機會的不平等。

(二)忽視學生上學的機會成本

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除要支付個人直接成本之外,還要支付機會成本。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舒爾茨透過對20世紀後半期美國大學生放棄的收入進行估算髮現:其總額約佔他們教育全部要素費用的3/5[4]。學費僅是學生個人直接成本的一部分,實際影響許多貧困家庭子女上學的是機會成本,許多貧困家庭子女正是因爲承擔不了機會成本才放棄入學的。目前,政府對貧困學生的資助僅是從學費——學生個人直接成本角度考慮的。所以,即使貧困生資助制度再完善,也還會產生貧困生上不起學這一不公平的現象。

(三)亂收費更不利於貧困羣體入學

我國高等學校存在着亂收費現象,具體表現在:

(1)入學雜費參差不齊。向學生強制收取雜費的現象在許多高校都很普遍,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在許多大學裏已見怪不怪。

(2)統招擴招收費懸殊。自2000年開始,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連續3年發出通知,明令禁止“雙軌”收費現象,強調不得對同一學校的同一專業且同一年級的學生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2002年,教育部還曾發出通知,強調禁止高校收取所謂“擴招、擴容費”,亦不得以招收預科生爲名高收費。但同一所高校、同一專業、同一年級的學生,每年的學費有的卻相差幾千元。

三、收費制度下促進教育公平的對策

(一)制定規範、合理的收費標準

我國目前在生均培養成本的計算方法上還沒有統一的核算口徑,對於生均培養成本的計算內容不盡相同,從而導致高等教育學費逐年高漲,以至相當一部分家庭無力承擔。我們應該在計算方法和計算內容上與國際慣例接軌,同時加大對生均培養成本的研究力度,努力把學費標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爭取學費標準的制定有章可循,並根據居民的承受能力、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學校的知名度、專業回報率、畢業生市場供求等實際情況,確定一個合理的收費基準,並在該標準範圍內制定適當靈活的政策。

(二)實行彈性學分制

目前,我國許多高校都在採用學分制,但這種學分制多是學年學分制,對於許多高校的學生而言,即使提前修滿了學分,也得學夠4年才能拿到畢業文憑,還是不能節約學生的機會成本。我們應使學分制名副其實,只要修滿學分並符合要求的學生都可以提前畢業。這可使那些成績優異、潛力很大的學生從4年制限制和束縛中解放出來,創造條件使他們更快地成長。

(三)進一步完善獎、貸、助、補、免政策

我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國家獎學金制度。國家每年出資2億元,定額資助約45000名貧困生。新的資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開學起在全國實施,國家勵志獎學金由過去每生每年4000元,增加到5000元。每年將獎勵資助約51萬名學生,約佔在校生總數的3%[6]。目前,我國高校逐步建立起以獎學金、學生借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爲主體的多元化的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體系。

當然,教育公平是相對的,真正的教育公平必須在承認個體差異的同時,允許非基本教育權利、非公共教育資源方面的不公平的存在。教育公平會隨着時代的不斷髮展、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而有所變化,所以教育公平同時又是一個動態的、歷史的、區域的概念,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內教育公平的範疇也是不容混淆的[7]。因此,高等教育收費制度的完全公平,只能是理論上的理想狀態,在現實中很難做到。我們能做的就是透過不斷改進現有的不平等,使各種不利因素的影響降至最低,使高等教育收費制度不斷髮展、完善,使它不斷地更接近公平。

【參考文獻】

[1]唐昭霞.論高校收費與教育公平[j].樂山師範學院學報,2004(1):93-95.

[2]靳希斌.教育資本:規範與運作[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3:90.

[3]王勤奮.當代中國教育公平的現狀及其對策分析[j].黑龍江教育學院學報,2007(1):29-31.

[4](美)西奧多舒爾茨.教育的經濟價值[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49.

[5]施永紅.高校經濟困難學生結構分析與援助體系研究[j].江蘇高教,2002(2):87-89.

[6]陳至立.加強領導精心實施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項政策落到實處[n].中國教育報,2007-05-18(1).

[7]錢志亮.社會轉型時期的教育公平問題[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1(1):16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