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試論企業資產重組對稅收的影響及其對策

學問君 人氣:2.22W
試論企業資產重組對稅收的影響及其對策
資產重組在生活中是一種很常見的企業運作方式,從稅法的角度來觀察企業的資產重組,發現資產重組會促進納稅主體的組織規範、改變稅源結構和形成新的稅源,同時資產成功重組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進一步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消除資產重組過程中的障礙,進一步建立主動適應資產重組要求的合理機制,防止重組過程中的稅收流失。本文主要論述在企業資產重組的過程中出現的稅收流失,並從稅法的角度提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的措施。  一、企業資產重組的定義  資產重組是指對企業的資產邊界進行重新劃分,對生產要素進行重新配置,透過資產結構的戰略調整,提高資源要素的利用率,實現企業資產最大限度的增值。資產重組就是透過不同法人主體的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所有權及債權人債權進行符合資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調整與改變,對實業資本、資本、產權資本和無形資本的重新組合。重組是企業爲了實現一定的目標即獲取利潤及股東投資回報率最大化,充分利用資源以及對付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而經常採取的一種企業運作方式。資產重組對資源合理配置、產業結構調整及國有經濟佈局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二、企業資產重組對稅收的  資產重組將會對稅收產生很大的影響。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是資產重組對稅源的影響。一方面,在重組初期會出現稅源減少的問題。主要表現爲:一些效益好的企業與虧損企業在重組中,會暫時抵消一部分收益和利潤,從而使收益類稅源減少;一些企業在破產、兼併以及國有企業在資產剝離、覈銷中,使企業欠稅無法清償和原有的一些財產稅等稅基消失和稅源減少。各類資產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重組,必然改變原有稅源和收入分佈,帶來利益的重新分割,使得一些領域地區的利益增長,而另一些領域、地方的既得利益減少甚至消失。  另一方面,資產重組是以搞活經濟,實現資本最大增值爲目的的。因此,重組過程也是經濟結構調整和稅基、稅源分佈的優化過程。資產重組必然會帶動經濟的效益型增長,從而使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源變得更加豐富;使收益類稅收在整個稅收中的比重上升,改變國家稅收過分倚重流轉稅收入的局面,從而優化稅收收入結構。  三、企業資產重組中的避稅問題  所謂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的差別,或者是一國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間稅負的差別,採取非所禁止或者法律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爲。避稅包括合法避稅和違法避稅。合法的避稅可以說是稅務籌劃的主要。稅務籌劃在西方國家幾乎是家喻戶曉的,而在我國直到近幾年才逐漸被人們認識,瞭解並加以實踐。長期以來,人們認爲稅務籌劃會助長納稅人逃避稅收行爲,影響稅收徵管的質量,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但是爲合法避稅而進行的納稅籌劃是在遵守國家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納稅人享有的“從輕稅負權”的具體表現,納稅人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賦稅。應當繳納的稅收不繳納是違法行爲,但也不能苛求納稅人偏離稅法規定超額繳納稅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必然選擇,同時也是企業的一項合法權益。  企業的合法避稅,一方面可以說是企業的權利,但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們的稅收法律存在漏洞,由於各部門法之間的規定不完全一致,讓企業存在合法避稅的空間。另外,在合法避稅和違法避稅的中間還有一箇中間狀態,也就是說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透過一系列的運作,達到了避稅的目的,這種避稅行爲不是違法行爲,但因其違背了稅收立法意圖,客觀上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我們不好說這是一種合法行爲。但根據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法一定是、也必須是明確的、精確的,不到萬不得已不能出現彈性的規則,即使是彈性規則也應該是有明確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因此對於這種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中間行爲,稅務機關不應該對其進行規制。當然實質課稅原則賦予了稅務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它不應該是用來制裁納稅人的中間行爲的,對於納稅人的這種中間行爲,應該在發現之後,及時修改有關稅收法律,透過立法進行規制。例如2001年1月1日修訂了《企業準則─債務重組》,新修訂的準則規範了債務重組行爲,提高了會計資訊質量,有效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債務重組來操縱利潤,提升公司業績的行爲。但由於稅制改革相對滯後,在會計上無論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致使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進一步擴大,造成企業納稅申報、稅收徵管缺乏法律依據,企業在這方面存在較大的避稅空間。企業可以利用債務重組來轉移利潤,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爲了加強對企業間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制定了《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對此行爲進行規制。  但在保護企業的合理避稅的權利的同時,我們也不能不看到,有的企業爲了自身的利益,透過法律禁止的方式,惡意地規避國家的稅法,使國家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有的企業透過調出優質資產重組新企業、長期投資轉移資產、利用銷售方式轉移資產、非法轉移實物資產等,把原企業變成“空殼企業”,這些企業在成爲“空殼企業”後,其債務成爲“死帳”,原來欠繳的各種稅收,財稅部門也無法收回。更爲嚴重的是,一些企業將自己的資產透過銷售方式轉移至另一方企業後,不僅造成了企業欠稅,而且也使接受方取得了一筆進項稅額,從而造成了稅收的流失。另一方面,資產重組企業欠稅數額的真實性問題也值得,由於企業會計人員素質及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重組企業賬面欠稅數字本身就不真實。有的企業受到利益的驅使,利用資產重組之機將以往年度欠款擅自從賬冊上轉銷掉,更有的企業爲了少計成本,在賬務上都不能按實際提各項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