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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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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爲切實加強全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實行定期不定期監督檢查,對不認真落實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有關制度的,本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肅紀律,違規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二、責任追究對象包括:鄉(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鄉(鎮)農村“三資”委託代理中心主任、工作人員;村級黨組織、村級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紀檢監督小組負責人以及村助理會計。

三、鄉鎮對農村“三資”管理檢查監督缺失,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穩定受影響的,上級領導和上級紀委要對鄉鎮主要領導實行廉政談話,指出問題,報告整改結果。

四、對不認真執行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或落實不力的,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對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勉談話。

五、對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責,不認真、不公正、不公開,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單位和村集體年終評優評先資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集體資產資源登記、經營、處置未經“四議兩公開”程序的,侵佔、挪用、私分、揮霍、隨意處置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的,以及其它嚴重違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定使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嚴重流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立案查處,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