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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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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爲規範行政行爲,促進依法行政,確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預防和及時糾正行政違法行爲,實現權責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實施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縣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中具有決策權的人員。

第四條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決策過錯有權投訴、舉報。

第六條 決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決策人未按重大行政決策基本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決策的;

(二)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對應由本人作出的決策採取推諉或者拖延、不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結果的;

(五)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

第七條 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限期整改、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理:責令道歉、行政效能告誡、誡勉、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辭退等。

行政決策錯誤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縣監察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涉嫌違反黨紀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追究方式,根據過錯情形可單處也可並處。

第八條 決策責任分爲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具有決定作用的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二)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分管領導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三)重要領導責任,是指行政首長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主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覈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審覈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條 審覈人改變決策承辦人的正確意見,導致批准人發生決策過錯的,審覈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審覈人應報請而未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審覈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覈人審覈,批准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審覈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違規干預,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後果發生的,組織集體研究決定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承辦人,是指具體辦理決策事項的工作人員;審覈人,是指分管該工作的負責人;批准人,是指有批准權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審覈權、批准權的,具體行使審覈權、批准權的人員,視爲審覈人、批准人。

第十五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爲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六條 對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後果較小的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視其情況給予行政處理;並可以責令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作出書面檢查。對於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後果嚴重、影響較大的應負直接責任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重大決策過錯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責任追究不因追責對象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辭職、辭退、退休等免於追究。

第十八條 重大決策過錯實行責任倒查制度,行政機關做出重大決策事項,由行政機關辦公室做好紀錄,登記重大決策的承辦人、審覈人、批准人,重大決策出現過錯,啓動責任倒查機制,根據決策過程中承辦人、審覈人、批准人的過錯責任,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應予追究決策責任情形的;

(二)干擾、阻止決策責任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信訪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四)決策過錯行爲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不良後果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決策過錯行爲情節顯著輕微,未發生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後果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三)有效阻止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

(四)出現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決策過錯發生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 決策責任追究機關調查後,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作出決策責任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證據不清,或者無過錯的,應當作出不予追究決定。決策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並送達責任人和投訴人、檢舉人;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求調查或者上級機關指令、責令調查的,應當將結果報送該機關。

第二十三條 責任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決策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四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決策責任追究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本級申訴處理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訴人。申訴至上級機關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責任人的處分,應當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級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責任追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