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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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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運輸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運輸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進交通運輸行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是指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部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權限,對下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部屬單位或者交通運輸企業(簡稱交通運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由於故意或者過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引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行爲,作出問責決定或提出問責建議。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部屬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和權限,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以事實爲基礎,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責罰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晰、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第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較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的,應追究企業及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未落實國家或者行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的;

(二)未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足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未結合企業生產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五)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六)非法違規從事交通運輸生產建設經營,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影響的;

(七)未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或對已知的安全風險或隱患未採取防範措施的;

(八)瞞報、謊報、漏報安全生產事故,或處置安全生產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

(九)阻礙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情況的;

(十)有必要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部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較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的,應追究相應部門(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未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未對企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行政許可或者驗收透過的;

(三)對管轄區域或監督管理的企業監督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有效監督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並監督落實整改措施的;

(五)未按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事件預警預防的;

(六)謊報、瞞報安全生產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處置不力,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

(七)有必要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部屬單位或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行爲時,認爲上級或上級部門(單位)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或上級部門(單位)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命令的建議;上級或上級部門(單位)不改變該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應當執行該決定、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或部門(單位)負責,執行單位及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對交通運輸單位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二)誡勉談話;

(三)限期整改;

(四)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五)責令停業整頓;

(六)暫扣或者吊銷相應行政許可;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對交通運輸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或者建議離崗培訓;

(三)暫扣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

(四)責令或者建議停職檢查;

(五)給予或者建議給予黨紀或行政處分;

(六)給予或建議給予降職、撤職、免職等;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合併使用。

第十一條 所在單位需要承擔責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不得以對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替代對單位的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當年考覈評優或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幹部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程序包括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聽取責任人申辯、做出責任追究決定。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部門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並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部門有權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有權詢問有關人員,覈實相關資訊,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在責任追究調查階段應吸收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共同參與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條 被問責單位或個人,應配合責任追究部門開展調查工作,如實回答責任追究人員的調查詢問,提供有關證件、檔案和工作記錄等資料,協助責任追究部門查明情況。

第十九條 被問責單位或個人具有申辯權,有權要求責任追究部門對存在異議的事項予以調查覈實;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

第二十條 根據分級問責的原則,責任追究決定或責任追究建議由負有責任追究權限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部屬單位提出。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決定應上報對被問責單位或個人負有責任追究權限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部屬單位批准,並送達至被追究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單位或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紀檢監察部門或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人的問責材料立卷存檔,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將有關問責材料、問責決定或建議於10個工作日內移送相應人事任免機關,並跟蹤處理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責任追究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責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不當利益,按有關法律法規由相應的紀檢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部屬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問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