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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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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爲有效的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責任,確保公司財產、職工生命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範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個人和部門,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設備、質量、交通、火災、盜竊、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爲本制度的實施監督機構。

四、各公司、部門經理是本級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爲第二責任人,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爲直接責任人。

五、事故處理分工:

1、安保科負責集團各公司、部門發生事故後的調查處理,對事故全面分析,總結教訓,提出處理方案;

2、各公司、部門事故發生後,要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安保科和有關領導報告,並及時處理;

3、各公司、部門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後,本單位領導或指定負責人要負責事故的善後處理,配合安保科調查;

4、發生人員傷害事故,本公司、部門要及時採取措施,積極穩妥處置,必須送醫的',先將傷員送往就近醫院處理後,送往定點醫院進行治療,安排人員護理;

5、各公司、部門發生人員傷害事故後,應在15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工傷簽定小組申請簽定,並由事故單位相關領導或者指定專人配合調查確認;

6、集團公司工傷小組認定爲工傷後,事故單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主動配合調查,報送相關材料;

7、治療期間,事故單位領導要主動向醫生了解治療方案,根據治療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儘可能減少治療費用,並向集團公司相關領導彙報;

六、各公司、部門領導、管理人員和當事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以下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10%--100%的賠償責任,相關領導、管理人員按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給予2%至10%的處罰;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違規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門和領導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強制違章作業的;

3、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重點部位沒有安全防範設施,安全防範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崗、擅離崗位或工作漫不經心的;

8、指揮不當或亂指揮的。

七、對發生死亡事故的,除對事故單位處罰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外,還將對應承擔領導責任的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等行政處分,按其責任大小處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八、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追究經濟責任以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