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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資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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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農村三資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三資財務管理制度

爲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切實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基層社會穩定,根據省、市檔案精神以及《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泰海委農〔20xx〕21號)的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訂本制度。

凡鎮所轄範圍內的村(社區)、組以及村(社區)、組以集體資產或土地爲紐帶改造而成的社區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執行本制度。(以下簡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

一、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收入,加強貨幣資金管理。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包括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籌勞,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村辦企業上繳收入,投資收益,企業改制回收資金,資產變價收入,上級轉移支付以及獎勵、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備用金管理制度,按規定留存不超過10000元的備用金(含組級備用金)以供日常開支,其餘款項統一納入鎮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備用金不足時,及時報賬。

村組兩級付款,須經村負責人簽字,農經站、分管領導把關,鎮主要領導審批。涉及羣衆分配資金,一律由村組提供花名冊和具體金額,農經服務中心會同村總賬會計交銀行打印存單或一折通。村組各項工程款結算一律按照工程協議書(合同)的內容要求,辦理轉賬手續,不得支付現金。

3、收入行爲一經發生,必須在3日內解繳到鎮財政專戶,嚴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條抵庫,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規定時間內不解繳入賬的,由經手人承擔相應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4、村(居)幹部因公外出預借現金必須經村主要負責人批准,公務完畢後,其預借款項在2日內與會計結清,個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組集體資金不得對外出借或爲他人提供質押、擔保。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濟活動,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按年度編制收支預算計劃,提前作出用款預算,經村兩委和民主理財小組審覈,報農經站備案。

2、嚴格費用支出審批程序。財務事項發生時,經辦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交民主理財小組審覈,由理財組長簽字並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經村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方可付款,報鎮農經服務中心審覈後入賬。無時間、無用途、無經辦人、無審覈人、未理財、未審批的票據不得入賬。

3、堅持“量入爲出”的原則,嚴禁村級高負債發展,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負債的,須在落實償還措施,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透過,鎮分工幹部組長審覈把關,報鎮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應當編制當年的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預算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後報鎮農經站審覈。預算編制要貫徹“實事求是、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審覈透過後的預(決)算方案應張榜公佈。

2、收入預算要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測算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支出預算主要是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種支出。

3、預算一經批准,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要分解落實預算,保證預算順利實施。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及時公開,定期聽取羣衆意見,接受羣衆監督。同時根據預算實施情況,執行中確需增加支出或者調減收入,可按照規定程序作必要的`補充或調整。

四、財務公開管理制度

1、財務公開的形式:各村(居)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於羣衆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透過廣播、電視、網絡、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2、財務公開的內容:

(1)財務預算情況。年初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的村(居)集體年度財務收入、支出預算方案,包括固定資產購建計劃、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2)財務決算情況。年末根據當年財務收支實際,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及情況說明。

(3)村(居)集體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按財務制度規定所發生的各項收支情況。收入部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的各項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捐贈收入、投資收益、資產變價收入、集體建設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的盤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支出、“四屬”戶補助費、計劃生育費、報刊雜誌費、電話費、水電費、村級辦公費、會議費、村幹部保險費、差旅費、交通補助費、學習培訓費、離職幹部退養費、在職、離職幹部慰問費、民主理財人員誤工補助、獎勵資金、公益事業經費、其他支出等項目及金額。

(4)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情況:村級債權債務情況、本期新的舉債及產生過程、村級收益及其分配情況、村級集體資產處置情況。

(5)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範圍、標準、總額及使用、管理情況。

(6)土地徵用面積、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款分配、管理等情況。

(7)新農村項目建設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8)村級民主理財及財務審計情況。

(9)其他應公開的財務事項。

3、財務公開的程序: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公佈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公開前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的審覈,公開榜必須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及村勤廉督導員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覈印章,報鎮農經站審覈同意後,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公佈,公佈的材料必須存檔。

4、財務公開時間:村(居)級財務每月公開一次,每次公開時間爲次月的15日前,組級財務每半年公開一次,公開時間爲1月份與7月份的15日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熱點問題以及羣衆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

五、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1、集體資產是指村及村(居)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擁有的貨幣資產、實物資產、資源性資產。

2、村(居)組集體資產要逐項逐件登記,健全明細臺賬和使用登記薄,實行分類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對已形成報廢或處置的集體資產應及時清理,並按報批程序辦理覈銷手續。每年必須進行一次“三資”清查盤點,對清查盤點情況要及時登記,對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認真處理,向全體村(居)民公開,並上報農經站存檔一份。

3、資產、資源評估。一是資產、資源轉讓、出租或合資聯營等,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變更時,必須進行價值評估,並報經有權部門確認,以評估價值作爲轉讓或變更的依據;二是集體資產、資源評估要遵循真實、科學、公正、可行的原則,按規定程序進行。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資產、面積在5畝以上的資源評估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少量資產、資源的評估由鎮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評估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監督。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會議確認,並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三是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者評估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不實的,可由上級機關宣佈無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的資產、資源(含荒地、荒灘、廢溝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經營權的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案必須經村(居)“兩委會”、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其過程交由村(居)務公開監督小組進行監督,並在村務公開欄中向全體村(居)民公開;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由相關部門鑑證或公證並報鎮農經部門備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上述資源性資產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含土地流轉,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以罡政發〔20xx〕6號《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意見》檔案爲準),每畝年租賃費不得低於800元,且應建立租賃費自然增長機制,原則上實行先繳款後承包。

4、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經營所得要納入村(居)賬務覈算,並向全體成員公開。

5、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要定期對集體資產、資源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標制度

村組集體資產購置、租售、資源性資產發包及租賃、工程項目(除必須到市區招投標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標的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都必須到鎮履行招投標程序,公開競標。標的在3萬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標程序公開競標,吸納一定名額的村(居)民代表到場參加,並由鎮招投標領導小組派員參與,招標結果及時向村(居)民公開。

七、票據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款票據據統一使用“江蘇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結算憑證”,收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要使用農民負擔專用票據,任何村(居)個人不得自制、自購其他收款收據。

2、票據領用實行以舊換新且要求連號、連本使用,同時將票據使用情況在“鎮村組結算憑證使用登記簿”中一一記載。

3、每月村組報賬時應將收款票據及“鎮村組結算憑證使用登記簿”一併帶至農經服務中心,以便審覈。

八、賬務結報制度

村總賬會計、出納人員要嚴格審覈原始憑證,符合規定方可予以付款、轉賬,並編制記賬憑證,每月30日前到農經服務中心報賬。中心根據各村上報的賬、表、據進行審覈,審覈的主要內容爲: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記賬憑證要素是否齊全,會計科目運用是否正確,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庫存現金與日記賬是否相符,是否執行備用金限額規定。審覈人員對審覈無誤的記賬憑證加蓋審覈章,對審覈中發現的票據手續不全等問題中心記賬人員有權退回補辦手續。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檔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檔案櫃,建立檔案室,對村組所有財務資料、各業合同、工程協議、文書檔案等資料進行統一存檔,指定專人保管,以便備查。

2、離任審計制度。村主要幹部離任由鎮根據實際情況派出審計小組或由鎮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離任審計。

3、土地補償費管理制度。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工資報酬、支付村組開支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徵地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要定期向村民公開,接收羣衆監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類合同的簽訂要做到主體合法,文字統一,責權明確,臺賬齊全。合同文字、臺賬經鑑證後,上報鎮農經站備查。

十、責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應嚴格遵守“三資”管理制度,村黨組織書記、村民主任爲主要責任人,村總賬會計爲直接責任人。對執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將實行責任追究。

(一)未成立民主理財組織,不定期公佈賬務;

(二)不及時上繳集體收入,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每發現一筆坐收坐支現象,處罰當事人坐支金額的10%,罰沒款上繳鎮財政,坐收坐支金額較大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凡截留或挪用集體收入達一定時限或金額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三)不嚴格履行開支審批手續,弄虛作假;

(四)違規簽訂集體資產使用協議,違規處置集體資產;

(五)擅自減免應收款項,截留、平調、挪用、私分集體資產;

(六)其他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行爲。

十一、其他

1、本制度中相關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相牴觸,以上級規定爲準。

2、本制度由農經站具體組織實施,其他各部門密切配合;鎮紀委、監察負責對本制度的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村組財務管理制度與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執行。